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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集體戶口的設立、登記、日常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集體戶口包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4個類別。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統籌、指導、監督全市集體戶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公安機關負責集體戶口的登記和日常管理,指導監督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做好集體戶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大中專院校的學生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規劃和監督各級
人力資源市場做好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學生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推進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工作。
其他各有關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體戶口的設立
第五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可以申請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第六條 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駐穗部隊、依法登記且社會保險納入我市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一)本市的辦公場所、宿舍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本市戶籍在職人員20人以上;
(三)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
第七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
公共人力資源市場,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可以申請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此項工作的管理部門,實現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服務範圍在本區轄內全覆蓋。
第九條 申請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的,申請單位應當準確如實申報本單位的性質類別、在職人數、集體戶口登記地址的房屋產權以及專職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條 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在各區人民政府明確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方式和承辦主體後,由承辦主體與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協調選定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具體地址以及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符合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因申報要素缺失、錯漏致使無法核查的,退回申請單位重新申報。
第三章 集體戶口的登記
第一節 遷入登記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
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根據國家招生計畫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戶籍學生,可以申請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第十三條 已由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第十四條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市場簽訂人事代理、戶口代理契約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第十五條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相應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一)引進人才入戶的,遷入其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二)積分制入戶的,遷入其簽注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三)政策性入戶以及其他入戶的,遷入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無法在實際居住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的,遷入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第十六條 辦理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學校統一向該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辦理時間可延後至新生入學第二學期開學後的第1個月。
第十七條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的人員,辦理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的,到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
第十八條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的人員,辦理遷入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遷入人員應當按入戶渠道類別準確如實填寫下列個人信息,到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
(一)引進人才入戶的,填寫工作單位註冊地址信息;
(二)積分制入戶的,填寫簽注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登記住址;
(三)政策性入戶以及其他入戶的,填寫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登記住址。
第十九條 在本市親戚朋友家庭居民戶口搭戶的人員,可以依條件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家庭居民戶口的戶主以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搭戶人員應當一併遷出。
第二十條 對拒不遷出戶口或者無法通知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可以履行告知程式後憑調查材料將該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一)房屋不動產權轉移,買受人提出申請的;
(二)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者辭職、解聘等事由,經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的。
《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應當明確出賣人自房屋產權過戶後一定時限內遷出戶口的義務,出賣人逾期不遷出的,買受人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
第二節 出生登記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戶口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隨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兒父母一方戶口屬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居民家庭戶口的,新生兒隨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前兩款所稱的集體戶口不包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第二十三條 集體戶口設立單位不配合集體戶口人員辦理出生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糾正。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拒不改正的,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依集體戶口人員的書面申請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並通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
第三節 死亡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集體戶口人員死亡1個月以內,應當由其親屬或者集體戶口專職管理人員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申報戶口註銷。
第四節 遷出登記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到擬就業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如經公安機關信函、簡訊、公告等形式通知後不來辦理,或者無法通知的,公安機關憑學校的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一)本省生源的,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並寄往學生原籍公安機關;
(二)外省生源的,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為該校設立1個外省籍學生空掛戶集體戶頭,另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已經在本市購買合法住宅類房屋的,應當申請將戶口遷到其房屋處登記。經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求遷出而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申請,履行告知程式後憑調查材料將其戶口遷到其在本市購買的合法住宅類房屋處登記。
第二十八條 集體戶口人員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當配合提供集體戶口簿。不予配合的,公安機關依集體戶口人員的書面申請及調查材料辦理遷出登記,並通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在公安機關對集體戶口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人口時,配合交驗集體戶口簿;
(二)建立集體戶口人員名冊,及時掌握、更新集體戶口人員的變動情況;
(三)設立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保管集體戶口簿,向本集體戶口人員宣講戶籍管理規定;
(四)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及時將變更後的人員信息函告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
(五)定期報送集體戶口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協助做好集體戶口人員的戶口遷移手續,動員、督促符合集體戶口遷出條件的人員及時將戶口遷出;
(六)建立集體戶口簿借用使用管理制度,集體戶口人員需要使用戶口卡的,提供加蓋公章的集體戶口簿首頁複印件並註明用途、時效後,連同個人戶口卡一併借出;
(七)對集體戶口簿集中管理,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
(八)集體戶口簿遺失的,立即向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報告;
(九)積極配合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集體戶口人員的公共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集體戶口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穩定,不得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二)自覺接受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的管理,配合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三)憑有效居民身份證以及有效聯繫方式辦理戶口卡借用手續;
(四)戶口卡借用期間,妥善保管,不得塗改,使用完畢後及時歸還;
(五)提供的聯繫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真實有效,信息變更後主動向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報告;
(六)符合戶口遷出條件的,主動辦理集體戶口遷出手續。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的,由公安機關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並退回原籍。
第三十二條 在審核、辦理集體戶口遷入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辦理集體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者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法住宅類房屋是指具有合法產權證件,已編列門樓號牌,並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本市房屋。
本規定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規定所稱的其他入戶情形主要是指: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事由,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原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者辭職、解聘後,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者不同意遷入;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人員需遷出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落戶。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集體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根據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公規字〔2020〕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廣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
解讀
3月5日,廣州市政府15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提出高校中職等非廣州戶籍學生、符合入戶條件無合法住宅等人員,可申請遷入廣州集體戶口。新生兒登記時,若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這幾類人員可遷入廣州集體戶口
《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幾類人員可以遷入廣州集體戶口: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根據國家招生計畫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戶籍學生,可以申請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已由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市場簽訂人事代理、戶口代理契約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且屬於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和政策性入戶及其他入戶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相應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此外,在本市親戚朋友家庭居民戶口搭戶的人員,可以依條件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家庭居民戶口的戶主以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搭戶人員應當一併遷出。
雙方均是學生集體戶 孩子不能入集體戶
父母是集體戶口,新生兒可否在集體戶口內登記戶口?《管理規定》明確,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戶口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隨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方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兒父母一方戶口屬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居民家庭戶口的,新生兒隨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此外,集體戶口人員死亡1個月以內,應當由其親屬或者集體戶口專職管理人員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申報戶口註銷。
在穗購房、結束學業後須遷出集體戶
《管理規定》明確,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到擬就業地。若通知後不來辦理或無法通知的,本省生源將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並寄往學生原籍公安機關,由原籍公安機關登記戶口;外省生源將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為該校設立1個外省籍學生空掛戶集體戶頭,另行管理。
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已經在本市購買合法住宅類房屋的,應當申請將戶口遷到其房屋處登記。經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求遷出而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申請,履行告知程式後憑調查材料將其戶口遷到其在本市購買的合法住宅類房屋處登記。《管理規定》還要求,在審核、辦理集體戶口遷入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辦理集體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者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