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
- 公布時間:1987年7月1日
- 門類:財政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為了繼續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們根據各地的要求,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我國為加強能源和交通重點建設,控制和引導預算外資金的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而由國家財政徵集的專項資金。屬於中央預算收入,實行專款專用。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 ,決定從1983年1月1日起開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其繳納...
能交基金是指我國為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而徵集的-種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1982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規定:一切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和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以後又擴大為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交納所得稅後...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第一條 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第三...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4月1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成文字號為國發〔1987〕38號。檔案背景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國發〔1982〕147號),對於改善我國能源交通狀況,發揮了重大作用。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設...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 為了加速我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來源 1、從一九八八年起,定死全區養路費上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的基數為二千萬元,今後按...
第九條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除國務院已有規定可減免的之外,各部門、各地區均無權批准減免。第十條 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撥付。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制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納審計亦稱“能交基金征納審計”。對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上述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實施征納能交基金的審查。其主要內容:(1)繳納人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徵集範圍和項目,如實申報預算外資金收入和...
第五條基金投資收回的投資本息和獲得的收益,除按規定投資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轉為基本建設基金。第六條基金中的煤炭基本建設開發基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仍按原渠道徵收,連同省財政定額撥款,屬於上年收下年用的,由財政在年初一次劃撥省工交投資公司;屬於當年收當年用的,由財政根據收入進度按季撥付省工交...
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是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規定,建設單位對於提取留用的基建收入、基建包乾節餘、企業基金,均應按當年收入(不包括上交數)和規定的百分比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為了反映和監督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計算應上交的國家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建設單位應設定“應交...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由建設銀行按計畫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轉,周轉使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納入基本建設基金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仍按原渠道徵收,這些資金連同財政定額撥款,由財政部按期撥給建設銀行。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二)本科目設“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兩個子目。(三)企業按規定計算提取應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或者由於企業違反有關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的規定而被處以罰款時,借(減)記有關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