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是指由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主導建立的,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核定,承擔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具體事務的公共服務場所,包括:
(一)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主導建立的市一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
(二)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主導建立的本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
(三)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導建立的本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
(四)市、區有關部門主導建立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
第四條 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統籌指導、建設核定、資助審核、考核評估、監督管理,負責按照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按照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式將項目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做好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和績效評估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負責按照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按照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式將項目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做好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誰建立、誰保障、誰監管”的原則,負責本部門主導建立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業務指導、運營保障、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部門預算進行審核,並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起做好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作為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業務指導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具體業務統籌協調。
(二)協助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業務考核和運營評估標準。
(三)協助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體系建設。
(四)統籌開展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系統平台和數位化培育平台建設。
(五)負責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六)組織開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業務交流。
第二章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
第六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場所:建設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用於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服務的區域應不低於培育發展基地建設面積60%的比例;場地屬租賃性質的,租賃期限應不少於3年。
(二)基礎設施完備:培育發展基地應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包括基本的場地裝修、辦公設備等,消防管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內部管理完善:培育發展基地運營主體明確,運營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員不少於3名,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名。
(四)使用功能清晰:應以社會組織培育為唯一用途,不得兼顧商業或其他用途。
(五)培育發展重點突出:市社區服務中心、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導建立的培育發展基地入駐的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科技類社會組織(含未註冊成立,但已開展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科技創新等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的60%,且不少於5個。
第七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建立運營後,由主導建設的主管部門(單位)向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開展實地勘察和綜合評估。符合條件的,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予以核定,納入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體系,統一規範標識並向社會公布,並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一次性資助。其中,街(鎮)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由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加具意見後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核定。
第三章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提供辦公及服務的業務場所、會議室、培訓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
(二)負責提供相關政策指引諮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助落實社會組織優惠扶持政策。
(三)負責提供符合社會組織特點和發展需求的培訓、講座等多元化服務,重點引導社會組織提升內部治理、項目策劃、服務開展、資源籌集等方面的能力。
(四)負責提供項目資訊、轉介服務、社會捐贈、公益資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資源連結服務。
(五)負責提供活動策劃、項目推介、品牌推廣、風采展示等服務和平台。
(六)負責提供有助於規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日常行政管理服務,協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開展相關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負責提供社會組織黨群活動場所、黨建工作培訓等服務,協助有關政府部門開展社會組織黨建和工青婦工作。
第九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業運作、品牌培育”的原則,重點培育、優先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一)市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及市級群團類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重點培育在社會治理、公益慈善、科技創新領域有行業影響力,能示範、引領和帶動同領域社會組織發展的樞紐型社會組織。
(二)區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重點培育在其轄區內起示範引領作用,能帶動和服務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注重引進培育社會需求度高、發展前景好、服務潛力大的初創型社會組織。
(三)街(鎮)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重點培育紮根社區、貼近基層,直接為社區和居民民眾提供服務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四)其他群團類和行業類、科技類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重點培育其領域內有鮮明特色的,有助於促進本領域創新、健康發展的社會組織。
第十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主管部門(單位)可通過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培育發展基地交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運營管理。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應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輪候、入駐、出殼等管理制度,加強入駐社會組織管理,為入駐社會組織提供低償或無償的培育服務,其中,應為初創型或尚未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提供無償培育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入駐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社會組織按照已登記成立和尚未登記成立的類別,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已登記的社會組織
