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規定》業經2001年6月1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號
- 發布日期:2001-07-04
- 生效日期:2001-08-0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林樹森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廣州市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規定
公安、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一)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註冊的;
(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未領取營業執照的;
(三)超過核准的營業期限,未辦理延期變更登記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吊銷、註銷營業執照的;
(五)依法取得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批准檔案,應當申請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而未申辦的;
(六)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經營的,視同無照經營。
(一)調查、詢問無照經營者或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個人;
(二)查閱、複製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等經營資料;
(三)檢查無照經營有關的經營場所、倉庫等;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封存、扣留措施的,可以對無照經營有關的場所、倉庫、財物及資料採取封存、扣留等行政強制措施。
(一)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扣留財物的,應現場清點,開具清單,當場送達當事人;
(二)對先行登記保存或封存的物品,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封條;
(三)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封存、扣留財物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封存、扣留的物品屬容易腐爛、變質的,在告知當事人後,可先行處理;
(四)封存、扣留的財物,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物品。經查明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並發給當事人啟封、解除扣留通知書。
對於占道經營、亂擺亂買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的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