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廣水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廣水市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 [2009]162號)和《廣水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廣政發 [2008]1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水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實行約定式醫療服務,門診醫療費實行統籌管理,以引導參保居民選擇基層醫療機構就診,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第三條 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從當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標準為參保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的 15%。其中 90%作為預算總額費用,用於支付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包乾使用的醫療費用; 10%作為調節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四條 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就近選擇一家二級或二級以下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自己的門診醫療約定醫院,並填寫《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醫療簽約單》。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選擇醫院,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選擇醫療機構。約定時限至少 1年。參保人員如要重新選擇門診就診醫院,可於每年 12月到新選定醫院辦理變更手續,否則,原簽約單繼續生效。
第五條 參保人員約定醫院後,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根據簽約人數,按每人每月 2.5元標準按月將門診統籌費劃撥至約定醫院。每年一季度,對各醫院上年門診統籌費進行決算。決算時,如當年醫院門診醫療費實際發生額高於簽約人員全年門診統籌費總量的,高出部分由醫院承擔;低於簽約人員全年門診統籌費總量的,結餘部分的 30%獎勵給醫院,其餘部分結轉至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參保人員在約定醫院門診就醫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收掛號費和普通門診診查費,除藥品和一次性醫用耗材外,其它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門診費用降低標準收費,降低比例不低於 10%。
(二)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在約定醫院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含市內轉診費用),累計金額在 50元以上至 350元以內的費用門診統籌基金報銷 40%,累計金額不足 50元和超過 35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支付。
(三)參保人員中的在校中小學生門診統籌按學年度( 9月 1日至次年 8月 31日)計算,其門診就醫以學生所在學校為單位實行門診醫療費包乾使用,按每人每年 10元的標準籌集醫保費劃撥給學校集中使用,解決學生門診就醫醫療費用。
有條件的學校可將本校的醫務室(所)定為學生門診協定醫療機構;學校也可將本校醫務室(所)與校外醫療機構聯合定為門診協定醫療機構;無內設醫務室(所)或因條件所限無能力承擔學生門診醫療管理的學校,可由校方選定一家學生門診協定醫療機構。
(四)參保人員就醫時,約定醫院不得開具大處方,每張處方金額原則上不超過 50元。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時,因約定醫院條件所限並經約定醫院批准轉往市內其它醫院門診治療的,其轉診後的門診費用先由參保人員墊付,再到約定醫院按規定進行報銷。參保人員未經約定醫院批准自行到其它醫院就醫的,不享受門診醫療費統籌報銷待遇。
第八條 辦理特殊慢性疾病醫療證的參保人員,其符合規定的特殊慢性疾病醫療費按規定比例報銷,不再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報銷待遇。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外就醫的,不享受門診統籌報銷待遇。
第十條 參保居民在約定醫院門診就醫及轉市內其它醫院門診就醫費用,均在約定醫院實行前台結算。參保人員憑醫保證就醫,約定醫院要認真核實參保居民身份,將就醫信息及時錄入計算機,並列印醫療保險結算單,按結算單收取參保人員個人自付部分費用。約定醫院通過計算機網路及時將門診就醫信息傳至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通過計算機網路審核或進行現場稽核。
第十一條 約定醫院於每月初將上月辦理前台結算參保居民的結算單、發票及處方進行匯總後報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費用納入門診統籌基金結算範圍。
第十二條 定點醫院與參保人員簽約人數、簽約人員在本院門診就診率和住院率及均次費用等指標將被納入對定點醫院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 2010年 1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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