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檔案發布
國務院國發〔1980〕20號文《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申明:“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計收場地使用費”。為了貫徹國務院有關用地的規定,更有效地對城市土地實行綜合開發、利用和管理,制定《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向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反映。
檔案內容
土地使用費不含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道路、管線、公共設施等費用。
利用原有場地的合營企業,應持外經部門批准的契約和市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檔案,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繳交土地使用費,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方得使用土地,辦理供水、供電、建築報建、開業等事宜。
合營企業對於準予使用的場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地區劃分
一級地區(市中心區):東山、越秀、荔灣區
二級地區(一般市區):海珠區和天河、芳村地區以及沙河、三元里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三級地區(近郊區):黃埔區以及石井、新□、鶴洞、東圃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四級地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和、人和、竹料、鐘落潭、江村、羅崗、石龍、九佛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二)行業劃分和收費標準
工業用地:一級8-12元,二級6-10元,三級4-8元,四級2-6元。
商業服務用地:一級45-70元,二級35-55元,三級15-35元,四級10-25元。
遊樂場建築用地:一級35-50元,二級25-35元,三級12-20元,四級6-12元。露天遊樂場折半。
商品住宅用地:一級18-25元,二級14-18元,三級10-14元,四級5-10元。
露天堆放場、採石場:0.5-5元。
農牧漁業用地:0.3-3元。
如以土地為條件參加合營的,則合營的中方應將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土地使用費繳交廣州市土地使用費徵收管理所。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上述地區、行業的劃分和收費標準可作相應調整。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可免交土地使用費;技術先進的產業,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優惠或特別優惠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