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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番禺區受安全生產委託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應急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將有關委託事項委託給鎮街。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構名稱,委託執法事項的種類、適用範圍、許可權、期限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等內容。委託書由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名、蓋單位公章後依法印發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託的鎮街組織實施委託執法行為。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託的鎮街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委託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託的鎮街違法實施委託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區應急管理局有權解除委託執法關係。
第五條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託的鎮街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託的鎮街違法實施委託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後,可以根據受委託的鎮街在委託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進行追究(償)。
第六條 受委託的鎮街必須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區應急管理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 受委託的鎮街在進行委託行政執法時,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八條 具體行政執法工作由受委託的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統一實施。鎮街至少安排4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受委託的鎮街實施委託執法活動,必須由2名或2名以上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進行。
第十條 受委託的鎮街行使受委託的許可權,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使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的執法文書。
第十一條 受委託的鎮街應主動接受區應急管理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配合區應急管理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受委託的鎮街執法人員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受委託的鎮街應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相關的業務培訓,同時應積極自主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受委託的鎮街應在每月25日前向區應急管理局報送當月委託執法統計表。
第十四條 區應急管理局應定期對受委託的鎮街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評,具體考評辦法由區應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受委託行政執法的種類和管轄範圍
第十五條 受委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種類:
(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並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限期排除隱患。
(四)對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處罰且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鎮街管轄。兩個以上鎮街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鎮街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區應急管理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區應急管理局指定管轄。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經市應急管理局委託,由區應急管理局管轄。
第十七條 受委託的鎮街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重大、複雜,需由區應急管理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可直接報區應急管理局辦理,區應急管理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收回本級辦理,鎮街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執法監察
第十八條 受安全生產委託執法鎮街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執法監察。
第十九條 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說明來意。當事人拒絕接受檢查的,應當向當事人解釋檢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當事人仍拒絕接受檢查,構成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尊重被檢查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及要求,減少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必須全面、細緻、客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切忌主觀臆斷。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應製作《現場檢查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檢查單位(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檢查單位(人)的全稱、性質、地址和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地址、電話;
(二)檢查項目情況的記錄;
(三)被檢查單位(人)對檢查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誤或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印確認。記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記錄的每一頁簽名(蓋章)、捺印。
《現場檢查記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三條 現場檢查時應根據需要進行錄音、錄像、拍照。執法人員應根據案情需要確定攝像內容、角度、距離和順序,照片必須影像清晰真實,主題突出。正常情況下,先拍攝方位,再拍攝概貌、現場中心,最後拍攝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員。拍攝照片或錄像應將執法人員攝入。
第二十四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安全生產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執法人員應製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鎮街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覆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鎮街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複查,填寫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鎮街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
第二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鎮街或區應急管理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採取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需要採取抽樣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開具《抽樣取證憑證》,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員見證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鎮街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其授權分管安全生產的鎮街領導批准,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的,保存量僅限於用作證據之需,不能變相對相關物品進行查封或扣押。
第三十條 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通知證據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對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進行登記,開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由執法人員和證據持有人簽名。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簽字或者捺印。
第三十一條 鎮街在行政執法過程發現有依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需要依法給予查封或扣押的,應書面向區應急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區應急管理局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章 簡易程式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由受委託鎮街實施。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式。
第三十四條 實施簡易程式行政處罰應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製作《現場檢查記錄》,記明時間、地點、違法事實、情節、後果,由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違法事實、處罰種類、幅度、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條款。《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由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捺印的,應當註明情況,並由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簽名或者捺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同時向當事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並於二日內交本鎮街財務,財務應於收到罰款二日內繳付指定銀行;依法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1.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七)告知當事人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辦結後,由鎮街歸檔,同時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的5日內書面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五章 普通程式行政處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式的以外,應當適用普通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普通程式案件,鎮街進行立案並調查取證,調查完結後撰寫案件調查與處理意見書,連同相關案件證據及資料報請區應急管理局進行核審,經核審同意後由鎮街實施行政處罰。
超出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區應急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罰,鎮街如先立案進行調查的,應及時移交區應急管理局,並積極配合區應急管理局的調查和處罰工作。
第二節 立案
第三十八條 鎮街對下列有違法行為初步證據的安全生產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
(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投訴、舉報經初步核查有違法嫌疑的;
(三)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監管機構移送的;
(四)區應急管理局交辦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三十九條 擬立案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鎮街立案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進行調查,必要時區應急管理局可以參與或直接進行調查。
第四十條 對於臨時性、突發性、應急性等情況緊急的行政處罰案件,經鎮街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先進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報鎮街補辦立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等;
(三)案件來源和違法事實,應註明案發時間、地點、舉報人或交辦人姓名、案情簡介等;
(四)承辦人意見,應簽署兩名承辦人的姓名和申請立案的時間。同時附上相關材料,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人簽署同意後,送鎮街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審批。批准立案之日為案件辦理起始時間。
