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簡介,檔案全文,

簡介

檔案名稱稱: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檔案編號:穗府規〔2020〕6號
發布時間:2020年6月29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可依照對應的入戶類別和管理辦法申請將戶籍遷入廣州市。
  第三條 我市戶籍遷入實行總體規劃、分類調控,以制定準入條件、年度遷入人口計畫及入戶指標管理為手段。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發展規劃制定,重點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具體由配套入戶管理辦法在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應入戶類別的特點予以明確。
  年度遷入人口計畫根據年度人口調控目標,結合社會發展、產業政策、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戶指標分為計畫指導類指標和總量控制類指標。計畫指導類指標是指在年度遷入人口計畫內進行規模預判的入戶指標,主要用於符合各入戶類別一般性準入條件的擬遷入戶人員。總量控制類指標是指在年度遷入人口計畫內明確數量並予以嚴控的入戶指標,主要用於不符合各入戶類別一般性準入條件、但因經濟社會發展等特殊考慮確需遷入的擬遷入戶人員。入戶指標類型將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入戶指標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遷入人口計畫,安排給各入戶審核部門使用。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要求制定指標使用辦法並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條 我市戶籍遷入分為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別,入戶條件分別在《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歷、職稱、技能、崗位等方面符合條件,並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積分制入戶,是指在我市長期合法穩定居住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根據相應的指標體系計算積分,依排名規定和年度入戶指標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政策性入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關於家庭團聚、學生入戶、安置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條 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引進人才入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年齡要求按不同類別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境)外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下;
  (五)從事我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內相關職業的技術技能人才,根據其職業狀況,需滿足年齡、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時間等相應條件;
  (六)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 在本市就業或創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一)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並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二)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運輸、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標體系,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遴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並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政策性入戶:
  (一)家庭團聚。符合相關條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請家庭團聚,隨本市戶籍人員入戶本市;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請家庭團聚,隨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入戶本市。
  (二)學生入戶。本市大中專學校、中職學校、技工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畫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非本市戶籍學生,準予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
  (三)安置入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及軍隊有關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家屬、軍隊復員幹部、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等安置,可申請入戶。
  (四)收養入戶。被收養人未成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並已辦理收養登記,且已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準予其隨有本市戶籍的收養人入戶本市。
  (五)恢復戶口。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參軍復退、結束學業、刑滿釋放等情形的,準予恢複本市戶籍。
  (六)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本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擬遷入本市人員需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組織擬訂遷入戶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入戶管理辦法,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施行;制定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廣州市入戶指標的統一管理;協調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引進人才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辦理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含隨遷家屬)、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入戶審核工作。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辦理積分制入戶人員及隨遷家屬的入戶審核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家庭團聚、學生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以及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入戶審核工作;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各類入戶人員婚姻狀況的驗核和收養登記核查工作。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按計畫辦理相關安置入戶人員的入戶審核工作。
  市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籍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畫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後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畫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
  第十條 符合規定的擬遷入本市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按相應的入戶管理辦法,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審核部門應對相關證明材料嚴格審核。審核批准後,由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一條 登記入戶地址由擬入戶人員按順序填報,由各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機關負責審定並辦理入戶手續。
  擬入戶人員應按照以下規定順序登記入戶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產權並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沒有自有產權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並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三)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入戶(非必選);
  無法通過上述第(一)(二)項辦理入戶,也不選擇第(三)項辦理入戶的人員,在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中屬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政策性入戶的,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公共集體戶應履行好入戶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並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註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並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
  凡遷入本市人員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創業人員,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企業,同時在該企業繳納社會保險並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業創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
  本規定所稱的就業人員,是指與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所稱 “……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規定所稱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含經過國家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本規定所稱的未成年,是指年齡不滿18周歲。
  本規定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8〕2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擬入戶人員的入戶地址順序
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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