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的檔案已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的檔案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六年六月三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徵收管理,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五章 財政票據管理,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號
《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屆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廣寧
二○○六年六月三日

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之外的下列財政收入: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通過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五)國有的土地、海域、礦區、場地和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國家規定的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籌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所形成的罰沒收入;
(八)以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具體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十)納入非稅收入賬戶體系的各類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含稅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設定的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應納稅的,依法納稅後上繳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稅收入項目的設定、收支管理和監督應當依法進行。
非稅收入按照不同的類型和特點,實行科學、有效的分類規範管理。
第五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切實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畫)的編制草案和組織執行等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八條 向繳款義務人徵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徵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委託其他單位代征非稅收入。委託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書。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非稅收入。
第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畫)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收非稅收入;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非稅收入征繳情況;
(五)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徵收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非稅收入款項。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和徵收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途徑繳納非稅收入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二條 繳款義務人符合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條件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門批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批准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依據、範圍、條件、時限、程式,並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事項,只適用於本級管理的非稅收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非稅收入的徵收和依照公開、公平原則確定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並可在代收銀行設立用於歸集、記錄和劃解非稅收入款項的匯繳賬戶。財政部門根據雙方約定,按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業務量或者收繳金額向代收銀行支付手續費。
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開設只收不支的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本單位現場徵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稅收入並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繳納非稅收入採取直接繳款或者集中匯繳方式。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場收款或者納入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非稅收入採取集中匯繳方式外,均應採取直接繳款方式。
採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到代收銀行的營業網點或者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途徑,將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採取集中匯繳方式的,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向繳款義務人收款並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發票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期限內,匯總填制繳款憑證,並將非稅收入按收款項目編碼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庫單一賬戶,在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及其支出活動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及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非稅收入的匯繳、集中支付和特殊專項支出等活動的其他賬戶。
第十六條 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為國家代收的非稅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涉及市與國家、省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市與區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規定。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退庫:
(一)多繳款、重複繳款、錯繳款的;
(二)由於調整非稅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款項的;
(三)財政部門規定應當辦理退庫手續的其他情形。
非稅收入的退庫,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其他賬戶不得辦理。
第十八條 辦理非稅收入退庫,需退還繳款義務人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需退還執收單位及其委託單位或者代收銀行的,由請求退款的執收單位或者代收銀行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義務人退款的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主動向繳款義務人退款。
財政部門接到資料齊全的退庫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款;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應當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的原則,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統籌安排。
除有規定用途或者彌補徵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稅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的支出分離。
具有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在預算編制和執行時,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專款專用,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安排的支出納入部門預算。
執收單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統籌安排;項目支出由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核定。
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的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取得國有資產或者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徵收成本,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定。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安排的支出資金由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在徵收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徵收非稅收入時應當開具財政票據,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購領、保管和發放財政票據,並對財政票據的使用進行稽查和核銷。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購領、開具、保管、核銷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私自印製和銷毀財政票據;禁止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徵收非稅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的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稅收入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的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阻撓、拖延,並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檢舉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聯絡方式的檢舉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負責受理和查處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及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應繳的非稅收入,退還違法多收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執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徵收、代收非稅收入的;
(二)違法多征、少征非稅收入的;
(三)違反收繳分離規定的;
(四)轉移、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非稅收入退庫的;
(六)不按規定購領、開具、保管、銷毀財政票據,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七)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的非稅收入,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作為繳款義務人逃避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執行部門預算的;
(三)違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內部監督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部門預算、綜合財政、分類管理、收支分離、監督檢查等實施辦法。
稅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的具體操作程式由市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市非稅收入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起施行。1997年11月19日發布的《廣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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