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東省氣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Meteorological Society(縮寫GMS), 是廣東省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登記註冊、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法人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繫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氣象科技事業的重要力量。
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單位會員,業務主管部門為廣東省氣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廣東省氣象局黨組的領導。
第三條:本會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粵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氣象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氣象科學技術與經濟的有機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反映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福今路6號,郵政編碼51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氣象科技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氣象科技發展,提高學術和業務水平。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三、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與氣象有關的決策諮詢、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氣象科技政策、規劃、科研項目的論證和評估,氣象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以及技術職務(稱)資格的評審和科技標準的審議。
五、舉辦氣象科技展覽,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依法興辦與氣象科技有關的實體,增強學會經濟活力。
六、開展氣象科技的繼續教育,進行技術培訓,幫助會員充實新知識。
七、開展青少年氣象科技活動,配合教育部門開展相關的教育活動。
八、推動氣象科技的交流、協作,組織氣象技能競賽,發揮學會在氣象行業內外的紐帶作用。
九、加強同兄弟學會間的聯繫,促進相關交叉學科之間的組織協作。
十、開展氣象科技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境)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編輯、出版、發行氣象技術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二、向有關部門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類科技活動;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廣東氣象文化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擔任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專業編輯及其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氣象和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氣象和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3.氣象和有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氣象工作三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氣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者;中等專業畢業從事氣象工作八年以上並有較好的學術水平者;
二、單位會員
凡依法登記並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備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三、榮譽會員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氣象專家、學者或熱心本會活動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有本會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榮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授予。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出版物;
5.遵守本會章程;
6.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7.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5.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7.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本會會員由本會和市級氣象學會負責管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繳納會費的數額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學會活動,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凡觸犯刑律和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為:
一、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訂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報告近期內大氣科學的發展動態。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徵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同意。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及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為保持學會的穩定和連續性,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每屆更新1/3左右。
為便於工作,理事會任期內由於人事變動,理事的原推薦單位可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更換理事的請求。常務理事會應受理並以2/3及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決定更替。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責為: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定學會活動計畫、決定學會工作機構和學術機構的設立及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五、籌集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的管理及使用,並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六、決定有關會員入會申請的批准或除名;
七、進行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及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一般應召開一次,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有到會常務理事2/3及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原則上任期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副理事長中選舉一人接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由理事會聘請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為加強對各委員會的領導和便於開展活動,應分別掛靠在某一業務、科研或教學單位,主任委員人選由掛靠單位提名,並指派學術秘書,給予經費資助。
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到三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聘可連任。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具有學科代表性的工作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的學術活動計畫;
二、召開本專業的學術會議和組織其他科技活動;
三、提出本專業發展情況的報告和建議;
四、評選本專業的優秀論文,推薦本專業的科技成果;
五、承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廣東省氣象學會秘書處,由若干專職和兼職幹部組成,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廣東省氣象局領導。
第三十二條:市級氣象學會業務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由秘書處負責管理和使用。
經費來源:
一、政府部門資助(由廣東省科協和廣東省氣象局資助);
二、理事單位的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員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的所有資產為公有資產,受法律保護。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況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天內,報請廣東省科協審查同意,並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善後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本會10名及10名以上理事或5名及5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出終止本會活動的建議時,得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以到會理事2/3及以上多數意見通過確定本會繼續或終止活動,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終止活動需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經2003年 12 月 17 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