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是為貫徹執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而制定的規章。1982年3月31日規章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通過並實施。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第128號對其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82年3月3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8月9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修改內容,

細則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
(1982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政發〔1982〕58號)發布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細則全文

為認真貫徹執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國發〔1982〕36號),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市、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義務植樹任務較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應成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綠化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所有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都要切實地負起責任,帶頭植樹造林,認真做好組織宣傳、規劃設計、育苗造林、林木管護和評比獎罰等工作,使義務植樹運動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下去,並確見成效。
各級林業和城市園林部門,在各級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應切實負責抓好義務植樹的各項具體工作,努力搞好調查研究、規劃設計、苗木培養、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通過各種形式,向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職工和廣大人民民眾,廣泛深入地宣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宣傳全民植樹、綠化祖國的重大意義,認真做好思想動員,提高認識,造成聲勢,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新聞、出版、廣播、文化等單位要加強宣傳報導,及時傳播經驗,開展表揚和批評。
三、凡在本自治區居住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報酬地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四、凡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各單位應據實統計,並逐級上報各級綠化委員會,作為分配任務的依據。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根據各單位上報人數分配任務。此項義務勞動,限在本鄉鎮、本縣、本市所轄範圍內,就近安排地段,包乾負責;也可以按全民義務植樹其他盡責形式的折算標準承擔造林綠化的某一單項和幾個單項的任務。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義務植樹採取以下形式進行:
(一)直接參加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設施修建等全部或者部分過程的勞動。
(二)直接投工投勞或者捐資代勞,在指定地點新建喬、灌、草植被,或者對指定喬、灌、草植被進行冠名或者非冠名養護。
(三)自願向合法公募組織捐贈資金用於國土綠化,或者捐獻當地國土綠化急需物資。
(四)自願參加國土綠化公益宣傳活動,或者按有關要求提供與國土綠化相關的普及推廣、培訓指導、公益活動組織管理等志願服務。
(五)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
義務植樹各種盡責形式及折算標準,按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全綠字〔2017〕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農村開展義務植樹,要本著由近及遠,由內向外的原則,搞好鄉鎮所在地的圩鎮、居民點四旁綠化,以及鐵路、公路兩旁的綠化,同時也要搞好荒山荒地和機耕路、大道、村屯、河渠兩旁,山塘、水庫周圍的造林。也可為本鄉村林場營造集體林。植樹任務要分配到單位、到組、到戶,包種包活。村民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後由社員自種自有,不屬於義務植樹範圍。
公路、鐵路兩旁屬於主管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主管部門自造自管,林權歸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提供樹苗,包給鄉村造林管護,有收成後與鄉村比例分成。
六、市、鎮開展義務植樹應根據市、鎮綠化規劃,達到城市綠化覆蓋率的要求。市、鎮區內的重點是搞好公園和風景區,街道廣場和小遊園,江河兩岸等公共場所,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庭院、部隊駐地、居民住宅區的環境綠化。市、鎮郊區國有荒山和鄉村集體荒山的造林綠化,按統一規劃,劃片包乾,責任到單位,包栽、包活,要發揮我區氣候條件好,花木品種多的優勢,大力植樹、栽花、種草。各城鎮在普遍綠化的基礎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
七、植樹造林,一定要講究科學,注重實效,保證質量,不搞形式主義和“一刀切”。要因地植樹,做到栽一棵保證活一棵,造一片保證成林一片。城鎮、居民點植樹要挖大坑,栽大苗,施基肥,淋定根水,有必要的還要搭保護架,要多種我區優良的有花有果的常綠樹種,包括荔枝、龍眼、香蕉、木瓜等果樹,特別要注意選種闊葉樹種。
八、為保證今後義務植樹苗木的需要,各地要安排必要數量的土地和勞力,辦好國營苗圃和集體苗圃,培育良種壯苗。同時,鼓勵和幫助需苗單位自辦苗圃,提倡城鎮家庭和農村村民開展培育營養杯苗,培育花草。
九、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所需苗木及苗木費、管護費和其它資金,應當本著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原則,一般由林木權屬所有單位負責解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所需交通等費用,由參加單位自理。
十、義務植樹的林木,要根據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情況分別確定歸國家(包括部門單位)或鄉村集體所有,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書,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藉口侵占。
十一、義務植樹成活後的經營管護,由林木所有單位負責,可以自己組織林場、專業隊或專業人員管護,也可以訂立契約,委託其它單位或鄉村經營管護,其林木收益按契約執行。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必須建立責任制,落實到人,保證培育成林。林木的採伐更新,必須按規定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城市林地、綠地、苗圃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違者都要給予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十二、義務植樹,每年由綠化委員會組織一次檢查、驗收、總結、評比。對保證質量,完成任務的要給予表揚獎勵;無故不履行任務的單位和成年公民,則應進行批評警告,責令限期補栽,如不聽從者,則給予一定經濟處罰;對不完成任務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亂砍濫伐現有成林樹木或毀壞新種樹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責令書面檢討外,給予一定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及時查清,依法懲處。
十三、駐我區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和解放軍總部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和在營區內植樹造林,各地人民政府要緊密配合,合理規劃,幫助部隊搞好植樹造林活動。

修改內容

十二、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點修改為:“凡在本自治區居住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報酬地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二)將第四點第二自然段修改為:“各級綠化委員會,應根據各單位上報人數分配任務。此項義務勞動,限在本鄉鎮、本縣、本市所轄範圍內,就近安排地段,包乾負責;也可以按全民義務植樹其他盡責形式的折算標準承擔造林綠化的某一單項和幾個單項的任務。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第三自然段修改為:“義務植樹採取以下形式進行:
“(一)直接參加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設施修建等全部或者部分過程的勞動。
“(二)直接投工投勞或者捐資代勞,在指定地點新建喬、灌、草植被,或者對指定喬、灌、草植被進行冠名或者非冠名養護。
“(三)自願向合法公募組織捐贈資金用於國土綠化,或者捐獻當地國土綠化急需物資。
“(四)自願參加國土綠化公益宣傳活動,或者按有關要求提供與國土綠化相關的普及推廣、培訓指導、公益活動組織管理等志願服務。
“(五)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
增加一段,作為第四自然段:“義務植樹各種盡責形式及折算標準,按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全綠字﹝2017﹞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中的“公社”修改為“鄉鎮”,“社隊”修改為“鄉村”,“社員”修改為“村民”。
(四)刪去第九點中的“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先用預算外收入,不足時再從包乾的行政費或事業費中開支;廠礦企業(包括國營和集體)從企業留成資金中開支;社隊集體從公共積累開支。”
(五)將第十二點修改為:“義務植樹,每年由綠化委員會組織一次檢查、驗收、總結、評比。對保證質量,完成任務的要給予表揚獎勵;無故不履行任務的單位和成年公民,則應進行批評警告,責令限期補栽,如不聽從者,則給予一定經濟處罰;對不完成任務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亂砍濫伐現有成林樹木或毀壞新種樹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責令書面檢討外,給予一定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及時查清,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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