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屬水電廠水庫移民經費使用規定

《廣東省省屬水電廠水庫移民經費使用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89年4月28日批准,廣東省電力局1989年5月18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屬水電廠水庫移民經費使用規定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ial hydropower statio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funds use rules
  • 批准時間: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頒布時間: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
  • 批准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重點輔助對象:貧困移民戶、移民村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廣東省電力局頒布)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屬水電廠水庫移民經費使用管理,提高移民經費的使用效益,加快水庫移民脫貧致富和水庫區開發建設的步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移民經費使用的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第三條 使用移民經費必須堅持“大力扶持發展,大搞種養,增加收入,先圖溫飽,逐步改善”的方針,重點扶助貧困移民戶、移民村,主要用於:
1.扶助移民恢復發展生產,支持安排移民就業的企業;
2.安置及改善移民生產條件和公共設施;
3.移民辦事機構的管理費用;
4.處理移民安置遺留問題。
第四條 移民經費使用由省電力局統籌安排,資金控制指標下達到有關安置縣(區、局)。各有關安置縣(區、局)移民辦公室按省下達的控制指標制定年度使用計畫,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移民辦公室審查,再報省電力局移民辦公室批准。經批准後的計畫,由各安置縣(區、局)移民辦公室執行,省、市移民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 經省批准的計畫,在執行中需調整項目的,必須在批准的計畫經費總額內進行。其中十萬元以下的由縣(區、局)移民辦公室審批後報省、市移民辦公室備案;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由市移民辦公室審批後報省電力局移民辦公室備案;三十萬元以上的報省電力局移民辦公室審批。
第六條 用於扶助生產部分的資金不得少於移民經費的70%,具體比例由省電力局在審批年度使用計畫時確定。這部分資金採取無息有償投資,屬控制數內的由縣(區、局)移民辦公室回收。回收後的資金,不抵扣國家撥款,仍用於移民安置工作,並建立扶持移民生產發展基金,逐年積累,長期周轉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 移民經費必須設立專帳,專戶存款,由專人管理,按計畫項目開支範圍和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挪用、貪污移民經費或因玩忽職守造成移民經費浪費的,上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省電力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粵電生字153號《關於省屬水電廠水庫移民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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