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

《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19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
  • 開始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和車輛通行行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提高服務質量和通行效率,維護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收費站等場所的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對高速公路路網運行、聯網收費、服務質量等實施行業管理。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所屬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具體工作,維護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保障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條 全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成立行業組織,制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相關規則和團體標準,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會員單位依法經營,保障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單位監督、校核結算機構的清分結算等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規範,定期組織對全省高速公路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高速公路運營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及時受理有關投訴。
第二章 路網運行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省高速公路路網運行平台,會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監測、應急處置調度和出行信息服務等工作,推進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的協調聯動、高效運行。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採集高速公路路網運行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向省高速公路路網運行平台報送路網運行數據、監控視頻、路況等信息。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路網運行情況,提示交通管制、安全出行、氣象等信息。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高速公路容易擁堵的路段、特長隧道、特大橋樑、互通立交、收費站、服務區等重點區域,制定相應的疏堵方案,並適時調整。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前款規定容易擁堵的重點區域採取信息指引、車流疏導和按照規定程式實施改造擴容等措施,提高車輛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改造擴容的土地使用等方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條 除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關閉高速公路的收費站、服務區。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針對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情形,組織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二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健全信息通報、定期會商、隱患排查整治、擁堵治理、突發事件處置等相關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因交通阻塞、中斷等需要對車輛進行疏導或者分流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引導車輛駛離或者繞行,並發布信息和繞行指引。
第三章 聯網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 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車輛通行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聯網收費運營服務的規定,統一清分和結算。
實行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應當提供多種收費服務方式,推廣電子不停車收費。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傳聯網收費數據,保障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並對所屬高速公路收費系統網路安全、收費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車輛通行費的管理工作,及時足額上繳現金通行費。
第十五條 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全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清分結算工作;
(二)全省聯網收費系統的聯網檢測和運行監測、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路段費率參數和通行介質的管理工作;
(四)全省聯網收費數據的管理、統計、分析,提供聯網收費數據查詢服務,處理聯網收費的諮詢、爭議、投訴等工作。
第十六條 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檔案庫,按照有關規定保存相關數據,不得截留、刪除、偽造、篡改、泄露。
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布聯網收費數據等情況,同時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相關數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查詢所屬高速公路收費結算信息,對車輛通行費結算數據存在異議時,結算機構應當調查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出現結算數據錯誤的,結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發行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發行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做好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的發行、管理、推廣套用以及客戶服務等工作,對發行錯誤的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免費召回、修改或者更換,並配合開展清分結算工作。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通行介質,及時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調換、截留、篡改、干擾禁止、惡意損壞通行介質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介質。
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應當與實際安裝車輛唯一對應。禁止虛假申請和使用與實際車型、車類不符的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發行服務單位以及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收費票據。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對所交納車輛通行費存在爭議的,可以向結算機構、發行服務單位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提出,由結算機構會同發行服務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給高速公路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車輛通行費;對拒不補交的,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內,可以根據車型、車類、路段、時段、出入口、通行方向、支付方式以及運營服務質量、養護質量等因素實行差異化調整。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提前終止收費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收費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製的收費站站牌、公告牌,公開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按照有關規範設定、維護交通標誌、標線,配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保障車輛通行安全順暢。鼓勵運用信息技術,提升智慧型化服務水平。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按照有關大件運輸通道建設要求,適當設定超寬車道,滿足大件運輸車輛正常通過的需求。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通足夠的收費車道,配備相應的收費工作人員和足夠的移動收費終端。
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出現無法正常收費等特殊情況時,收費站工作人員應當使用移動收費終端及時處理,或者將車輛引導至收費廣場處理,保證收費站的通行秩序。
收費站排隊繳費車輛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採取疏導措施,做好安全警示和防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在收費站對車輛通行費交納等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收費站工作人員指引至相應場所處理,不得故意堵塞收費車道、擾亂收費秩序。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收費站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收費站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著裝規範、文明服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現場操作,保障車輛通行順暢。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稱重檢測設施設備,對貨車進行稱重檢測。有條件的高速公路入口應當設定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備。
