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制止藥品回扣規範購銷行為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制止藥品回扣規範購銷行為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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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7]文254號
【發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制止藥品回扣規範購銷行為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閩政〔1997〕文254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藥品購銷行為,制止購銷活動中給予、收受回扣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嚴格規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審批和管理
(一)生產、經營藥品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式進行審批。申請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單位,須先經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發給《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後,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未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註冊。
凡未依法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未取得上述證照或證照不全而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
(二)藥品批發業務由國有醫藥商業專業批發企業統一經營。藥品批發企業,必須具有在24小時內供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所列品種,以及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特定地區或者單位供應藥品的能力。對不具備上述供應藥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要依法停止其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在符合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醫藥零售網點規劃和地區用藥需求的前提下,申請從事藥品零售業務,但不得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四)要加強對個體醫療診所的監督管理,個體醫療診所應嚴格按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及數量,不得開設對外售藥門點,不得以行醫為名違法銷售藥品。
(五)要加強對省內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異地設立辦事處的管理並制定管理辦法,具體由省醫藥管理局會同省經貿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衛生廳聯合制定。
(六)藥品生產、經營批發企業不得承包和變相承包給個人經營;禁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出租或轉讓證、照、發票及其他合法票證。
二、加強藥品採購、銷售渠道的管理
(一)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合法的藥品批發企業和醫療單位銷售本企業的產品,但不得將藥品銷售給無《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
藥品生產企業開辦的經營部,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醫療單位不得向藥品生產企業開辦的經營部採購非該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醫藥零售單位只能選擇合法的醫藥批發企業購進所需藥品。
(三)藥品是特殊商品,國有醫藥商業主渠道應在品種、質量、服務上滿足醫療單位的用藥需要,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所列的品種,應做到及時供應。
醫藥經營企業應堅持就近、節約、優質、價廉的原則,對本省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品種優先安排採購。
醫療單位要堅持優質、高效、價廉的原則從國有醫藥商業主渠道採購藥品。
(四)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以及個體醫療診所的用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商縣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計畫,由縣級國有醫藥(藥材)公司統一供應。對於少數暫未建立供應網點且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的鄉村用藥,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或鄉鎮供銷社負責供應。
三、嚴格規範藥品購銷行為,制止藥品回扣
(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藥品購銷活動中,禁止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諮詢費、勞務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付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處方提成”的形式進行藥品促銷;醫療藥劑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向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人員提供某種藥品的使用處方量及有關銷售數據,以“處方提成”的形式收受回扣。
(二)由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出資邀請醫務人員參加的藥品推廣會、新藥介紹會、培訓、考察等學術活動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統一指派有關人員參加。醫務人員不得擅自接受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推銷人員的邀請參加各種活動。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指名邀請參加的各種活動,單位應予以拒絕。
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召開的藥品推廣會、新藥介紹會以及舉辦其他形式的藥品推廣活動,須經所在地(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省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召開的藥品推廣會、新藥介紹會以及舉辦其他形式的藥品推廣活動,須經省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三)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應堅決抵制利用回扣形式推銷藥品的違法行為,嚴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經銷人員進入醫療單位的臨床科室向醫務人員推銷藥品,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採購該單位的藥品。
(四)醫療單位要落實好對藥品採購權的分解、監督和對購進藥品質量的檢查及驗收工作,要成立藥品(藥械)採購領導小組,由院領導、藥劑、設備、財務、紀檢、監察、審計、臨床科室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組成,根據各科室用藥情況,制定採購計畫,確定採購品種,由藥劑科負責採購工作,其他科室不得介入藥品購銷活動。購買新藥必須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定。藥品採購領導小組與藥事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藥品採購管理工作。嚴禁醫務人員私自賣藥給病人,也不得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藥店購藥。
(五)藥品采供雙方要公開簽訂購銷契約或協定,明確折扣比率、折扣方式和付款方式。不得採取現金折扣、實物贈送等變相回扣方式,讓利應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六)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的單位也必須如實入帳,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設立“小金庫”,不準私分折扣款。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本通知所稱藥品包含醫療器械。
(二)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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