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小水電暫行辦法

廣東省發展小水電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發展小水電暫行辦法
  • 地區:廣東
  • 領域:水電
  • 性質: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原則,第三章 經營辦法,第四章 併網管理,第五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省電力發展要實行長短結合、大中小結合、水火核電結合的方針,近期特別要積極發展小水電。我省水力資源比較豐富,目前尚有五百萬千瓦左右可供開發利用。小水電點多面廣,建設規模小,周期短,資金較易籌集,設備容易製造,技術上比較成熟。積極發展小水電,充分發揮小水電的作用,是解決我省能源不足的重要途徑之一。
第二條 凡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單機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都屬小水電。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三條 建設小水電應按河流水系統籌規劃,優先安排經濟效益顯著、技術性能好、利用小時高以及能與電力系統聯網的項目。對電網暫時達不到的革命老區、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亦應適當照顧。電站水庫建設應與防洪、灌溉、航運、養殖、改善自然環境以及旅遊等綜合考慮。
第四條 在積極建設小水電的同時,要抓緊對已建成的電站進行改造和挖潛,特別是輸變電工程配套和增加調節庫容,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
第五條 小水電建設要嚴格按基建程式辦事。全民所有制五百千瓦以上小水電的計畫任務書由省水電廳審批,初步設計經審批並列入年度基建計畫後,才能動工。水電部門在呈報工程項目或審批時,同時將有關資料抄送電力部門;凡要銀行貸款的電站,應同時抄送同級銀行。
第六條 縣以上興建或聯辦的小水電和輸變電工程,在報審工程設計時,應同時提出人員編制,列入勞動計畫逐級上報,由計畫、勞動部門核准安排。

第三章 經營辦法

第七條 凡地、縣、社、隊、企業、個人辦或聯辦(包括省、地、縣聯辦及私人入股)的小水電及其配套小電網均實行“誰建、誰有、誰管、誰受益”的政策,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辦或聯辦的小水電,實行“以電養電”政策,收入不納入財政預算並免徵所得稅。其利潤在還清銀行貸款後,用於發展水電事業和擴大再生產。
第九條 1982年以前投產的地方辦全民所有制的小水電,凡省投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從利潤中上繳省、地水電部門各百分之五,省投資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九的,上繳省、地水電部門各百分之三。上繳的利潤主要用於支持貧窮地區發展小水電。
第十條 小水電每年電費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級水電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費,用於組織人員培訓、技術改造、科學試驗、備品配件和材料供應。
第十一條 小水電建設的資金,繼續執行“國家扶持,地方為主,民辦公助”的政策。
(1)從1983年起,省補助全民辦小水電的資金,改為無息貸款或投資入股。無息貸款回收後,留地區水電部門繼續用於小水電建設。對於少數民族、革命老區和貧窮落後地區辦電,仍以無償投資補助為主。
(2)在農田水利費中補助集體所有制建設小水電的資金,從1983年起改為“有償周轉,不計利息”使用,在電站投產十五年左右逐年收回。收回的資金,由地(市)、縣分成,繼續用於小水電建設。具體分成比例,由省水電廳和財政廳另行規定。對於革命老區,少數民簇地區和貧窮落後地區辦電,仍給予無償投資補助。
(3)鼓勵企業和個人、集體聯辦,積極吸收華僑、外資入股興建小水電站。所得利潤可按投資比例分成,根據雙方簽訂協定經上級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小水電建設和管理維修所需三大材料,由省、地、縣計委在年度計畫中專項補助。對集體、個人辦的小水電也要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省由力局在大電網收購經營小水電發生的虧損,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在省電力局包幹上繳利潤中予以剔除。

第四章 併網管理

第十四條 發展小水電,以解決地方用電為主。地方自用有餘,又具備併網條件的電站,多餘的電力再送給電網。小水電與大電網併網管理辦法,由省電力局擬定,經省水電廳同意,報省經委審核准後頒發執行。
第十五條 十一萬伏及以上的聯網工程,由電力部門負責規劃項目報省計委批准後進行建設。水電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提供給電力部門。
第十六第 小水電站(包括縣中小電網)與大電網併網,繼續保持原有躉售和直供兩種體制不改變。如一方要求改變,需雙方協商同意,報省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協助小水電確定併網方式,搞好繼電保護暫定值,儘快辦理併網手續,並幫助併網運行的小水電搞好安全生產,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小水電也要主動維護電網安全,保證電能質量。
第十八條 要求併入大電網的小水電,應在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經電力部門同意後才能併網。併入電網運行的小水電(包括縣中小電網)必須服從電力系統的統一調度管理,遵守高度規程,執行調度命令。以防洪、灌溉為主的水電站,電力高度要服從防洪、灌溉的需要。小水電統一調度實施細則,由電力部門會水電部門研究制訂後,由電力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地方小水電與大電網的計算點,計量辦法,應通過雙方協商,簽定契約解決。對雙方互供電量,要實行兩本帳,按每月互抵後的差額計取電費。躉售互供電網計量電度表一般裝在產權分界點。其它有功計費電度表原則上裝在電站。無功電度表裝在發電機的出路端。一方如對計量電度表有爭議時,應將電度表送國家計量部門校驗為準。
第二十條 凡在電網收購的小水電電價按季節進行調整,即:四至九月份,電網收購有功電度每度收費六分;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有功電度每度收費七分。獨立電網和躉售供電的縣(網)內小水電電價可由縣政府確定報地區行署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無功功率應按發電機額定功率因數發足,超發無功電度每度按一點五分計費。少發無功每度按一點五分扣除,當電網電壓低於額定電壓百分之十時,電力部門應允許小水電多發無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興辦水電工程,要認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物資要納入工程計畫,由建設單位統一安排,務求移民遷移後不低於原來的生活水平。有移民任務尚未安置好的水電站,從每發一度電的收費中拿出一厘線作為移民生產發展基金,由電站交移民所在縣人民政府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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