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史編纂管理辦法

《廣東省地方史編纂管理辦法(試行)》,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為了規範地方史編纂而於2020年4月1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地方史編纂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廣東省地方史編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揚重視歷史、研究歷史、借鑑歷史的優良傳統,規範地方史編纂,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地方史編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史主要包括地方通史、斷代史和專題史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將地方史編纂納入地方志工作範疇,建立健全地方史工作體制機制,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經費預算,明確工作方案,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史編纂。
  第四條 編纂地方史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堅持實事求是、論從史出、求真致用的原則,用史實說話,重視總結歷史經驗、揭示歷史規律、挖掘歷史智慧,發揮知古鑒今、資政育人的作用,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第五條 編纂地方史應加強資料徵集,以地方志資料年報、檔案整理、文獻彙編、實物蒐集、實地採訪、地情調查等形式,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全面、系統做好史料徵集、整理、考證、保存等工作,夯實史料基礎。
  第六條 編纂人員應樹立和堅持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恪盡職守,忠於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理論素養、史學素養、道德素養。
  編纂地方史應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編纂隊伍,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第七條 編纂地方史包括確定選題、組建課題組(編寫班子)、制訂編寫計畫、設計篇目、蒐集和整理史料、撰稿、修改、評審等環節。
  在確定選題前,組織編纂單位應全面梳理本地黨史、地方志、檔案機構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的地方史編研成果和隊伍情況。
  第八條 編纂地方史應分期合理、斷限明確、因事命題、結構嚴謹、特色鮮明,體裁體例精當、嚴謹。
  堅持敘事與議論的辯證統一,用新方法、新材料、新觀點按照學術規範進行編纂,史論結合,行文準確、嚴謹、樸實、簡潔、流暢。
  第九條 編纂內容應觀點正確、脈絡清晰、史料翔實準確,注重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記錄反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條 編纂地方史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在編纂中應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及時反饋採納情況。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法律、法規及政策未作規定的,應經由有關部門審核把關,正確把握記述尺度。涉及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應當徵求當地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確保思想觀點正確、內容史料準確。
  第十二條 組織編纂單位在地方史出版前應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至少評議1次,並根據評議意見、建議組織修改,嚴把政治關、史實關、文字關、體例關、保密關。
  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地方史的審查驗收,參照執行《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在地方史出版後3個月內,組織編纂單位應將公開出版物(一式三份)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組織編纂單位應當加強對編纂成果的宣傳推介,增強全社會讀史、用史意識,將已出版的地方史在政府網站公布,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向社會推廣,推動編纂成果進機關、進校園、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
  堅持移動優先、數字優先的策略,創新編纂成果傳播方式和手段,增強傳播效果,發揮其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照法規指導村史及其他地方史編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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