第四十二條 經審批立案的行政處罰案件,鎮街應確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執法人員的迴避,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鎮街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撤銷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闡明理由,並報區應急管理局同意。
第三節 調查取證
第四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並對收集的證據予以審查、核實,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調查取證應當查明以下事實: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是否存在;
(三)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四)當事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
(五)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四十七條 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依法收集有關證據。證據種類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八條 調查取證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查取證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在複製品、照片等物件上籤章,並註明“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文字說明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製作對象等;
2.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當事人如拒絕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的,可由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簽名或者捺印予以確認,確保證據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 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抽樣取證、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檢驗檢測(鑑定)以及調查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條 詢問當事人,可以通知當事人到鎮街接受詢問,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場所進行。必要時可以開出《詢問通知書》。
當事人委託他人接受調查的,必須提交書面委託書,並明確委託許可權,提供雙方身份證明。
第五十一條 詢問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況,包括:
1.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曾有類似的違法經歷,是否受過行政處罰等。
2.了解基本案情,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現場檢查的初步情況等。
3.熟悉現有證據情況。要從已有證據中仔細分析,確定哪些能在詢問中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證,研究還有哪些證據要通過詢問獲取或查明的。
(二)分析當事人的心理特徵和當前的心理狀態。通過研究案卷材料以及其他途徑,初步了解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和心理狀態,分析其在詢問中可能出現的抗拒心理。
(三)制定詢問計畫,明確調查內容。
第五十二條 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告知其對調查人員的提問須如實回答,並對其內容負法律責任。
詢問同案的當事人,應當單獨進行。
第五十三條 詢問時,執法人員不能先入為主,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不得向當事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情的看法。
第五十四條 調查詢問應注意簡明扼要,規範用語,並採取一問一答的形式。
第五十五條 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必須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答話願意。詢問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記錄人要對筆錄的內容作全面審查,重點是看有無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地方,有無自相矛盾的地方,有無未問到的地方,有無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地方。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要及時補問補記。
《調查詢問筆錄》應交當事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當事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執法人員應當要求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在有改動的地方簽名或者捺印。
調查人員和記錄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籤名。
第四節 行政處罰告知、決定、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 鎮街完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工作後,由案件承辦人撰寫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及處理意見書,連同案件調查材料一併報區應急管理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或者採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區應急管理局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區應急管理局收到鎮街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及處理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由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核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報請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鎮街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審批。
屬於區應急管理局案審委討論範圍的案件,由法制機構審核後提請案審委集體討論,討論通過後,由鎮街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報請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報請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人審批。
經審批後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
第五十九條 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在《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後,當事人可以在3日內書面或口頭提出陳述或申辯。口頭提出陳述、申辯的,承辦人員要認真聽取陳述、申辯意見,並當場製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字(捺印)。
承辦人員要認真考慮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對案件進行覆核和補充調查,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報鎮街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審核。鎮街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當事人對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區應急管理局法制機構依法組織聽證,鎮街配合做好聽證工作。
第六十一條 鎮街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應先將擬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或《當事人陳述申辯書》《案件處理呈批表》等報區應急管理局法制機構審核。經區應急管理局審核同意蓋章後,由鎮街於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鎮街應當監督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對逾期未交款的單位或個人,案件承辦人員應制發《罰款催繳通知書》予以催繳,並告知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鎮街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四條 經催繳仍未繳納罰款的,鎮街應將案件移交區應急管理局進行依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鎮街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區應急管理局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第六十六條 符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備案要求的,鎮街應將備案材料送交區應急管理局,由區應急管理局按規定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六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完畢後,由鎮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填寫《結案審批表》報鎮街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其授權分管安全生產的鎮街領導審批結案並歸檔、保存。
第六十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到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在30日內完成。如遇案情複雜需延期結案的,由案件承辦鎮街向區應急管理局申請審批。審批許可權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受委託的鎮街實施行政處罰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在結案後及時整理並裝訂,形成案件檔案。各鎮街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已辦結的案件檔案移交區應急管理局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移交前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當場清點接收,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十條 由區應急管理局自行立案進行調查的行政處罰案件,鎮街應積極配合、參與調查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廣州市番禺區鎮街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番安監〔2018〕143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規範我區鎮街委託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質量,提高辦案效率,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落實鎮街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鎮街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2015年修訂)《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執法程式規定》(安監總政法〔2016〕72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託執法通告》(番府規〔2020〕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同時參考《關於報送鎮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的通知》(番安監〔2010〕14號)《番禺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指引》等有關規定製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各方責任。《辦法》明確了受委託方的執法行為以委託方名義作出,後果由委託方承擔,受其監督。委託方對受委託方進行指導協調,因受委託方的執法行為承擔後果後可以向其追償。有利於規範委託執法行為,落實監督機制。
(二)完善委託許可權和管轄範圍。《辦法》明確了受委託方的處罰許可權為10萬元以下,符合《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託執法通告》(番府規〔2020〕8號)的規定。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由區應急管理局管轄,符合市級執法許可權下放的政策規定。
(三)明確鎮街執法監察的內容。《辦法》明確了受委託的鎮街可以進行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責令整改、複查、採取現場處理措施等活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區應急管理局實施。
(四)明確委託執法行政處罰程式及要求。《辦法》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涉及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決定、執行和備案等流程;針對普通程式處罰案件,在行政處罰告知、決定前都必須送區應急管理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5萬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經過局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明確聽證條件,舉行聽證的,鎮街需作配合;鎮街上一年度辦結的案件檔案送交區應急管理局保管的時限為每年3月底前。
四、期限
《辦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番禺區鎮街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番安監〔2018〕14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