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是經廣西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由廣西致力於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受廣西民政部門和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址設在廣西南寧市濱湖路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
  • 所屬地區:廣西
  • 類型:出入境檢驗檢疫
  • 屬性:協會
協會宗旨,主要工作,會員服務,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區內外致力於檢驗檢疫事業與此有關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工作者、社會團體。開展國內外和行業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發揮社會團體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關係,維護會員正當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發展、行業合作和行業技術進步,為振興檢驗檢疫事業和促進我區對外經貿事業的發展積極開展服務。

主要工作

宣傳法規、調查研究、培訓進修、行業協調、合作交流、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將圍繞以下主要任務積極開展工作:
宣傳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普及檢驗檢疫知識;
發展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圍繞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收集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發展建議和決策依據;
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它國際組織的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驗檢疫措施等接軌工作;和國內外生產經營企業、貿易部門及相關組織的銜接工作; 為會員單位提供決策信息,幫助進出口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經營管理;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部關係,促進行業內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和團體間的友好關係,開展國際性檢驗檢疫技術、質量信息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套用新技術、新設備,推動行業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行業內相關的專業崗位培訓,培訓檢驗檢疫管理與技術人才,舉辦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技術講座、研討會和展覽會。
開展和興辦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科技開發、技術服務、信息服務、認證服務、諮詢服務和經濟實體。
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政府職能部門授權辦理的各項事項。受會員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會員服務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會員範圍和入會手續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專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需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會員服務
1、培訓考試:報檢員資格考試、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
產地證手簽員培訓、ISO9000、ISO14000、HACCP等等註冊、評審方面的培訓。
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培訓(專業崗位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2、政策法規信息服務:圍繞涉及健康、安全、衛生、環保和國計民生等方面收集和提供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宣傳出入境檢驗檢疫政策、法令、制度、規定。
3、諮詢服務:接受會員、企業的有關業務諮詢(各種認證認可等);向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社會提供《廣西檢驗檢疫協會信息》刊物;普及檢驗檢疫知識;宣傳會員企業及其產品。
4、接受委託: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有關部門委託的與檢驗檢疫有關的工作任務,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5、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科技研究、學術交流、相關專業展覽、國際國內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其它國家和港澳台相關行業間的民間友好往來。
6、編輯、翻譯有關檢驗檢疫的論著、資料、信息、科普讀物,出版、發行協會刊物及組織相關活動。
7、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會員的合法權益。
8、組織會員單位間的對口交流及聯誼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XIQ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區致力於檢驗檢疫事業的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社會團體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各企業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為振興檢驗檢疫事業和促進我區對外經貿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政策、法規;開展學術討論、交流,傳達信息、動態;進行諮詢和培訓;保障會員權利;衛生除害處理與技術服務。
(一)宣傳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普及檢驗檢疫知識;
(二)發展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圍繞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收集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發展建議和決策依據;
(三)發揮專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與國際間相關企業和檢驗檢疫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指導進出口企業和生產廠家、貿易部門等組織積極應對國外技術壁壘,促進出口;
(四)協調社團內部關係,促進社團內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五)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開展檢驗檢疫科技創新,為進出口企業和生產廠家等相關組織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七)編輯、翻譯和出版與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書刊、資料、信息;
(八)受有關部門委託承辦行業內外專業崗位培訓,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與檢驗檢疫有關的工作和任務,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專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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