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時,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提供檢測數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或者有條件的高速公路入口應當設定專用車道供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掉頭。
第三十條 車輛應當遵守高速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符合規定的裝載和時速要求。
未安裝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的車輛,不得駛入電子不停車收費專用車道。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務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在高速公路通車時同步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車、休息、如廁、開水供應、加油、充電等基本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用水、用電、垃圾轉運和污水處理等方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結合交通量增長等情況逐步提供購物、餐飲、住宿、汽車維修等服務。
鼓勵高速公路服務區結合旅遊休閒、農副產品推廣、物流客運等拓展豐富服務內容。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服務區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維護服務區公共秩序,保障交通順暢,保持公共場所衛生整潔。
服務區停車場所應當按照車型、車類實行分區管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
高速公路使用者應當按照標識指引停放車輛,不得違規長時間占用服務區停車位,影響其正常流轉使用。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維護和改善的經費保障機制,並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日常管養和提升,保證公共服務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需求時,應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服務質量和標準應當符合規範和要求,保持良好運營秩序。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服務區運營管理單位或者服務區經營商戶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公共衛生等進行規範指導,並承擔服務區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商戶應當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文明服務、明碼標價,接受有關部門對商品質量、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服務質量、價格等方面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救援隊伍或者委託社會救援機構,提供車輛救援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設定救援點,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工作場地等,為救援服務車輛快速通行提供便利條件。
高速公路使用者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並承擔救助過程中的相應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選擇的救援機構實施救助。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費用,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強制服務並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社會救援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 車輛救援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則。
救援服務車輛在執行救援任務遇到擁堵借用應急車道的,應當在救援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被救援車輛應當服從現場組織和調度,配合救援工作,及時恢復路面通暢。車輛需要拖離現場的,應當將其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服務區或者與當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維修場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採集、報送、發布路網運行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傳聯網收費數據或者未及時足額上繳現金通行費的。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委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使用者調換、截留、篡改、干擾禁止、惡意損壞通行介質的,使用偽造通行介質的,或者虛假申請和使用與實際車型、車類不符的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介質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納入收費公路實行聯網收費的城市快速路及其服務區、收費站等場所的運營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等相關活動,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2018年1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修改的《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2015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共四十四條,包括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管理、聯網收費管理、收費站管理、服務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各參與方的職責。一是明確了職責。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高速公路運營方面的管理職責(第三條)。二是規定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承擔所屬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三是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代表會員單位監督、校核結算機構的清分結算等工作(第五條)。四是規定了開展運營服務質量評價和投訴受理機制(第六條)。
  (二)加強對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管理。一是加強路網運行管理,建設省高速公路路網運行平台(第七條、第八條)。二是針對擁堵治理問題,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容易擁堵的重點區域制定疏堵方案,規定關閉收費站、服務區的情形(第九條、第十條)。三是針對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情形,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第十一條)。四是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第十二條)。
  (三)進一步完善聯網收費管理。一是根據國家取消省界收費站、實行“一張網”收費的要求,規定車輛通行費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統一清分和結算,並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上傳聯網收費數據;重新梳理了結算機構的工作職責;規範了收費數據的保存和通行介質的發行、使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二是針對逃費的問題,規定對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依法予以追繳(第二十一條)。三是為了促進降本增效,規定了差異化收費;補充了高速公路提前終止收費的手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站的管理。一是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了補充細化。要求收費站公開收費信息;適當設定超寬車道;開通足夠的收費車道,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足夠的移動收費終端;排隊繳費車輛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二是規範了收費秩序。針對在收費站現場發生爭議的,要求按照收費站工作人員指引處理;對收費站工作人員服務規範作了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是針對收費站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處置的問題,要求高速公路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提供檢測數據;要求車輛遵守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行駛(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五)強化高速公路的服務管理。一是對服務區的建設作了明確要求。要求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務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對服務區的服務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二是進一步明確服務區管理責任。對服務區的運行秩序作了要求,要求對公共服務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改善,規範經營秩序(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三是規範了車輛救援。對車輛救援的救援保障、收費標準、車輛的處理等作了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和維修場所(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六)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二是設定了行政處罰。針對未按照規定採集、報送、發布路網運行信息,未按照規定上傳聯網收費數據或者未及時足額上繳現金通行費,違法使用通行介質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委託行政處罰。規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行政處罰職責,委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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