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推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意見》(贛市府發【2008】34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興國縣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動監管辦法。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推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意見》(贛市府發【2008】34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聯動監管的長效工作機制。
工商、公安、消防、衛生、文化、新聞出版、環保、建設、質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經貿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交通、農業、菸草專賣、鹽務、林業、礦管、房管、財政、廣電、電信、旅遊、法制、監察、工業園管委會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密切協作,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第三條 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動監管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信息抄告制度和舉報受理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聯動監管的原則和範圍
第五條 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當正確處理執法與服務、整頓與發展的關係,遵循疏堵結合、懲教並舉、標本兼治的原則。
對存在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堅決查處取締,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或者經營條件、經營範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行為,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合法經營手續。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以及農村流動商販的經營行為,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予以查處取締。
第六條 聯動監管的內容包括以下行為: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包括其他批准檔案,下同)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按規定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四)有關行政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檔案被吊銷、撤銷、註銷,或有效期屆滿但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或延期變更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後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查處取締重點:1、嚴重危及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2、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公平競爭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3、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列為查處取締重點的其他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第三章 聯動單位職責
第七條 聯動單位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認真履行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職責。
第八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無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證(批准檔案)或已經領取許可證(批准檔案)而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衛生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化妝品、消毒產品、涉水產品、集中式供水服務、醫療服務、采供血、公共場所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文化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演出、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出經紀機構的設立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存儲,及非煤礦山等須經安全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旅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章刻制、營業性射擊場所、爆破作業、危險化學品運輸、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和運輸及其他須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其他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加油站新建、改建、擴建,二手車鑑定評估及交易、典當行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工業品生產加工、食品生產、計量器具製造及修理、計量標準核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九)交通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水路運輸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港口經營、港口理貨經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活動、餐飲服務等行為;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礦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出版物出版、發行、零售、印刷、複製、出版物進口及音像製品製作、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銷售、預裝盜版軟體等經營活動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主要農作物種子、獸藥、種畜禽的生產經營,以及動物檢疫診療、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經營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四)建設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建築施工、燃氣行業特許經營和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行為,以及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占道審批且正在從事占道經營活動的早市、夜市、日市市場及店外流動商販的經營行為。
(十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設施驗收、排污、放射源等生產經營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七)菸草專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准)從事菸草買賣的經營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等須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九)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地面衛星廣播電視接收裝置使用安裝、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網路傳播視聽業務、視頻點播業務等須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國土、林業、水利、鹽務、房管、財政、旅遊、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對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一)法制辦負責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案件行政複議、疑難案件法律指導。
(二十二)監察部門: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三) 工業園管委會、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要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發現區域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要及時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者相關職能部門。
(二十四)供水、供電、電信等服務行業要加強行業自律與管理,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涉及需要協助執行對違法經營場所停水、停電、停止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職能部門應報經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協助執行通知後,供水、供電、電信等服務行業應按通知要求立即予以執行。
第九條 在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中,對涉及多項行政許可審批的生產經營領域,第一順序許可審批部門(單位)為負責該領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一順序許可審批部門已審批、發證的,後續順序許可審批部門(單位)為負責該領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第一責任人界定有爭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指定第一責任人。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取締工作,由第一責任人負責,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出現行政審批並列情況,且未形成審批告知機制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指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涉及食品安全領域,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各監管部門為負責其監管環節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聯動工作機制
第十條 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動監管聯席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各聯動單位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局,由工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通報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情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協調解決重大、突發問題,指導、督促聯動監管單位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聯動單位提議,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召開,聯席會議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並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辦公室負責將落實情況通報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實行信息抄告制度。各聯動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應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抄報:(一)經營者需要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而未辦理;(二)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相關行政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被依法吊銷、撤銷、註銷或屆滿;(三)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的;(四)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發現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
抄告程式:各聯動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抄告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許可審批順序本部門屬於第一責任人的,應及時依法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本部門不屬於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第一責任人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抄報給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確定第一責任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抄告給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第一責任人處理。責任人在抄告事項處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查處中遇到特殊情況的,應當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報告情況。
抄告方式:採用書面抄告形式。可以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由接收單位指定專人簽收,以簽收日為送達時間;郵寄送達以掛號件郵戳時間為送達時間)。抄告文書樣本見附屬檔案。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將抄告單完整地保存並歸檔,以便及時調閱。同時將抄告的情況,定期向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註銷經營者行政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經營者行政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在吊銷、撤銷、註銷或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同級後續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後續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接到告知後,應依法做出相應處理,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對於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舉報,接到舉報的聯動單位首先應當受理。受理舉報後,按照行政許可審批順序,本部門屬於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第一責任人的,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本部門不屬於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第一責任人的,在2個工作日內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抄報後5個工作日內抄告給行政許可審批順序第一責任人處理,責任單位處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查處中遇到特殊情況的,應當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報告情況。
第十四條 對聯席會議辦公室抄告事項,各聯動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落實情況反饋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五條 對關係到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安全生產、環境資源保護、農業生產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經縣政府批准,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組織、協調相關聯動單位開展聯合執法,參加聯合執法的聯動單位依據法定職責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編輯工作簡報,定期將無證無照經營聯動監管情況報告政府分管領導,通報各聯動單位。
第五章 聯動工作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聯席會議辦公室抄告事項,聯動單位未及時查處或互相推諉、多次督辦仍未落實的、不及時主動填報《抄告單》的,由縣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席會議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相關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聯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工業園管委會、 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不履行及時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以及不配合政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服務行業在接到聯席會議辦公室對違法經營場所停水、停電及停止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協助執行通知後,仍然為其提供服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