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號
《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日
管理辦法
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
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適用本辦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費應當納入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
第三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是指對全省範圍內高速公路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賬的運營和管理模式。
第四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聯網運營、統一清算、提升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建設、運營實施行業管理。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實施價格管理、監督,協助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工作。
第六條 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承擔以下工作:
(一)拆分與結算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費;
(二)發行、管理非現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籤,負責電子不停車收費的推廣和套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拆分與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結算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機構的有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一)建設、維護與管理所屬收費路段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二)及時、準確、完整上傳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
(三)負責所屬收費路段聯網收費業務,確保不影響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正常運行。
第九條 全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聯合成立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相關規則,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權益、約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履行相關義務,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
第十條 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檔案庫,永久保留相關數據,不得截留、刪除、偽造、篡改和泄露。
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相關數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通行費結算數據存在異議時,結算機構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結算機構發現通行費結算數據錯誤時,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結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通行費拆分與結算,並向區域內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定期公布聯網收費數據等情況。
通行費的結算周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結算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車型分類標準,將車輛信息寫入電子標籤。
電子標籤由結算機構統一安裝,並與所配套的非現金支付卡及登記車輛唯一對應。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向結算機構按時支付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服務費。
第十四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共同委託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現金清算的銀行。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當日收取的現金通行費繳入清算帳戶。清算帳戶由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清算銀行共同監管。
第十五條 非現金支付卡實行實名制,按照結算機構的規定充值、交費、掛失。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的車輛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來車方向設定全省統一的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標識。
第十七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推廣電子不停車收費,建立電子不停車收費基礎設施,確保主線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數不少於兩入兩齣,匝道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不少於一入一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務綜合評價體系,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運營服務實施動態監管。
具體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妨礙車輛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
(二)無故關閉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
(三)無故將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改為人工收費車道。
違反上述規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投訴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應當遵守繳費通行的規定,按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規定領取、使用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入口憑證並不能如實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先按照車輛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聯網區域內可達最長里程收繳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已按最長里程繳付通行費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後能提供車輛行駛路徑的真實證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實後應當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存在異議的,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繳,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信息;
(二)倒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
(三)假冒免費車輛。
遺失、損壞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的,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賠償通行卡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子不停車收費是指套用技術手段,在不停車條件下通過使用車輛通行費非現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籤,自動完成電子收費交易的收費方式。
電子標籤是指安裝在車輛內部,支持利用專用短程通信與路側設備進行信息交換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封閉式收費的普通公路實施聯網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月1日,《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5月1日起,廣東全省範圍內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賬的運營和管理模式,遵循統一標準、聯網運營、統一清算、提升服務的原則。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和使用者的相關責任,為ETC推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辦法》的頒布,是廣東高速公路形成聯網收費格局之後,在規範收費管理方面的一次全新探索和實踐。本文通過對《辦法》出台背景和內容的解讀,探討提升收費公路管理水平的可行之道。
背景:“一張網”亟待新法支撐
2014年11月3日,司機郝某因使用假冒車牌累計逃繳高速公路過路費6600多元,被廣東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隨後由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郝某逃費事件在廣東不是個例。自2014年6月29日,廣東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正式實現“一張網”以來,逃繳通行費現象屢有發生。
廣東實施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一張網”,即對省內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賬”,撤銷全省高速公路非省界及兩端出入口的主線收費站和標示站,實現在省內任意地方上下高速公路只需繳一次費,從而有效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然而,在廣東聯網收費過程中,出現部分車主通過更改通行卡信息、倒換通行卡等方式偷逃通行費的現象。
目前,廣東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超過6000公里,而此前執行的《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2002年11月頒布施行的,已經與聯網收費的新形勢不相適應。
為更好地實現高速公路路網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解決聯網收費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廣東省人民政府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施行《辦法》,並於5月1日施行。
《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規範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完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高速公路營運管理機制,並進一步明確偷逃費行為的法律責任,解決聯網收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此外,施行《辦法》為推廣ETC提供法制保障。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全力推進ETC全國聯網,並對ETC車道覆蓋率提出明確要求。廣東省人大、政協、政府一直把推廣ETC作為民生大事予以督辦,在《辦法》中明確了相關要求,為推廣ETC提供法制保障。
要點:“四明確”促進機制完善
《辦法》共設28條,主要明確了高速公路收費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責任與義務,有利於廣東省完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機制。
明確聯網收費結算機構的工作職責。立足全省聯網收費拆分結算工作的歷史沿革和實際情況,兼顧立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將“聯網收費專營機構”的表述改為 “聯網收費結算機構”,該機構負責拆分與結算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費,並提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查詢等服務。省交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
明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責任義務。為督促保障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按質提供相關服務,明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必須建設、維護好聯網收費系統,並負責好所屬收費路段聯網收費業務。無故關閉ETC車道或將ETC車道改為人工收費車道,將按規定最高處以5萬元罰款。
明確高速公路使用者的相關法律責任。對通過更改通行費信息、倒卡、假冒免費車輛等偷逃費行為,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入口憑證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先按可達最長里程收費,事後高速公路使用者若能提供車輛實際行駛路徑真實證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費。
明確推廣ETC的責任主體和相關要求。結算機構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有義務推廣ETC,並明確提出主線收費站ETC車道不少於兩入兩齣,匝道收費站車道不少於一入一出。
聲音:期盼完善法律 規範收費秩序
《辦法》規定,更改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信息、倒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假冒免費車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補繳,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偷逃費車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逃費車輛的泛濫,有利於規範高速公路收費秩序。“但是,200元到1000元的罰款額度,相對於聯網收費後的逃費數額十分有限。”廣東省交通集團負責人認為,違法成本還是太低了。比如,大型貨櫃車從粵東到粵西,單次路費有可能過萬元。相比之下,幾百元罰款沒有威懾力。
除了罰款,業內人士更期待相關法律出台。目前關於偷逃費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刑事立法缺失,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規定。這也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在針對偷逃費行為處罰時,名稱多樣,有“詐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損壞財物罪”等多種解讀。
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唐紅炬律師表示,駕車人進入高速公路後,便與公路管理企業形成了高速公路有償使用契約,並立即生效。車輛偷逃費行為達到一定數額後,可以詐欺罪追訴。
百豐天圓(廣州)律師事務所王長玉律師支持《辦法》出台,他認為,對拒交車輛通行費、強行沖卡、損壞收費站設備和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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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省長朱小丹簽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規範我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有利於我省完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機制。
《辦法》共設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二是規範了聯網收費的數據管理和通行費的拆分、結算。三是完善了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管理。規定了服務監管體系,設定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禁止行為,明確了高速公路使用者的行為規範,規定了高速公路使用者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結算存在異議的處理。四是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明確了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隨著高速公路路網的逐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里程已近6000公里,路網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進一步凸顯。《辦法》的施行,是適應全省高速公路收費“一張網”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加大全省一卡通電子收費推廣力度的必要舉措,也為實現全國電子不停車聯網收費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