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是為了加速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屬於地方法規,發布並生效於1988年3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820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是為了加速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屬於地方法規,發布並生效於1988年3月10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是為了加速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屬於地方法規,發布...
(二)客運站房建設;(三)航道建設;(四)符合水運技術進步和運力發展政策的船舶更新改造及新技術開發;(五)水上安全設施;(六)徵收業務經費和代征手續費。第十三條 使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計畫管理及本辦法的未盡事宜,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方法》在1997.07.07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規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資金來源,促進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規費,是指國務院和自治區...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為了繼續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們根據各地的要求,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現對若干政策問題規定如下,望遵照執行。一、關於對各類企業單位徵集能源交通...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航運部分)(1992年7月8日桂政辦[1992]77號)刪去第六條。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2月6日桂政辦[1993]1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中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修改為“保險公司...
後經歷了兩次合併,兩次組建,一次撤銷,一次更名,一次改組:1958年1月,省統計局(保留名義)、物價局、城市建設局、勞動局、產供銷平衡委員會併入計委;1960年10月,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決定將自治區黨委工交部、計委、經委、建委、交通指揮部等單位組成一個統一的辦事機構,名為計畫、工業辦公室;1961年7月,...
第三條 經營性基建基金由自治區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經營管理;非經營性基建基金仍按原規定管理。第二章 基建基金的組成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基建基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國家預算內自治區統籌基本建設投資;(二)自治區級財力自籌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三)國家批准徵收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市)區、縣屬鎮所管的集體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所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預算外企業;(3)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
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各航空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礎設施...
第五條 基金使用範圍。(一)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公共運輸相關規劃所需要的支出;(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立項並組織實施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支出;(三)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立項並組織實施的城市公共運輸智慧型化系統建設項目支出;(四)市公共運輸企業因承擔社會福利而增加的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