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傳播內容管理的規定(試行)

《關於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傳播內容管理的規定(試行)》由河北省廣播電視局於2009年發布實施,旨在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的管理,規範播出內容,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營造文明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通知,內容,

通知

名 稱: 關於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傳播內容管理的規定(試行) 索 引 號: HB000218325/2014-6215975
發布機構: 河北省廣播電視局 文 號: 冀廣宣字[2008]19號
主 題 詞: 關於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傳播內容管理的規定(試行)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17日
主題分類: 廣播、電影、電視

內容

關於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傳播內容管理的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省內新型媒介平台的管理,規範播出內容,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營造文明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型媒介平台,是指河北導視、圖文電視、移動電視、手機電視、手機廣播、網路電視及電視付費頻道等新型媒介平台。
第一條 所有新型媒介平台的開辦,都要遵照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和行業法規,履行規定的申報、批准程式。
第二條 新型媒介平台要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樹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統一的理念,傳播有益信息,弘揚先進文化,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條 省局所屬單位開辦的新型媒介平台要堅持自身定位,不得自辦新聞資訊類和新聞訪談類節目。確需開辦此類節目的,要報經局編委會批准。對整體節目編排方案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凡播出內容和編排方案調整時均須向局編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條 新型媒介平台的傳播內容必須導向正確、客觀真實、健康向上、格調高雅,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宣揚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
(八)含有涉性低俗下流內容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以高額獎金、獎品為誘餌,誤導、欺騙消費者的;
(十一)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二)破壞祖國語言的規範和統一,損害祖國語言純潔性的;
(十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新型媒介平台要貫徹落實“三貼近”要求,積極推進節目內容、形式和形態的創新,努力為客群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專業化服務。
第六條 新型媒介平台的傳播內容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取得節目和作品播出著作權,自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播出侵權、盜版節目和作品。
第七條 新型媒介平台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17號令)規定發布廣告。發布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廣告播出時長、時段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嚴禁審批手續不齊全以及涉性類廣告節目和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產品等購物節目播出。
第八條 新型媒介平台的主管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各級責任,切實加強管理。要嚴格落實宣傳管理責任制,嚴把節目製作、審查和播出關,確保不出導向問題和重大差錯。對違反宣傳管理規定造成政治、責任事故和重大差錯的,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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