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為了規範藥品行業制度,加強藥品管理工作制度,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檔案號:粵府[1994]141號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藥品是特殊商品,必須嚴格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擔負起本地區藥品管理的領導責任,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活動,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違紀案件。
二、衛生、醫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緊急通知精神,在近期內採取有力措施,對本地區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銷售行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
(一)對已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進行一次清理,對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及國家藥品批發企業設定規劃的;有關部門重新給予確認。
(二)藥品生產和批發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對已承包給個人經營的,應進行清理,改由國營、集體經營,否則,應責令停業。
(三)對新開辦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照法定程式申領《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再申領《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然後持《合格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取得上述證照後,方可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對未取得《合格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藥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分別由縣以上醫藥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產、停業。沒收全部藥品和違法所得。
(五)嚴禁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或變相銷售。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三、藥品生產企業不準在中藥材專業市場設點銷售藥品。凡在中藥材專業市場內出售有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及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製品、血液製品、診斷藥品和國家規定限制銷售的中藥材的,一律依法取締。
四、為確保國務院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省成立由衛生、醫藥、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具體名單另行下達),督查《藥品管理法》和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府有關部門將清查整頓的情況在1995年1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和協調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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