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管理區辦事處暫行規定

廣東省農村管理區辦事處暫行規定》是1991年廣東省政府發布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村管理區辦事處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 適用地區:廣東省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的行政管理,密切聯繫民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管理區辦事處是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定的派出機構。
辦事處的設定、撤銷和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管理區辦事處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執行如下任務: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執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
(三)制定管理區的經濟和發展規劃,統籌各項生產建設,辦好經濟聯社和扶持各經濟合作社,保障集體經濟的自主權,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農戶發展生產;
(四)做好管理區的民政、教育、國土、治安、民兵、征糧、徵兵、綠化、科技、衛生、計畫生育和調解民間糾紛等工作;
(五)加強對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教育,引導村民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破除封建陋俗,同社會醜惡現象作鬥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六)組織村民參政議政,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辦好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
(九)指導村民委員會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十)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管理區辦事處配備主任、副主任和一般幹部5至7人,具體人數要根據管理區範圍的大小、人口多少而定。
第五條 管理區辦事處幹部實行聘任制。
辦事處人員編制的確定以及正副主任的聘任和解聘,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一般幹部的聘任和解聘,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擇優聘用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開拓精神,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民眾所信任的人員擔任管理區辦事處幹部,同時注意合理的文化和年齡結構。
管理區辦事處幹部的任期與鄉、鎮人民政府任期相同,稱職者可續聘,不稱職者可在任期中調整或解聘。
第六條 管理區辦事處幹部的工資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標準由縣一級政府審定。工資來源可由縣、鄉鎮分別統籌及管理區自籌的辦法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設定社區性保險基金,或通過向保險部門投保等辦法,為管理區辦事處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管理區辦事處應建立如下制度:
(一)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辦事處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聘任期目標要求,簽訂責任契約。辦事處幹部應有合理分工,分管本轄區的各項行政管理任務,明確職責。
(二)請示匯報制度。辦事處要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檢查辦事處的工作,督促辦事處幹部依法管理。
(三)民主辦事制度。辦事處應制定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公布辦事結果。凡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要充分聽取民眾代表意見,經集體討論同意後,向民眾公布。
(四)值班制度。辦事處幹部應輪流值班,每天都要有幹部處理日常事務和接待民眾來訪。
(五)學習制度。辦事處要建立正常的學習制度,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以及上級的檔案,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辦事處幹部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財務管理制度。辦事處應配備會計、出納人員,嚴格財務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糾正不合理的開支。
(七)考勤考績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領導考查同民眾民主評議相結合等辦法,定期考核辦事處幹部,接受民眾的監督。
對於工作取得成績的幹部應當給予表揚獎勵,對於違法、違紀人員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管理區辦事處的行政領導,辦事處的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布置。
第九條 對管理區辦事處作出的管理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由設定該管理區辦事處的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第十條 對管理區辦事處作出的管理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設定該管理區辦事處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訴。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區辦事處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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