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兼職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青島市兼職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於2002年08月27日發布生效的對於督學聘任和管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兼職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青島市
  • 發布文號:教督字〔2002〕9號
  • 發布日期:002-08-27
  • 生效日期:2002-08-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教督字〔2002〕9號
【發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2002-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兼職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根據《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及《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島市、區(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選聘,應兼顧教育門類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
第三條兼職督學由其主管部門提出推薦名單,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選聘,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兼職督學的聘期為三年,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情況,可連續聘任。
第四條兼職督學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
(四)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兼職督學聘任範圍:
(一)學校中的優秀校級領導或教師;
(二)已離退休或退居二線,曾經擔任過教育行政部門副處級及以上領導職務或學校領導職務,年齡不超過63歲(女不超過58歲)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級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門的人員;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況的各級人大、政協及與教育督導工作有聯繫的黨委、政府部門的人員;
(五)部分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第六條市、區(市)聘任的兼職督學,應當接受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統一組織的專業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導與評估等。培訓合格者發給“合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兼職督學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兼職督學在督導工作中的職權按《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兼職督學必須在同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工作。兼職督學受督導機構的委託在工作駐地或指定地區進行的分散、獨立的督導活動,應當在事後及時向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
第九條兼職督學每年原則上應參加累計不少於一個月的督導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及兼職督學所在單位,要關心支持兼職督學的工作,在參加會議、參加督導活動、閱讀檔案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職督學開展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解決。
第十條兼職督學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涉嫌報復及其他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予以解聘,或同時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發的《青島市兼職督學、特約教育督導員聘任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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