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廣州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行政處罰權事項)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
  二、上述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後,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併實施。
  三、各鎮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四、各鎮街應當根據省的要求和部署,統一上線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開展行政執法。
  五、相關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處罰權的原實施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原實施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原實施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
  六、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廣州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行政處罰權事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政策解讀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於2021年6月21日發布,解讀如下:
  一、關於《公告》的制定依據
  2020年8月1日,省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並規定根據省政府公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二、關於廣州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範圍
  《公告》規定廣州市全部鎮街(目前共176個)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統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其中越秀區18個、海珠區18個、荔灣區22個、天河區21個、白雲區24個、黃埔區17個、花都區10個、番禺區16個、南沙區9個、從化區8個、增城區13個。
  三、關於《廣州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調整事項目錄》
  《公告》規定將《公告》附屬檔案《廣州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行政處罰權事項)》(以下簡稱《目錄》)中的行政處罰權事項調整由鎮街實施。《目錄》共有506項行政處罰權事項,涉及規劃和城鄉建設(19項)、住房和城鄉建設(46項)、水務(48項)、林業園林(32項)、生態環境(29項)、農業農村(5項)、衛生健康(32項)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295項)8類行政執法部門。
  《公告》同時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權事項調整由鎮街實施後,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併實施。
  四、關於廣州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
  《公告》規定廣州市各鎮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各區人民政府不再另行發布公告。
  五、關於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制度規範要求
  《公告》對廣州市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後的管轄權劃分,市、區、鎮街執法工作協調配合機制以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相關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處罰權的原實施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原實施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原實施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根據省的要求和部署,統一上線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開展行政執法。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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