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審計機關除了對財政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外,還要對企業的經營承包、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業十條措施中規定的提留要檢查落實;我區對利用外資要作出公證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12號
  • 生效日期:1992-02-27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12號
【發布日期】1992-02-27
【生效日期】1992-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1992〕12號1992年2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國發〔1991〕45號)已翻印發給你們,為了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促進我區國民經濟健康協調地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傳達貫徹國務院檔案精神,認真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特別是各級部門領導幹部宣傳貫徹《憲法》和《審計條例》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規定,增加法制觀念。同時,要結合法制檢查,對本地方部門審計執法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各級財政主管部門、經濟監督部門要與審計機關積極協助,相互配合。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審計機關除了對財政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外,還要對企業的經營承包、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業十條措施中規定的提留要檢查落實;我區對利用外資要作出公證報告。凡是對法定範圍內的單位進行審計,均不應視為重複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阻撓。對於審計機關正在進行審計檢查的單位,有關部門應避免重複檢查,更不得搶先進行處理。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有關主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助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三、各級審計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堅持依法審計的原則。對於審計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要按照國家、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著“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嚴肅進行處理。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要按《憲法》關於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的規定,及時請示報告。該移送的要移送,該罰款的要罰款,該追究領導和當事人行政責任的要追究,不得隱匿不報。自治區審計機關要建立執法巡視檢查制度,各地市要採取措施定期進行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機關審計執法中的問題,推進廉政建設。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內審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做好工作。要把審計工作納入政府、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經濟工作中心的需要,及時審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經常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對重大審計事項及時進行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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