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償獻血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服務工作規範

《廣東省無償獻血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服務工作規範》是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於2020年11月1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無償獻血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服務工作規範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12日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工作內容
  以廣東省醫院用血直接減免用血費用(以下簡稱用血直免)信息系統為平台,為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在就診醫院提供“一站式”便捷的用血直免服務。
  二、服務對象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在廣東省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本人(以下簡稱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
  三、費用範圍
  減免用血費用是指用血者輸注的血液品種包含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不包括用血者自身因需要輸血所產生的血液檢測及輸血所需其他相關費用。
  四、工作要求
  (一)醫院用血直免服務的內容和標準,必須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修改)相關規定,以及廣東省財務政策相關要求執行。
  (二)醫院必須為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提供“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務”的便捷用血直免服務,實現在省內就診醫院出院時,其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形成“醫院直免為主、出院後申請減免為輔”的血費減免服務新模式。
  五、組織構架
  (一)由各級衛生健康局(委)組織實施,各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和臨床用血醫院互相協作和具體落實。
  (二)臨床用血醫院主要職責。
  1.“一站式”辦理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手續。
  2.做好工作人員具體操作的培訓工作。
  3.做好院內用血直免服務的宣傳告知工作。
  4.定期與轄區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進行費用往來結算。
  (三)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1.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及協助醫院做好醫院用血直免服務的宣傳工作。
  2.定期與開展用血直免服務的用血醫院進行費用往來結算。
  3.與全省開通用血直免服務地區的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之間簽訂費用往來結算的承諾函。
  4.與全省開通用血直免服務地區的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之間進行定期費用往來結算。
  六、實現方式
  (一)制定全省統一的用血費用減免標準和減免費用操作流程,以及相關采供血機構之間的分攤原則。
  (二)全省統一構建“兩庫一平台”(即無償獻血者資料庫、用血減免資料庫、用血費用減免操作平台)。各地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最佳化用血直免流程,依託平台獻血數據、用血數據等在臨床用血醫院和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之間互聯互通,使用操作平台直接減免。
  (三)未接入“兩庫一平台”的地區,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臨床用血醫院及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通過適當方式加強聯繫,由臨床用血醫院審核獻血者提供的獻血相關材料,為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辦理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手續。
  (四)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負責統籌轄區內辦理獻血者用血直免時獻血者信息的查詢,並負責做好政策解讀以及溝通協調工作。另外,各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要建立聯繫機制,根據分攤原則,承擔相應的費用。
  七、工作規則
  (一)減免核算規則。
  1.2018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當天,下同),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2018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當天,下同),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修改)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明確,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量價兼顧、利於獻血者”的原則進行量價核算。
  2.獻血量的換算規則:2018年3月1日前,捐獻1個治療單位的機採血小板換算為800毫升全血獻血量;2018年3月1日後,捐獻1個治療單位機採血小板換算為200毫升全血獻血量。獻血量為全血獻血量與機採血小板換算全血獻血量之和,每200毫升獻血量為1個獻血量單位。
  3.在限量減免範圍內的獻血量減免額度核算規則:獻血量減免總額度等於獻血量單位數、享受減免倍數、每1治療單位機採血小板單價三者的乘積。按現行標準,每1治療單位機採血小板計1400元,如有調整時,按新標準執行。
  4.用血減免審核以臨床用血醫院或用血地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認定為準。
  (二)獻血者本人用血減免。
  1.獻血者在本省內獻血且經檢驗合格達200毫升及以上的,無限量免費用血。
  2.獻血者在本省獻血,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其本人臨床用血時,在不超過獻血量3倍範圍內免費用血。
  (三)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用血減免。