1.申請前3年(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以來)均按時提交年度報告並通過審核,按照《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示辦法》的規定進行公示。
2.申請前3年(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以來)未受過行政處罰。
3.有規範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獨立的財務賬戶。
4.有具體的組織負責人和穩定的工作團隊。
5.在本領域內具備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作用發揮較明顯或具有較突出的發展潛力。
6.已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和規範使用稅務票據。
(二)尚未登記的社會組織
1.有具體的組織負責人和相對固定的工作團隊。
2.有清晰的機構宗旨、組織目標和發展方向,具有一定發展前景、服務潛力和社會需求。
3.有較為成熟的工作項目或工作計畫。
4.有較為完善的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入駐:
(一)申請受理。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社會組織入駐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二)初審評估。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受理入駐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提出申請的社會組織的服務宗旨、活動項目、社會效益、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報主管部門核准。
(三)覆核核准。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運營管理單位呈報的入駐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核准同意入駐申請的,進行結果公示;不同意入駐申請的,應將申請資料全部退還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結果公示。經主管部門核准同意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核准結果之日起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簽訂協定。公示期無異議的,由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與入駐社會組織簽訂協定,明確權責義務,辦理入駐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申請入駐培育發展基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駐申請書,說明入駐培育發展基地的具體理由和發展目標。
(二)組織概況,說明組織結構、成立時間、註冊資金、組織類型、業務範圍等情況。
(三)法定證照文書,包括組織章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財務資料,成立以來的財務年度報表。
尚未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應提交入駐申請書、成立組織或開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服務活動開展情況、負責人(創始人)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材料。
第十四條 入駐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接受培育服務期限原則上為3年,培育期滿後由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按入駐協定約定辦理出殼相關手續。
入駐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提前出殼或終止入駐,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入駐協定約定為其辦理出殼相關手續。
申請延長入駐培育期限的,經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評估,能在本領域發揮引領示範作用,有品牌項目、重大成果、突出貢獻,獲得市社會組織等級評估3A(含)以上等級或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品牌社會組織等市級以上榮譽,以及其他確有需要延長培育期限的,由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入駐社會組織應當遵守培育發展基地相關管理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可提前終止入駐協定:
(一)入駐協定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未入駐或入駐期間每年累計超過3個月不使用培育場地的。
(二)入駐期間不按組織章程正常開展活動的。
(三)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活動,自行註銷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異常名錄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遵守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資金資助與運營評估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核定後的次年,按下列標準分兩年(每年50%)給予一次性資助。
(一)場地建設面積2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駐社會組織10個(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資助。
(二)場地建設面積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駐社會組織15個(含)以上的,給予20萬元資助。
(三)場地建設面積5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駐社會組織20個(含)以上的,給予30萬元資助。
(四)場地建設面積6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駐社會組織25個(含)以上的,給予40萬元資助。
(五)場地建設面積8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駐社會組織30個(含)以上的,給予60萬元資助。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不得因遷址、場地面積或培育數量增加等原因重複獲得一次性資助。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申請一次性資助時間為每年3月,市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向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申報,區級、街(鎮)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向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申報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一次性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三)《入駐培育發展基地社會組織統計表》,並附每個社會組織情況簡介。
(四)培育發展基地建設運營情況報告,說明場地面積、場地設定、建設運營投入資金、入駐社會組織及開展活動等情況。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培育發展基地場地使用材料。
申報材料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其中,街(鎮)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須經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加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自核定之日起滿一年的,應當參加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評估。運營評估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按照下列程式,組織第三方對培育發展基地上年度工作進行評估:
(一)組織評估小組,發出評估通知。
(二)培育發展基地按照通知要求準備、提交相關材料。
(三)評估小組查看材料,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四)組織實地考察、調查和綜合評審,確定評估結果。
(五)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受理覆核申請和舉報。
(六)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主導建立的市一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評估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建設。培育發展基地基礎設施設備、場地使用效率等情況。
(二)制度建設。運營管理單位組織架構、行政管理和培育發展基地管理制度等情況。
(三)服務保障。後勤保障、政策諮詢、項目策劃、宣傳推廣、資源連結等服務情況。
(四)培育成效。入駐社會組織類型、數量,培育出殼社會組織數量、入駐前後內部治理、綜合能力等情況。
(五)黨建工作。入駐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黨建活動及成效等情況。
第二十條 運營評估結果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後,按下列標準給予年度運營補助:
