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二條 廣播電台、
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台)從事廣告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
消費者。
第六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祖國
傳統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
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國旗、國徽、國歌及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和聲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領袖人物名言作為商業廣告用語。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民族團結,遵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揚民族分裂、褻瀆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樹立社會主義
道德風尚,不得含有亂扔廢棄物、踐踏綠地、毀壞花草樹木等破壞環境,以及不利於自然生態、珍稀野生動物保護等內容。
第九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於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於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婦女、殘疾人,不得歧視、侮辱婦女、殘疾人,不得出現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內容的廣告,不得播放治療性病的
廣告。
廣播電視廣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科學,不得含有宣揚迷信、邪教、偽科學的內容。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用諧音亂改成語。除註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外,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四條 禁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菸草製品廣告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廣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與其他
廣播電視節目有明顯區分,不得以
新聞報導形式播放或變相播放廣告。時政新聞節目及時政新聞類欄目不得以企業或產品名稱冠名。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
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於廣告總播出量的3%。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其中,廣播電台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其每套節目中每小時的廣告播出總量不得超過節目播出總量的15%,即 9分鐘。
第十八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
插播廣告。
除19∶00至21∶00以外,電視台播放一集影視劇(一般為45分鐘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廣告,插播時間不得超過2.5分鐘。
第十九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大眾生活習慣,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間人們用餐時播放容易引起客群反感的廣告,如治療痔瘡、腳氣等類藥品及衛生棉等衛生用品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制酒類廣告的播出。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間不超過2條;每套廣播節目每小時播放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一條 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機構在
轉播和傳輸
廣播電視節目時,應當保證被轉播和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不得隨意切換原廣告,不得以
遊動字幕、疊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廣告。
第二十二條 電視台播放廣告時不得隱匿本台(
頻道)標誌。播放以企業或產品冠名的
節目、
欄目時,企業或產品的標誌只能出現在螢幕的右下方,數量不得超過1個,標誌畫面不得大於本台(頻道)
標誌,不得遮蓋正常節目的字幕。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
廣告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
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經營播出管理制度,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的管理。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對擬播放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廣播電視廣告的監聽監看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
行政部門及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公眾投訴機制,對客群提出批評性意見的廣播電視廣告及時檢查,並將結果答覆投訴者。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60日內3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出暫停播放廣告、暫停相關頻道(
頻率)播出的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
許可證,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