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的新形勢,建設專業、結構合理、務實高效的廣州市督學隊伍,提高全市教育督導專業化水平,促進廣州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廣東省教育督導規定》、《教育部關於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督〔2016〕2號),參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教督〔2014〕24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21年04月30日
  • 文  號:穗教規字〔2021〕2號
  • 發布機關:市教育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的新形勢,建設專業、結構合理、務實高效的廣州市督學隊伍,提高全市教育督導專業化水平,促進廣州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廣東省教育督導規定》、《教育部關於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督〔2016〕2號),參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教督〔2014〕24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經考核合格後由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任命或者聘任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本辦法以下所稱的督學專指兼職督學。
  第三條 廣州市督學包括市政府督學、掛牌督導責任督學(以下簡稱責任督學)。市政府督學分設督學顧問、首席督學、專業督學。
  第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的聘任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嚴格準入機制,完善聘任機制,健全培訓機制,強化考核機制,建立退出機制,堅持先訓後用、邊訓邊用、不訓不用的原則。
第二章 條 件
  第五條 督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備較高的理論政策素養,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和業務能力。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文字寫作、綜合分析以及溝通表達的能力。
  (三)遵章守紀,品行端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四)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須的時間。
  (五)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教育教學、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或者從事教育相關行業本職工作10年以上。
  (七)原則上年齡不低於35周歲,不超過65周歲。聘任督學顧問、首席督學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六條 督學顧問應當從優秀知名教育專家、分管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專家型領導、擔任2屆以上廣東省政府督學或者市政府督學等人員中擇優選聘。
  第七條 首席督學應當從廣東省內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領域從事教學、教科研、教育管理的優秀知名教育工作者中擇優選聘,要求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至少擔任過1屆廣東省政府督學或者廣州市政府督學。
  每屆首席督學分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組別,每個組別設1名首席督學。
  第八條 專業督學應當從全市符合督學基本條件的優秀教育工作者中擇優選聘,也可以從國內、省內教育領域,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者與教育相關的規劃、信息化、財務、審計等行業領域中特邀聘任。
  每屆專業督學的數量(規模)與專業、行業、年齡結構,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規模、學校地域分布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 責任督學應當由本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掛牌督導工作需要,從符合國家規定的督學基本條件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條 實行督學入庫管理制度。督學入庫工作由市教育督導機構統籌,市教育評估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聘任政府督學具體事務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應當經過下列聘任程式:
  (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督學候選人。
  (二)提交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按規定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結果印發聘任公告,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發布。
  第十二條 聘任督學應當採取差額推薦、公開競聘、特邀推薦等方式確定督學候選人。
  (一)差額推薦。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每屆督學數量和專業、行業、年齡等要求,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組織差額推薦,實聘人數與推薦人數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1:1.2。
  (二)公開競聘。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資格審核、筆試、面試、公示等程式組織競聘。公開競聘的督學占當屆聘任督學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三)特邀推薦。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推薦特邀督學人選,按照督學聘任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掛牌督導工作需要予以聘任。市派駐各區責任督學指導組各設督學6-10人。各區責任督學原則上按照督學與學校數1:5的比例進行配備,設立2個以上校區、學生數量較多的學校應當按照1:1的比例配備。
  第十四條 督學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到期未續聘的自動解聘,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屆。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區域教育發展與改革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調研報告和有關建議。
  (三)對各級各類學校規範辦學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指導學校落實教育方針政策、遵循教育教學規律、依法依規辦學。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機構。
  (五)完成督導評估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評估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在教育督導評估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就督導事項的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相關會議;必要時,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遇到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情況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責成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立即處理。
  (四)向被督導單位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被督導單位或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建議;對被督導單位重大事項進行評議,向被督導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對被督導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的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六)享有參照相關標準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關待遇,參加教育督導機構定期組織的優秀督學評選等權利。
  第十七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參加教育督導、評估部門或督學責任區安排的督政、督學、評估監測、培訓及其他教育督導評估活動。每年參加督導評估活動應當不少於1次。
  (二)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檔案,開展教育督導理論研究。
  (三)服從教育督導機構的安排,參與督學責任區工作。
  (四)每年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論文、調研報告或督導案例不少於1篇。
  (五)自覺參加教育督導業務學習,每年參加業務學習時間累積不少於40學時。
  第十八條 督學參加教育督導活動,如果存在本人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近親屬關係、與被督導單位有直接利益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督導的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迴避可由督學本人或者被督導單位提出申請,由教育督導機構批准;也可由教育督導機構直接決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督學統一實行註冊管理,對《督學證》和《責任督學證》實行編號登記;並將督學的相關信息向學校和社會公眾公開。
  督學在參與教育督導評估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督學證》或《責任督學證》,堅持依法督導、持證督導。
  第二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採取集中面授、網路教學、專題講座、學術研討、考察交流等形式,組織開展督學跟崗實習、分類培訓、高級研修,支持創辦名督學工作室,提升督學隊伍專業化水平和業務能力。
  督學參加教育督導業務學習所獲得學分按規定計入教師繼續教育學分。
  第二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督學年度考核。督學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考核等級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考核採取個人自評與督導機構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督學予以褒揚,並以書面形式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督學本人;對考核等級為“不稱職”的,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受理,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學職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機構安排的教育督導評估活動的。
  (二)在督導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及其他行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教育督導工作或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辭去督學的。
  教育督導機構解聘督學,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條 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收受禮品、違規收受勞務費等違反黨風廉政規定的。
  (二)接受督導對象違規超標準接待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公正督導的。
  (六)違反保密及其他相關工作紀律的。
  第二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動態更替和補充機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督學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督學參加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評估部門組織的教育督導評估活動,所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培訓費、市內交通費、勞務費等相關費用,由教育督導機構、評估部門參照廣州市財政局有關經費管理規定及標準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2年《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2016年《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教督〔2016〕2號)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對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學實施管理。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深化督學聘用和管理改革,配齊配強各級督學,創新督學聘用方式,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嚴格教育督導隊伍管理監督。根據國家和省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在教育督導隊伍的選聘、管理、培訓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我局研究制訂了《管理辦法》,推進督導隊伍規範化、專業化。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條,主要包括督學的條件、聘任、責權、管理等方面,目的是完善督學選聘、培訓、考核和退出機制,加強督導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專業化水平。
三、督學的條件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督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備較高的理論政策素養,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和業務能力。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文字寫作、綜合分析以及溝通表達的能力。
  (三)遵章守紀,品行端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四)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須的時間。
  (五)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教育教學、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或者從事教育相關行業本職工作10年以上。
  (七)原則上年齡不低於35周歲,不超過65周歲。聘任督學顧問、首席督學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四、督學的聘任程式
  聘任政府督學具體事務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應當經過下列聘任程式:
  (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督學候選人。
  (二)提交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按規定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結果印發聘任公告,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發布。
五、督學的任期
  督學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到期未續聘的自動解聘,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屆。
六、督學的職責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區域教育發展與改革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調研報告和有關建議。
  (三)對各級各類學校規範辦學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指導學校落實教育方針政策、遵循教育教學規律、依法依規辦學。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機構。
  (五)完成督導評估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教育督導機構和教育評估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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