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旨在規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行為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及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公布,共九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 發布機關:遼寧省政府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323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第323號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業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
規定全文
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下列行為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節性市場等場所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的。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證經營: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相關事項經營,未取得行政許可便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
(二)已取得營業執照未取得行政許可,從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非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證且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行政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後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七條 無證經營、無證且無照經營,由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由政府確定的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部門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查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和信息交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共享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情況,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遼寧省企業信用公共監管平台歸集和公示有關信息。
查處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無證無照經營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的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下列行為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節性市場等場所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從事無須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的。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證經營: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相關事項經營,未取得行政許可便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
(二)已取得營業執照未取得行政許可,從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非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無證且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行政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後置行政許可事項經營的。
第七條 無證經營、無證且無照經營,由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由政府確定的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部門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查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和信息交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共享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情況,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遼寧省企業信用公共監管平台歸集和公示有關信息。
查處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無證無照經營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的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