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定

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的統一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包括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銀行出口信貸的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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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30
【生效日期】1988-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為加強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的統一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包括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銀行出口信貸的建設項目;中國銀行對外籌集現匯資金和對外發行債券、開展租賃業務籌集資金建設的項目;地方、部門直接向外借入資金興辦的建設項目;以及外商直接提供設備、技術和現匯資金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實施,按項目隸屬關係由各級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實行分級管理。
中央(除中央有指定直接管理外)和省屬利用外資的基建項目,由廣東省建委管理;
市、縣屬利用外資的基建項目,由市、縣建委管理。
第四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協定和章程送主管建委備案。
第五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工程選址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報主管建委審批。
第六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設計應按我國的標準、規範;如採用國際標準、規範,應報主管建委審批。
第七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應遵守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規,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八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在國內招標。技術性較強的大型工程項目,經主管建委批准可實行國際招標;外商提出要求,經主管建委同意,也可由國外設計機構或施工企業獨立承擔。
第九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動工:
(一)引進技術、設備協定(契約)和施工契約已生效,資金已有保證;
(二)施工圖紙能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三)場地的施工設施已完成。
建設單位應將開工日期報主管建委備案。
第十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施工,按我國的施工規範及工程質量標準執行;需採用國外標準的,應報主管建委批准。
第十一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按我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竣工,建設單位應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工作按國家規定進行。契約另有規定的,按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投產的項目可實行分期驗收。
第十三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達到下列標準即可申報驗收:
(一)按施工契約、圖紙完成了施工;
(二)經初驗符合設計標準;
(三)各項技術資料、圖紙整理完畢符合工程檔案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四)編制了工程決算。
第十四條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驗收合格後,施工企業應與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結算手續,移交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利用港澳地區、台灣地區資金和華僑資金的基建項目,可按本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廣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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