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
  • 公布時間:1987年7月1日
  • 門類:財政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為了繼續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們根據各地的要求,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現對若干政策問題規定如下,望遵照執行。
一、關於對各類企業單位徵集能源交通基金問題
(一)對企業稅前單項留利、減免稅收是否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的企業稅前單項留利,是在不撥付專項基金的前提下,為解決企業某些特殊需要採取的政策性措施。為了貫徹好國家的這項政策,增強企業活力,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稅前單項留利,不徵集能源交通稅金。
企業因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相應增大的利潤或減免所得稅而增加的留利,均屬國家規定的徵集對象,應按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或實際留利徵集能源交通基金。企業將減免稅款直接轉入“生產發展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科目的,亦應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二)對集體企業用稅後利潤支付給個人紅利部分是否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對集體企業應按稅後利潤金額徵集能源交通基金,不得扣除支付給個人的紅利數額。
(三)對集中交庫的中央主管部門所屬的集體企業是否就地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根據現行<<徵集辦法>>規定,對鐵道部、交通部、郵電部、核工業部、航空工業部、電子工業部、原兵器工業部、航天工業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十個單位實行集中交庫,但這十個單位所屬集體企業應就地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四)對各級各類公司、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應如何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1、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各級各類公司,均應根據批准時確定的所有制性質,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徵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註冊的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以下簡稱聯合組織),按下列辦法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聯合組織實現利潤實行先分利後納稅和在經濟特區實行先納稅後分利辦法的,由分得利潤的原單位一併計算繳納能源交通基金;不分利潤或雖分利而未併入原單位仍留在聯營組織繼續投資的,可根據參加聯營各方的經濟性質,按有關徵集規定就地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聯合組織提留的各種專項基金,均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確定的所有制性質,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就地征免能源交通基金;未確定所有制性質的,暫比照集體企業的規定辦理。
(五)根據國家有關基建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辦法,對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公司和施工單位按規定提留的基建投資包乾結餘,除用於歸還貸款和上交財政的部分外,單位留用部分(包括上交主管部門部分)應徵集能源交通基金。
二、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徵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問題。
為了統一徵集政策,加強徵收管理,並與國家預算管理辦法改革相適應,特對行政事業單位徵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全額預算管理的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收入,按總額計征。
(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不屬於事業費中列支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淨收入計征。
(三)財政部門撥給部分事業經費和對能夠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但經費尚未完全自立的事業單位,其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費用)、稅金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抵頂國家預算撥款後的餘額計征。
(四)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抵頂預算撥款後的餘額計征。
(五)對有特定用途、按國家統一規定收取的事業收入,如養路費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和房產管理收入,按以下辦法計征:
1、養路費收入,按收取總額計征;
2、市場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臨時工人頭經費後的數額計征;
3、房產管理收入,暫按收支相抵後的餘額計征。
(六)實行企業化管理,又能夠經濟自立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成本、稅金後的餘額計征。
(七)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納的能源交通基金,除集中交庫的單位外,一律就地繳納。
三、關於對能源交通基金的減免照顧問題。
為了解決有些繳納單位預算外收入較少,繳納能源交通基金有實際困難,將財政部(85)財稅字第019號通知中規定的減免許可權作適當放寬,凡當年各項應納能源交通基金的基算外資金收入或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繳不足五千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人民政府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給予減征或免徵能源交通基金的照顧;對因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征或免徵照顧的,根據單位申請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審核批准,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照顧。
以上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修訂信息

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財稅字(87)第197號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