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2.04.25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4.25
  • 實施時間:2002.04.25
經第11屆9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1年年底以前發布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主要內容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或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具體承諾(附屬檔案序號1,5,9,12,13);或者與上位法或新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附屬檔案序號3,4,6,7,8,10,11);或者主要內容屬中央事權(附屬檔案序號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附屬檔案序號2)的13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
上述13件政府規章為此次清理廢止的第四批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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