(一)當年度社會組織培育出殼數量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20%或以上,且評估結果合格的,按照本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的一次性資助金額的50%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當年度社會組織培育出殼數量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15%~20%,且評估結果合格的,按照本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的一次性資助金額的30%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當年度社會組織培育出殼數量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10%~15%,且評估結果合格的,按照本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的一次性資助金額的10%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當年度社會組織培育出殼數量占入駐社會組織總數10%以下或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不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市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一次性資助和年度運營補助由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由市級事業單位負責運營且列入市本級財政資金保障範圍的除外;區級、街(鎮)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一次性資助和年度運營補助由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運營且列入區級財政資金保障範圍的除外。
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財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第十六條、二十條規定資助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建設資助力度,所需經費由區財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獲得一次性資助和年度運營補助的,應當和相關部門簽訂資助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具體評估標準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資助及補助資金來源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嚴格執行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規定,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堅持專款專用、合理合規、嚴格監控、保證績效。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違規使用專項資金。一經發現,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獲取資助補助的資格,不再納入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體系;對已經撥付的資助資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參與運營評估或者連續兩年運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補助的。
(三)擅自改變培育發展基地的使用性質。
(四)利用培育發展基地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截留、挪用或違規使用資助、補助資金的。
(六)違反資助、補助協定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8〕7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社管規字〔2020〕1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發展和規範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各區民政局:
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規範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建設管理,根據《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及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根據相關規定,現就《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依據
目前,全市已建成45個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其中市級2個、區級12個、群團組織12個、街道19個),總面積近5.2萬平方米,入駐各類社會組織約1300個,形成市、區、街(鎮)三級培育發展基地網路,是全市社會組織提升發展能力、獲取社會資源、得到專業指導、實現項目落地的綜合性平台。大力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及建設和發展,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精神的重要舉措。但是,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和發展缺乏統一的制度辦法,管理規定不夠細化和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範圍和許可權尚未得以明確,造成了培育發展基地管理中的錯位和缺位問題,在街鎮一級培育發展基地尤為明顯。2018年7月24日,廣州市民政局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穗民規字〔2018〕7號)。根據《廣州市司法局關於集中開展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司函〔2019〕129號)及有關檔案要求,現對辦法進行修訂,報請審核後重新印發。
二、檔案制定目的意義
一是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加快培育發展基地建設發展,有利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社會建設;有利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升社會組織核心發展能力;有利於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
二是適應新形勢發展需求。目前我市已建成市、區、街(鎮)三級培育發展基地共45個,各級各類培育發展基地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需要制定出台《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以促進培育發展基地整體均衡發展。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依託孵化基地,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
三是填補制度空白。目前我市培育發展基地建設發展缺乏統一制度辦法,現行有關的管理辦法和規定也只是地方性的總結和經驗,不夠細化和明確,使得培育發展基地的職能和在制度實踐層面都還有很多不確定性,缺乏指導意義和操作性,一定程度上不利於培育發展基地規範發展。
三、概念解釋
《管理辦法》中“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是指由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主導建立的,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核定,承擔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具體事務的公共服務場所,包括市社區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交流中心)主導建立的市一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主導建立的本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導建立的本級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及市區有關部門主導建立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為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從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管理與服務、資金資助與運營評估、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主要規定了培育發展基地建立的基本條件、基本職責及重點培育服務對象。
(二)培育發展基地的管理與服務。培育發展基地的管理與服務主要從申請入駐、退駐、延期的條件及程式做了相關規定。
(三)培育發展基地的資金資助與運營評估。培育發展基地的資金資助分為一次性資助及年度運營補助。本部分主要從一次性資助標準及申報程式方面進行了闡述。培育發展基地運營評估部分主要從評估的程式、主要指標及評估結果的運用方面做了相關規定,評估結果作為獲得年度運營補助的重要依據。
(四)培育發展基地的監督管理。對培育發展基地資助資金和運營經費使用要求、違法違規行為等做了相關規定。
五、檔案亮點
一是建立統一制度。《管理辦法》明確了培育發展基地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主要職責及定位,對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管理與服務、資助與評估、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作了進一步細化,建立統一的制度框架,利於指導培育發展基地規範化建設和發展。
二是強化政策扶持力度。《管理辦法》注重落實資金保障,第四章“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資金資助與運營評估”具體說明了對培育發展基地給予的一次性經費資助和運營補助標準,為培育發展基地可持續發展提供物質保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