《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暫行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2年7月14日發布並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49號
- 發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1992-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我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人事廳主管,具體日常工作由該廳下屬的中專畢業生分配處(對外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簡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負責。
(二)自治區人事廳對全區畢業生分配工作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制定全區(含區外)畢業生分配的有關方針、政策、原則和辦法;制編和下達年度畢業生分配計畫,負責特殊困難畢業生照顧分配的審批、派遣和其它遺留問題的處理。
(三)自治區中專分配辦的任務:
1、調查了解全區畢業生供需、分配、派遣、接受和安排使用情況,探索畢業生分配工作的新路子。
2、根據全區國民經濟的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招生計畫、生源情況和各地區及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需求計畫,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性計畫的基礎上,編制分配計畫草案。
3、向區直、中直用人單位和各級人事部門、各中專學校通報畢業生的供需信息;指導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編制建議性分配計畫;召集各地、市人事局、區直、中直用人單位協調分配計畫草案、審核全區中專學校送外協作培養和區外中專學校回桂分配的畢業生的建議性分配計畫報自治區人事廳審批。
4、加強畢業生分配形勢任務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協助學校做好畢業生分配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業導向工作。協調學校與地區、部門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處理在畢業生分配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5、對畢業生的分配資格進行審查。統一印製、發放畢業生報到證、登記表、花名冊、介紹表等各種表冊。
(四)中專學校的任務:
1、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畢業生分配的方針、政策、原則,實施分配計畫和有關各項工作。
2、按時上報應屆畢業生的招生計畫、招生錄取名冊、畢業生專業、人數、生源情況、特殊困難照顧分配等材料。
3、根據下達分配的計畫,按照畢業生德、智、體、美、勞的成績和表現,提出畢業生分配的初步計畫和擇優排序名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
4、加強對畢業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們正確處理好個人志願和國家需要的關係,服從國家分配;做好畢業生政治態度、思想意識、學習成績、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等內容的畢業鑑定;搞好畢業前的健康檢查工作,摸清所有畢業生的家庭情況,搞好畢業生的全面綜合測評工作。
5、按區主管分配部門下達的分配計畫派遣畢業生。及時將畢業生改分配以及不參加計畫內分配所需的有關材料,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審核。
(五)中專學校主管部門的任務:
1、保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畢業生分配的方針、政策和原則在本部門、本系統貫徹執行,負責對所屬中專學校畢業生分配的管理。
2、負責宣傳和發動本部門、本系統接收和消化所屬中專學校畢業生,與所屬學校一起草擬分配計畫草案、對畢業生的擇優分配、特困照顧和留成分配等問題加以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3、監督和檢查所屬學校的分配、派遣工作,確保分配計畫的執行。對所屬學校違犯畢業生分配紀律的現象進行查處。
(六)地、市人事部門和區直、中直有關接收和安排畢業生部門的任務:
1、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畢業生分配的方針政策和原則,保證分配部門下達的分配計畫的落實,並且監督檢查各中等專業學校的調配和派遣工作。
2、積極接收和認真安排、使用好分配到本系統、本地區的畢業生。對要求調整和改分配的畢業生提出具體意見。
3、負責綜合本系統、本地區所屬單位接收安排畢業生的情況,並於當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區中專分配辦申報來年所需畢業生的計畫。
(七)畢業生的分配執行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面向基層,加強生產、教學科研第一線的方針,堅持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優先考慮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和艱苦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八)為了向社會輸送合格的中專人才,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統配生,只要服從組織分配,國家負責安排工作;對未能按時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根據需要,可由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工作,也可自主擇業。
(九)根據誰培養、誰受益、誰消化的原則,畢業生主要由辦學部門和地區在本部門本地區內負責安排使用。每年由自治區分配部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在當年畢業生中抽成調劑一定比例的畢業生在全區範圍內統一分配。抽成比例一般掌握在5%-15%,最多不超25%。
(十)畢業生的分配工作要認真執行招生時的政策規定,凡是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畢業生,原則上定向分配。根據國家關於“中專畢業生不能遠距離調劑”的規定,原則上就地就近分配。
為區外協作培養的畢業生,畢業後回原屬省區分配。入學前遷入我區落戶,投親靠友考入我區中專學校的畢業生,要納入我區分配。
(十一)凡是要求照顧分配的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獨生子女;二是父母年老(父五十五歲、母五十歲以上)或多病(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較嚴重疾病),身邊無成年子女照顧(指無成年子女在同一市、縣內工作);三是華僑子女或港、澳、台胞子女;四是父母已調動工作,同時具備上述一、二條之一者。
(十二)現階段不允許畢業生到社會上自找單位,用人單位也不得向學校點名要畢業生。擇優分配人數控制在學校畢業生總數的2%-3%。
(十三)要確保重點建設項目和山區縣及新建縣市對人才的需要。對來源於我區四十九個老、少、邊、山、貧縣的畢業生,除特殊困難照顧分配的以外,只要當地專業對口或靠近專業需要,原則上都要分配回本縣。
對自願要求到四十九個山區縣工作的外地區畢業生,經協商後由自治區分配部門直接戴帽分到用人單位。區轄五市的畢業生到四十九個山區縣工作的,其戶口、糧食關係可以留在生源地。
(十四)區外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回桂分配的畢業生,我區原則上都接收,但學校應在每年四月底前向我區提供生源、姓名、專業和學制等情況,省以上主管部門必須納入分配計畫(自費生、委培生及招生時規定不包分配的畢業生除外)於六月底以前送自治區中專分配辦。
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分配給廣西的畢業生納入我區統一分配,由自治區人事廳統一下達的分配計畫進行派遣,畢業生要持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到分配計畫指定的單位去報到。
