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是經由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成立,由北京地區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和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密切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團組織及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並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受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前身是1995年5月成立的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協會,於2003年4月經主管部門批准和第二屆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致力於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於檢驗檢疫事業發展的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發揮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進出口商品質量的提高,更好的為國家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Entry_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Association)
- 地點:北京市甜水園街6號
- 時間:1995年5月
簡介
工作範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團組織及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致力於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各界熱心於我國檢驗檢疫事業發展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努力保護出入境人員健康和工農業生產安全,促進進出口商品質量的提高,更好地為國家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受北京市社團辦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積極發展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圍繞涉及健康、安全、衛生、和國計民生等方面收集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發展的建議和決策依據;
(二)宣傳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普及檢驗檢疫知識;
(三)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驗檢疫措施等接軌工作;和國內外生產經營企業、貿易部門及相關組織的銜接工作;
(四)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協助主管部門承擔檢驗檢疫系統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文獻的編審;
(五)發展壯大會員隊伍,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促進本會與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聯絡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其它國家和港澳台相關行業協會和檢驗檢疫組織之間的民間友好往來;
(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開展科技開發,諮詢服務,興辦經濟、技術實體、主辦相關專業展覽;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九)編輯、翻譯有關檢驗檢疫的論著、資料、信息、科普讀物,出版、發行協會刊物及組織相關活動;
(十)受有關部門委託承辦行業內外專業崗位培訓,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十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接受辦理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與檢驗檢疫有關的工作和任務,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承認和遵守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檢驗檢疫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與本會相關的其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人員,或無上述職稱的人員,但長期從事檢驗檢疫工作,並做出較大貢獻者;
(三)榮譽和特邀會員:對協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的威望,熱心參與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節;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剝奪公民權利,其會籍自動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因特殊民政部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審查協會活動計畫;
(十)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民政部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與本會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二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