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的決定

1996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28
  • 實施時間:1996.09.28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修改如下:
“縣以上新華書店、外文書店以及國有、集體發行單位,可以申辦書報刊二級批發業務,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深圳市設立國有書店以外的二級批發單位,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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