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

廣州市農村會計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制定的一個會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村和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2006〕第109號令)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社)〕。
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後,仍按農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行政村、居委會依法設立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農村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農村會計工作,依照本辦法對農村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會計組織形式
第四條村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已實行人員、機構、資產分開的,村、社分別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推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代理形式提倡以委託鎮(村)代理為主,也可採用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和會計委派等模式。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應遵循村民自治、自願委託、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村(社)會計委託代理的,可採取村賬由鎮代理、社賬由村或鎮代理等方式。村改居後的集體經濟組織可由街道辦事處代理。
第七條會計委託代理應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行委託代理的,應與代理機構簽訂會計委託代理協定。
第八條在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可實行資金委託代理制。即會計核算和資金收支均委託代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會計機構
第九條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鎮(街)應設立專門會計代理機構,履行農村會計代理服務職能。
第十條鎮(街)會計代理機構按工作流程設定以下會計崗位:
總會計崗位。設定1~2人,主要負責代理機構會計組織、協調和會計資料的覆核等工作。
會計崗位。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人,主要負責進行會計憑證初審、賬務處理、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檔案等工作。
實行資金代理的代理機構設定資金會計(出納)崗位。主要負責財務收支活動、銀行賬戶管理、登記現金日記賬、提取保管備用金等工作。
第十一條已實行委託代理且不承擔社賬代理工作的村,設出納(報賬員)1人,因工作需要可設會計1人;承擔社賬代理工作的村,可設會計、出納若干人;經濟社設出納(報賬員)1人。
第四章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農村會計核算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為主要依據,核算內容包括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
第十三條會計核算原則。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四條會計科目。統一採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所設定的會計科目(見附屬檔案1),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定明細科目。
第十五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的取得和填制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要求。
第十六條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
代理機構負責登記總賬、明細賬;實行資金代理的應登記日記賬。被代理單位登記日記賬,可根據需要設立登記輔助賬。
第十七條會計報表。會計報表由代理機構負責編制,並按編制期報送被代理單位。按月或季度編制的報表,包括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按年度編制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因工作需要可增設其他報表。
第十八條農村財務核算應實行會計電算化。使用會計軟體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會字〔1994〕27號)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7號)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會計檔案
第十九條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農村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規定辦理。代理機構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會計年度與每屆村委會任期相一致。保管期滿後,由代理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被代理單位按規定期限繼續保管。
第二十一條到期會計檔案銷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將會計賬簿和年度報表列印齊全,裝訂成冊,備份存檔保管。對存儲在電子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和以其他磁性介質或光碟儲存的會計數據以及電子計算機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應專人妥善保管。重要會計檔案應雙重備份,並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採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檢查和複製,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第六章會計人員
第二十三條村及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會計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上級財政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應遵循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誠實守信、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做假賬等職業道德,確保會計工作準確、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應推行公開招聘,並實行迴避制度。村(社)領導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從事或代理本村(社)的會計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第二十七條村(社)會計人員的聘用和解聘均應經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在聘用期內,對業務精通、原則性強,能勝任會計管理工作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離職,必須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第二十九條會計人員應自覺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七章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會計工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區(縣級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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