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基本資料,熱議人物,新聞評論,官方處分前已經升職,重回質檢總局,
基本資料
熱議人物
熱議鮑俊凱的帖子於2009年4月下午2時許出現在凱迪論壇。帖子介紹說,被中紀委監察部處以記大過處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責任人鮑俊凱已經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南方都市報》記者4月8日登入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網站,證實了這一點。
2012年,媒體再次對鮑俊凱受處分期間提拔提出異議。鮑俊凱時任質檢總局科技司副司長,感覺到媒體壓力後,他的身份再次發生變化,被安排交流至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擔任秘書長職務,為正廳級幹部。
新聞評論
記者搜尋後發現,實際上這個帖子最初來源於新華社一名朱姓記者的部落格。博文最初的標題是《三鹿事件被處分官員竟異地高升帶給我們怎樣的警醒》,探討官員問責制和“帶病復出”等問題。博主稱,“我們應該意識到,‘帶病復出’層出不窮,問責制不完善是表象,問責不徹底才是根本原因。”
記者注意到這篇博文發表於2009年3月27日,但直到4月8日被網友更改標題轉載後,才開始在各大論壇瘋狂火了起來。
帖子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見怪不怪”,有網民認為“不可思議”,尤其是部分來自安徽的網民,作為一個曾經因毒奶粉事件而困擾的群體,對因“三鹿事件”被處分的官員調職本省的反對聲音格外強烈。除此之外,最多被網民提到的一個問題是,鮑俊凱已經被處分,卻還能升職。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安徽的正廳級直屬機構”———這是該局官網上的介紹。而鮑俊凱從總局的一個副司長到總局直屬局的局長,從副廳職務到正廳職務,確實是升職。
《南方都市報》記者未能查到鮑俊凱此前任副司長時是否已經為正廳級別,因此不確定此次調動鮑是否是從副廳級升到正廳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就是說,如果鮑俊凱已經被記大過,那么他就不能夠晉升職務和級別,為什麼他還是升職了呢?問題可能出在時間差。
官方處分前已經升職
2009年3月20日,監察部網站發布公告稱,“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對三鹿奶粉事件中負有重要責任的有關人員作出處理。”共處分了1個副部級官員和7個廳局級官員,從撤職到記過不等。公告中沒有點明處分的具體時間,只是說“近日”。對被處記大過的鮑俊凱的職務描述是“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也就是說,在做出處分時,鮑俊凱已經不再擔任該職務。2008年12月26日,質檢總局網站上便公布了鮑俊凱的新職務,“近日,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召開幹部大會,宣布了總局黨組的決定:鮑俊凱同志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提及鮑俊凱任安徽局局長一事,該局官員昨天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現得頗為敏感,都不願多談。從安徽檢驗檢疫局網站上的信息看,2008年12月28日,鮑俊凱第一次以局長身份出席活動,“看望慰問該局部分離退休老幹部”。就在監察部宣布對其處分結果前兩天———3月18日,質監系統報紙《中國國門時報》還以《皖北大地春來早———安徽檢驗檢疫局為促進皖北發展出實招求實效》為標題,報導鮑俊凱局長到任後深入一線調研的經過。 2009年3月20日,監察部網站發布公告稱,“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對三鹿奶粉事件中負有重要責任的有關人員作出處理。”共處分了1個副部級官員和7個廳局級官員,從撤職到記過不等。
公告中沒有點明處分的具體時間,只是說“近日”。對被處記大過的鮑俊凱的職務描述是“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也就是說,在做出處分時,鮑俊凱已經不再擔任該職務。
2008年12月26日,質檢總局網站上便公布了鮑俊凱的新職務,“近日,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召開幹部大會,宣布了總局黨組的決定:鮑俊凱同志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
提及鮑俊凱任安徽局局長一事,該局官員昨天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現得頗為敏感,都不願多談。從安徽檢驗檢疫局網站上的信息看,2008年12月28日,鮑俊凱第一次以局長身份出席活動,“看望慰問該局部分離退休老幹部”。
就在監察部宣布對其處分結果前兩天———3月18日,質監系統報紙《中國國門時報》還以《皖北大地春來早———安徽檢驗檢疫局為促進皖北發展出實招求實效》為標題,報導鮑俊凱局長到任後深入一線調研的經過。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鮑俊凱同志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質檢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該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時赴任,於2008年12月到任。該負責人說,對鮑俊凱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
重回質檢總局
2009年4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官網發布訊息稱“經國家質檢總局會議研究決定:鮑俊凱任科技司副司長”;同日,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宣布國家質檢總局黨組決定:邱棟久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免去鮑俊凱的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人士稱,該任命事項“不屬人事司負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就鮑俊凱二次履新指出,《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記大過處分”期間不能晉升,在受處分時期內,“連漲工資都沒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對領導職務的任命,必須要有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和公示這四個環節。而從透露出來的信息看,很難反映規定的上述內容。
“政治問題法律化是規範官員問責及復出的當務之急。”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認為,應更細化官員復出的條件,並質疑:“鮑俊凱事件中,這種漠視民眾的決定是如何做出來的?人事部門的作用又在哪裡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