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科學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四川省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採伐的單位和個人,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採伐非林地上的和經依法批准占用徵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森林採伐限額管理,但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實施憑證採伐。
第三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林木採伐、更新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採伐限額管理
第四條 林木採伐堅持限額管理,實行分類控制。
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基本農田上的林木外,採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喬木和林業用地上的經濟林木均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五條 各區市縣森林採伐限額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採伐限額逐級一次性下達,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集體、個人林木採伐應當公正、合理分配採伐指標,落實到鄉鎮、村組。
第六條 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實行分項限額管理,國家下達的各類採伐限額不得相互挪用、擠占,公益林採伐限額不允許結轉使用,國家公益林中的一級公益林禁止採伐。嚴禁對天然林、人工防護林、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世界銀行貸款造林和生態脆弱區、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森林和林木進行商品性採伐。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計畫期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總指標和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不得隨意變更林木採伐限額。因應急救災等特殊原因,確需超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採伐的,應當逐級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採伐設計管理
第八條 林農個人申請採伐自有林木,可由林農自行或委託他人根據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基本要求進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積在0.1公頃以下的,免於作業設計。採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
第九條 採伐作業設計應在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或現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林分特點、立地條件和經營措施類型區劃作業小班,標明四至,實測面積。要準確說明採伐作業地塊坐落、權屬、林班、小班、林種、樹種、四至以及採伐對象面積、蓄積、出材率、作業方式、更新樹種等因子。
第十條 對森林主伐、更新採伐、皆伐改造等採伐作業設計採用標準地法。面積小於(含)0.1公頃的實行全林每木檢尺。
四章 發證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除持林權證明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一)採伐成片林(採伐作業面積0.1公頃以上或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上,下同)的,提交成片林木採伐申請、伐區調查設計報告。
(二)採伐零星林木(採伐作業面積0.1公頃以下或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提交零星採伐申請,載明採伐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株數、出材量、採伐方式等內容。
申請聯戶或聯合採伐的,可以合併採伐作業設計報告。
第十二條 林農自有林木採伐原則上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林業站不具備辦證條件的,由鄉鎮林業站對林農的採伐申請集中受理後,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審批。
第十三條 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實行一小班(地塊)一證制,禁止跨年度發證和使用。國有林木的採伐,以伐區調查設計的小班為單位,不得跨小班發證;集體或個人林木的採伐,採伐地點應當落實到山頭地塊,註明四至,禁止多地一證。
第十四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安排專門人員發放和管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建立並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存根回收和核發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負責審批採伐和核發採伐證的部門和受委託單位,應在接到採伐申請當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採伐證,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理由。
第十六條 林木採伐審批和採伐證的核發,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天保工程區單位基本建設用材採伐天然林,以及因占用徵收林地、災害木清理、森林撫育等特殊原因採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採伐限額,需要追加採伐限額的單項採伐;國有特種用途林的採伐;採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樹名木、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等;
(二)市州(含擴權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州)以上所屬的國有林場(所、站)、其他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的國有林木採伐;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國有林木採伐;天然林、防護林、非國有的特種用途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5公頃以上的受災(含病害、火災、自然災害)林木採伐;占用徵用國有林地(含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林地)的林木採伐,以及占用徵收集體林地0.67公頃以上的林木採伐;
(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屬國有林場(所、站)、林業企業,以及其他縣屬企事業單位等經營管理的國有林木;集體與個人(含各種非國有經濟組織)所屬的林木;農牧民生產生活用材採伐集體與個人所有的天然林;占用徵收集體林地0.67公頃以下及受災(含病害、火災、自然災害)林木5公頃以下的林木採伐。
第十七條 林權共有的,按協定或林權的主要組成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林木轉讓後需要採伐的,按轉讓後的林木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申請聯戶或聯合採伐的,以主要申請人林木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主要申請人負責提供林地權屬證明、委託協定書等相關資料。
有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林權爭議經人民政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後,仍有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生效的林權證明,審核發放採伐證。
第十八條 鐵路、公路護路林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證。
第十九條 徵收占用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內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的用地,下同),確需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和核發採伐證。
第二十條 受災林木採伐審批按照《四川省受災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申請受災林木採伐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調查設計檔案,含受災調查報告、採伐作業設計。
(三)採伐林木的林權證書。
(四)國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或集體、個人身份證明。
非國有受災林木採伐面積0.1公頃或5立方米以下,可只提供第(一)、(三)、(四)項申請材料,但需在申請報告中註明採伐樹種名稱、株數和分樹種採伐活立木蓄積情況。
