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是廣東省政府1998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1998年]26號
  •  生效日期:1998-05-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年]26號
【發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1998-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
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
(粵府(1998年)26號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3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全省麻黃素管理工作由省醫藥管理局會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我省製藥企業和經營小包裝麻黃素的企業所需的麻黃素由省製藥工業公司定點供應;醫療、科研單位所需小包裝麻黃素由廣州市醫藥公司負責供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凡購買麻黃素的製藥、醫療和科研單位,應先向省醫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辦理購用證明,憑購用證明到定點單位購買。
二、麻黃素的單方製劑只能賣給醫療單位,醫療單位憑醫生處方銷售。嚴禁社會各類醫藥商店及私人診所經銷麻黃素單方製劑。
三、對麻黃素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運輸麻黃素的單位必須持有省公安廳核發的麻黃素運輸許可證,一證一次使用有效。許可證管理的實施辦法由省公安廳另行制定。
四、前段時間,不法分子利用麻黃素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案件在我省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麻黃素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對麻黃素的管理工作,對走私和販賣麻黃素的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懲處。
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請直接向省醫藥管理局反映。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
(國發〔19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天然麻黃素的主要生產國和出口國之一。麻黃素既是製藥原料,又是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前體。近年來,國際販毒集團與國內販毒分子相互勾結,將麻黃素大量走私販運出境,或以投資辦廠、合資製藥、生產民用化學品等為名,在國內非法加工製造“冰”毒,將其成品或半成品走私出境。少數地方和部門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大量生產、經營麻黃素,給不法分子製做“冰”毒以可乘之機。這種情況已引起國際社會特別是國際禁毒組織的關注,有損我國的國際形象。為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的管理工作,防止麻黃素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麻黃素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落實麻黃素管理責任制。要採取有力措施,對現有生產、經營麻黃素的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生產、經營麻黃素的企業或單位,堅決依法取締;對因管理不善使麻黃素流入非法渠道的生產、經營企業堅決取消其生產、經營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國家對麻黃素(含從麻黃草提取和化學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鹽類如鹽酸麻黃素、草酸麻黃素、硫酸麻黃素和麻黃素粗品(含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麻黃草粉)、麻黃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黃素為原料生產的單方製劑等的生產、經營、使用、出口實行專項管理制度。
(一)對麻黃素實行定點、定量、計畫生產。
麻黃素定點生產企業由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指定,報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未經指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黃素的生產活動。
麻黃素的年度生產計畫由國家藥品管理部門審定。麻黃素定點生產企業制訂下一年度的生產計畫(包括供應出口計畫),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核准。任何定點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超計畫生產麻黃素。
未經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批准,麻黃素定點生產企業不得以技術轉讓、聯營、設分廠等形式擴大麻黃素的生產規模。兩年內沒有生產任務的定點企業,可以取消定點。
(二)加強麻黃素的經營管理。
國家對麻黃素實行統購統銷。國家藥品管理部門要會同衛生部門研究制定麻黃素定點供應辦法,報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未經指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麻黃素業務。使用麻黃素的製藥、醫療和科研單位只能按規定到指定的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購買。
建立麻黃素購銷核查制度。購買麻黃素應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辦理購用證明,併到指定的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購用證明由國家藥品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一證一次使用有效。禁止倒賣和轉讓麻黃素購用證明。
麻黃素經營企業嚴禁向無購用證明的企業或個人銷售麻黃素。在麻黃素購銷活動中禁止使用現金。
(三)加強麻黃素的倉儲和運輸管理。
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倉儲制度,要設專用庫房並指派專人管理。麻黃素的運輸必須到省級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許可證,由專人押運。麻黃素運輸許可證由公安部統一印製,一證一次使用有效。
(四)規範麻黃素的使用管理。
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麻黃素單方製劑的管理。麻黃素單方製劑只能賣給醫療單位,醫療單位憑醫生處方銷售。嚴禁社會各類醫藥商店及私人診所經銷麻黃素單方製劑。
使用麻黃素及其單方製劑的單位要建立購買、使用、銷毀的登記制度,嚴防麻黃素及其單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
(五)加強麻黃素的進出口管理。
國家對麻黃素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由外經貿部商國家藥品管理部門確定麻黃素出口企業及出口計畫,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麻黃素出口業務。
麻黃素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手續時,須向外經貿部提交境外進口商所在國家、地區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出具的進口許可證及契約原件,經外經貿部審查同意,送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國際核查,確認合法後,由外經貿部簽發麻黃素出口許可證。
麻黃素出口企業持外經貿部簽發的麻黃素出口許可證及上述有關材料,到國家藥品管理部門辦理麻黃素出口購用證明,到指定的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出口購用證明由國家藥品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一證一次使用有效。
麻黃素出口企業須在麻黃素報關出運後30日內向外經貿部提交海關簽注的出口許可證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複印件。因故未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出運的,須在出口許可證、出口購用證明有效期滿後15日內將上述證明及時退回原發證單位。未經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未出口的麻黃素。禁止倒賣和轉讓麻黃素出口許可證和出口購用證明。
海關依法對麻黃素出口實行監管,憑麻黃素出口許可證驗證放行。麻黃素出口口岸由海關總署指定,非經海關總署指定的口岸,不準出口麻黃素。對旅客攜帶或個人郵寄麻黃素單方製劑出境的,海關憑衛生部門規定的特種醫生處方查驗放行。
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不再進口麻黃素。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對麻黃素的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走私、販賣麻黃素違法犯罪活動。
四、地方和部門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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