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加強母嬰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8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2023年3月30日修訂)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號)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等十項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加強母嬰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欠發達地區的母嬰保健工作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免費提供母嬰保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為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增加母嬰保健免費服務項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諮詢和行業自律作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知識,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支持母嬰保健工作、關愛孕產婦嬰兒健康的良好氛圍。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母嬰保健知識公益宣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婚前孕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引導和服務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為民眾提供免費的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婚姻登記處緊鄰設立適宜開展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服務的場所,由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派駐人員為民眾提供免費檢查。
第七條 孕產婦應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時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範提供優生優育諮詢指導,為孕產婦提供孕產期健康管理、產後訪視和產後四十二天健康檢查服務,對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
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孕產婦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孕產期心理保健知識納入孕產期保健科普宣傳教育內容,根據需要開展心理諮詢、評估和指導,提高孕產婦及其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識。
鼓勵和支持心理援助機構、社會工作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社區為有需要的孕產婦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務。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孕早期或者初次產前檢查的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B肝檢測和諮詢服務,對檢測陽性的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進行相應干預治療,預防愛滋病、梅毒、B肝母嬰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消除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綜合防治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為育齡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綜合干預,以及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
完善出生缺陷患兒醫療保障制度,減輕缺陷患兒家庭的負擔。
第十一條 孕產婦住院分娩應當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實人實名核驗,並做好登記和檔案管理。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保障母嬰安全。
促進自然分娩,減少非醫學指征剖宮產。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專業陪伴分娩及藥物鎮痛分娩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轄區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中心,組建多學科專家組成的區域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專家組,建立醫療衛生機構、急救中心和血站聯動機制,健全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急救、會診、轉診網路。
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高危專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個案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實施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助制度。對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危重孕產婦、新生兒,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施救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給予醫療費用補助。
具體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按照規定的程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倡導產後母嬰同室。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新生兒家庭式陪護病房,減少母嬰分離。
第十五條 全社會保護、支持和促進母乳餵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母乳餵養促進工作,加強愛嬰醫院評定和規範化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母乳餵養健康教育,加強孕前、產時、產後、新生兒和嬰幼兒期諮詢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和違規提供母乳代用品。
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車站、機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推進母嬰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新生兒簽發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
發現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在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時,應當查驗其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規範不孕不育診治服務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套用,在不育夫婦建立檔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關鍵環節進行實人實名核驗,保障醫療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八條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對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過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婦幼保健機構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婦幼保健機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發揮專項技術指導中心或者質量控制中心作用,針對產前診斷、人類輔助生殖、助產等風險較高的重點技術,強化技術評估、質量改進和風險防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實行孕產婦死亡、新生兒死亡病例評審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孕產婦、嬰兒死亡情況的,應當通過省婦幼健康信息平台直報系統按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管理執法,保障母嬰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網信、通信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打擊非法套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工作機制,依法聯合查處非法套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和違規提供母乳代用品的;
(二)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四)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五)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六)未對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過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經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旨在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加強母嬰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條例共25條,從婚前孕前醫學檢查、孕產期保健、孕產婦心理健康、重大傳染病母嬰傳播預防、出生缺陷防治、住院分娩、危急重症救治網路、嬰兒保健、母乳餵養、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制等多方面加以規範。
  在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婚姻登記處緊鄰設立適宜開展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服務的場所,由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派駐人員為民眾提供免費檢查。
  在重大傳染病母嬰傳播預防方面,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孕早期或者初次產前檢查的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B肝檢測和諮詢服務,對檢測陽性的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進行相應干預治療,預防愛滋病、梅毒、B肝母嬰傳播。全社會加強愛滋病、梅毒和B肝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隱私保護,營造無歧視社會環境和就醫環境。
  在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助方面,條例規定實施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助制度。對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危重孕產婦、新生兒,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施救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給予醫療費用補助。
  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制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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