區外生源屬統招統配的畢業生要求到廣西工作的(含中央駐桂單位)只要我區需要的專業原則上接收,但事先徵得自治區中專分配辦同意。
(十五)不屬照顧分配範圍的畢業生要求分配到區外或在區內上行平行調整改派的,要從嚴掌握。情況特殊的可作特殊處理,但必須按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收取培養補償費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價費字〔1992〕107號)執行。
(十六)我區的國營大中型企業所需的畢業生,可由自治區人事廳直接下達分配計畫。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畢業生可當技術工人,也可當國家幹部。分配到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畢業生,保留國家幹部身份。
(十七)各學校每年十一月必須將下年度的畢業生(含送外協作培養)的專業、人數、生源、學制等情況,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每年七月一日開始,學校按自治區人事廳下達的分配計畫派遣畢業生,至七月三十一日結束。
(十八)地、市人事部門和區直、中直用人單位接到學校按自治區人事廳下達的分配計畫寄送來的“畢業生情況介紹表”和“畢業生體檢表”(複印件)後,在六至八天內迅速提出具體的接受安置單位(含下屬各縣)通知學校,同時把“畢業生情況介紹表”寄給接收畢業生的單位,以便做好接收安置準備工作(一次性分配到位例外)。
(十九)畢業生分配要實行“六公開、一監督”的制度,即供需情況公開;分配方針、政策、原則公開;分配計畫公開;派遣方案(包括具體名單和去向)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結果公開。整個畢業生分配工作要抵制不正之風,接受民眾監督。
(二十)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分配,對據不服從分配的,從學校正式公布名單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不去報到的,由學校取消畢業生分配資格,限期離校,並將其戶口、糧食關係和檔案轉到家庭所在地,五年內全民所有制單位不得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同時,畢業生必須向學校交納全部培養費和在校期時享受的助、獎學金。
到單位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的畢業生,用人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報到後無正當理由藉故返校求改派的畢業生,學校和分配都不予辦理。
(二十一)學校在畢業生離校前一個月要對畢業生進行健康檢查,對有病不能堅持八小時正常工作的畢業生暫不派遣,讓其回家休養。休養期間,醫療費按在校生對待。一年內病癒的,可列入下一屆分配。一年以後仍未病癒的不再按統配畢業生對待,可將其戶口、糧食關係轉回家庭所在地,家居農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
畢業生報到上崗後一個月內發生疾病不能堅持八小時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經與學校協商意見一致後,可將畢業生退回學校,同時,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備案。報到上崗一個月後發生疾病的,按在職人員病假期間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二)畢業生的介紹表、體檢表(複印件)和分配工作報到通知書在畢業生離校前十天內寄給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供接收單位在安排畢業生時參考。
(二十三)畢業生憑自治區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報到證,在蓋有畢業生學校印章的基礎上,加蓋“廣西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報到證專用章”到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到,並按畢業生分配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糧食遷移手續。區外學校回桂(不含我區送外協作培養畢業生)分配工作的畢業生,憑自治區人事廳下達的具體名單的分配計畫、畢業證書和地、市人事局簽章的報到證,以及用人單位的證明方能落戶。
(二十四)區內學校畢業生離校後到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到的期限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對無正當理由超期報到者,給予延長見習期的處理。即超十五天以內,給予延長見習期為一個月;超十六天至三十天延長二個月;超三十一至六十天延長四個月;超六十一至九十天延長半年見習期。
畢業分配計畫正式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拒絕、截留、改派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調整和改派:
1、個別特殊行業和國家重點項目急需的專業;
2、家庭情況突變產生特殊困難;
3、組織上原掌握不詳,按計畫分配確有實際困難。
(二十五)調整改派的程式是: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原接收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相當於地、市人事局)簽署意見,連同報到證和畢業證書一起送到學校,由學校審核後,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屬跨省區、跨地市、跨系統的,送自治區中專分配辦辦理手續。其他由所在地、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
畢業生從分配離校之日起三個月之後,要求調整改派的,一律不再辦理。
(二十六)要積極接收妥善安置新分配來的畢業生,對女性畢業不得歧視和拒絕接收。在分配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區人事廳關於中瓦畢業生分配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桂政發〔1990〕60號)有關規定辦理。
畢業生到單位後,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憑該生的報到證和畢業證書辦理戶口、糧食遷移手續。
(二十七)畢業生到單位工作後,須見習試用一年。見習期滿後,表現好的可的按期轉正定級和按有關規定確定專業技術職務,表現不好或受行政處分者,延長見習期。延長期為半年、一年兩種,期滿後確實已改正的,可轉正定級和確定專業技術職務。在延長期內,工資待遇不變。延長期滿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入學前工作滿一年的國家正式職工,畢業分配不再實行見習臨時工資,可以直接轉正定級。
(二十八)學校要認真做好畢業生的鑑定。要建立健全畢業生檔案。檔案材料應包括:1、人學時的報名、政審、考試成績表和錄取通知書;2、各學期成績表及畢業鑑定;3、畢業時的體檢材料;4、畢業生登記表及獎懲材料。另外,對有嚴重錯誤或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畢業生,畢業前要做好結論一併歸檔。
待畢業生一離校,檔案即用機要件郵寄或直送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
(二十九)學校要成立畢業分配領導小組,分工一名校領導具體負責。設辦公室,有關各科室人員要參與具體工作。對畢業生分配的重大問題,要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三十)凡要求不參加統一分配的畢業生,在畢業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家長在申請書上籤署意見,由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審核,然後報自治區中專分配辦審批。
(三十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今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原按新的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