  1.無償獻血者於2018年3月1日前在本省內獻血合格累計達600毫升或以上,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臨床用血時,可無限量全額免交規定的費用;獻血合格累計未達到600毫升的,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不享受減免。
  2.無償獻血者於2018年3月1日後在本省內獻血合格累計達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臨床用血時,合計不超過獻血總量2倍範圍的,免交規定的費用;獻血合格累計未達到600毫升的,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不享受減免。
  3.無償獻血者於2018年3月1日後在本省獻血合格累計超過1000毫升的,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臨床用血時,可無限量全額免交規定的費用。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修改)於2018年3月1日實施,為做好免費用血新舊政策的銜接,令政策有連續性,採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如在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計的獻血量達到之前的免費用血標準的,依然按之前舊政策執行:即之前累計獻血量達600毫升及以上並檢測合格,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可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計的獻血量未達到免費用血標準的,繼續獻血,累計獻血量為6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可享受其獻血量2倍量免費用血;累計獻血1000毫升以上(不含1000毫升),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可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
  對之前有過用血報銷歷史記錄的,按照新的核算規則確定獻血量減免總額度,並減去歷史報銷部分,作為實際可減免額度。
  5.獻血者用血費用減免不與其它醫療待遇報銷情況相關聯,只與獻血量直接關聯,按相關規定根據獻血量進行核算,由用血醫院直接減免用血費用。
  6.限量減免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用血減免待遇遵循總量原則,獻血量減免總額度用完為止,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間不重複減免;用血費用不超過獻血量減免總額度時,由臨床用血醫院直接減免用血費用,不使用其它醫療待遇報銷;超過獻血量減免總額度時,臨床用血醫院直接減免額度內的用血費用,剩餘部分費用按非獻血者用血費用收取。
  (四)減免費用分攤規則。
  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用血費用減免按省內不同城市(地區)的無償獻血量累計,遵循“首接負責”“滿足減免條件獻血地負責”“主要獻血地及最後獻血地優先”原則。
  1.多地獻血量均滿足相應血費減免條件:按照方便獻血者辦理直免手續的原則選擇費用承擔地區。如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的臨床用血醫院所在地滿足相應血費減免條件,則減免費用由用血地承擔;如臨床用血醫院所在地的獻血量不滿足血費減免條件,則減免費用由滿足血費減免條件的最後獻血地區承擔。如用血地為外省,則按“首接負責制”確定減免地區。
  2.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獻血量相加才滿足相應血費減免條件:用血減免費用按“主要獻血地及最後獻血地優先”原則確定承擔地區。
  (五)結算流程。
  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在臨床用血醫院用血後,由醫院直接減免用血費用;醫院減免的用血費用按月匯總,每月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與當地負責用血報銷的管理機構或直接供血的采供血機構進行費用往來結算。
  臨床用血醫院所在地的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先墊付異地采供血機構應付的用血費用,全省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之間按照減免費用分攤規則,每月結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
  八、工作總流程
  (一)所需材料:
  1.獻血者本人:個人身份證明。(未實現“兩庫一平台”的地區或涉及省內異地獻血的需提供獻血材料)
  2.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養子女):獻血者本人身份證明、用血者身份證明、獻血者與用血者關係證明或簽署《廣東省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服務承諾書》。(未實現“兩庫一平台”的地區或涉及省內異地獻血的需提供獻血材料)
  (二)辦理流程:
  1.用血直免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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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醫院用血直免點與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費用結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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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省采供血機構/獻血管理機構間直免費用結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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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實施計畫
  (一)各地根據省部署要求制定開展獻血者用血費用直免工作的計畫,並實行對用血費用單獨開具發票(用血費用直免部分不再開具發票)。
  (二)各地要近期內完成對轄區內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醫院開展用血費用直免工作的培訓等準備工作;逐步開展用血費用直免工作,相關醫院要在醫院的入院處、收費處、輸血科等明顯位置宣傳用血費用直免政策,張貼辦理流程;各地采供血機構要建立起獻血者的獻血資料和用血資料的信息互通機制以及減免費用結算機制,在全省所有地區實現獻血者用血費用在出院時直接減免。
  十、附則
  本規範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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