第二十一條 採集樹木的根、枝、葉、皮、液進行藥材生產和加工各種工業原料的,由生產、收購單位提出包括採集地點、品種、數量等內容的申請報告,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採集許可證,憑採集許可證採集。
第二十二條 禁止採伐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保護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確需採伐或採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級保護樹木,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轉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二級保護樹木,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三級保護樹木,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採伐證、採集證由批准部門或授權單位審核發放。
第二十三條 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就地採伐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時辦理採伐證的,可以不經申請直接採伐,但組織搶救的單位須在採伐結束後30日內將採伐情況書面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採伐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經批准的調查設計報告和採伐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作業,並嚴格執行台帳登記制度。採伐面積、蓄積和出材量其中任何一項達到採伐證規定的,採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採伐。確需繼續採伐的應當報經發放採伐證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核發採伐證的部門應當對採伐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進行採伐的,應當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二十六條 採伐作業實行林主自我監管制度,採伐單位、個人要對所採伐的林木加強監管並落實自我監管責任,不能突破採伐證和作業設計批准採伐的內容;採伐後更新造林實行林主承諾制度,採伐單位、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並切實加強新造林日常管護,確保造林成效。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的採伐許可證有效期結束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組織對申請人採伐及更新造林質量進行抽查檢查。參與檢查的工作人員應對抽查檢查結果負責並如實填寫檢查結論,發現亂砍濫伐等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違法採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採伐作業設計、現地調查核實中弄虛作假,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9年3月21日

解讀

一、制定出台《辦法》的必要性
2013年5月29日經廣安府辦發〔2013〕37號印發的《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7月1日失效。該《辦法》與國家後續出台的部分政策存在牴觸,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完善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需要。市林業局根據《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廣安府辦函〔2018〕48號),組織對原《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使林權權利人在申請採伐林木較以往變得更加簡便易行。
二、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
5.《四川省受災林木採伐管理辦法》
6.《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的意見》(林資發〔2014〕61號)
7.《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綠字〔2014〕2號)
8.《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十三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6〕24號)
9.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林業廳關於十三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府函〔2016〕63號)
10.《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68號)
三、起草過程
林木採伐管理是森林資源保護的重要手段,在全市生態文明建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局組織對各區市縣林木採伐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並走訪了部分重點林區鄉鎮村組幹部和民眾。調研工作結束後,我局在《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組織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退耕還林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川省受災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的意見》《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草擬了《廣安市林木採伐更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11月下旬,我局通過“廣安市林業局入口網站”,面向社會發布了意見徵集公告。在面向社會徵集意見同時,按程式向各區市縣、市級各部門和機關各科室書面徵求了意見。2018年12月下旬,市法制辦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見。2019年1月上旬,我局對照市法制辦提出的審核意見逐條進行了修改,採納了所有建議,最終形成了《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採伐限額管理、採伐設計管理、發證審批管理、採伐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六部分組成。
(一)總則。闡述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即: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基本農田上的林木外,採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喬木和林業用地上的經濟林木均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實施憑證採伐。
(二)採伐限額管理。規定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實行分項限額管理,不得相互挪用、擠占;因應急救災等特殊原因,確需超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採伐的,應當逐級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實施。
(三)採伐設計管理。推廣簡易伐區調查設計。對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積在0.1公頃以下的,免於作業設計。採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既方便了林農提出採伐申請,又簡化了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四)發證審批管理。取消了現場伐區劃撥,提交上一年度伐區作業質量驗收合格證和更新質量驗收合格證等要求。按照中、省最新政策檔案要求,對省、市、縣三級林木採伐審批許可權,受災林木採伐、應急救災林木採伐、重點保護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採伐等特殊情形下的林木採伐,以及聯戶、聯合採伐的審批程式和發證要求進行了規定。
(五)採伐監督管理。規定採伐作業實行“林主自我監管”和行政主管部門抽檢相結合的監管制度,著重強調林權權利人的自我監管,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在抽檢過程中一旦發現亂砍濫伐等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移交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六)責任追究。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中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採伐人違法採伐、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責任追究方式進行了規定。
附屬檔案部分,將原《廣安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中的附屬檔案數量從12個大幅縮減為5個,並進一步簡化了相關內容,極大地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