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廣州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 適用地區:廣州市
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

所需材料

工傷認定基本資料說明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工傷事故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受傷部位、事發經過、事故原因;
3、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契約、工作證、考勤紀錄等);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5、受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證和火化證明或火葬收費發票和戶口註銷複印件、殮葬證;
6、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用人單位註冊登記資料;
7、受傷時在場工友證明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8、委託代理的,提交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其它情況資料說明(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1、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②路線圖(標明:住所地址、單位地址、出事地點、勘查人、繪圖人以及日期)。
③住所地戶口簿或居住地證明。
④駕駛證、行駛證。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辦理流程

單位申請:用人單位自發生或者發現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上述工傷認定所需資料到所屬廣州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工傷確認機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逾期不報的,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個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發生或者發現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申請。
初審程式:經辦機構收到資料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辦結:材料完整的發給《受理回執》,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辦理時限

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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