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試行)

《本溪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試行)》是由 本溪市頒布的為了保護森林資源而推行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管理辦法
  • 對象:林木採伐
  • 地點:本溪市
內容,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林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本委發【2003】18號),切實加強林木採伐管理,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木採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採伐、撫育間伐、農民自用材採伐及其他採伐。
第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處室、直屬森林經營單位,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應依據本辦法,管理、監督和指導林木採伐作業。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本地區林木採伐管理,建立健全限額計畫、育林作業設計、審批、《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伐中監督、伐後驗收、《木材運輸證明》發放等相關的制度,落實林木採伐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採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非林系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管理
第五條 林木採伐實行限額和商品材生產計畫(以下簡稱林木採伐計畫)雙重管理。除下列採伐不納入林木採伐計畫管理外,其他採伐胸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應納入林木採伐計畫管理:
(一)農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樹木,城鎮居民庭院內個人所有的樹木;
(二)非經人為採伐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自然消耗的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撫育間伐或人工薪炭林打柴留樹作業的,采
伐胸徑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須納入限額管理);
(四)農民在承包耕地上營造的商品林木;
(五)縣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規劃批准的、在林地上栽植的刺
槐工業原料林,5年內平茬的。
除本條第二款第(一)項外,其餘採伐都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代市政府管理林木採伐計畫,實行一年一撥付。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林木採伐計畫,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地區林木採伐計畫。
林木採伐計畫應堅持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林木採伐量。在編制時,既要考慮當地森林資源狀況,又要與上年造林、跡地更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掛鈎。
第七條 國有林場的林木採伐依據市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林木採伐計畫執行。
鄉鎮和經過市批准的非公有制林場的林木採伐計畫,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村組和個人的林木採伐計畫、農民自留山和自用材的採伐計畫,由鄉鎮林業站提出意見,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在林木採伐計畫內,主伐、更新伐、改造等指標可以串向撫育類型,天然林採伐指標可以串向人工林採伐,但撫育和人工林採伐指標不得逆向使用。
第九條 林木採伐計畫中的商品材採伐蓄積量和出材量指標均是必須執行的指令性指標,是各地區、各單位年度商品材的最大限量,未經上級批准,不得隨意變更林木採伐計畫,包括鄉鎮、國有林場內部和相互之間,各採伐類型之間(不包括第八條規定內容)的串動和變更。
第三章 採伐作業設計管理
第十條 林木採伐作業設計必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市、縣(包括南芬區)林業設計隊(室)承擔。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每年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設計人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參與設計。
第十二條 自留山林木採伐(單指兩縣)和農民因建房等需要採伐蓄積量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自用材的林木採伐設計暫下放鄉鎮林業站負責,審批發證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採伐作業設計應在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區劃小班的基礎上,根據林分特點、立地條件和經營措施類型區劃作業小班,標明四至,實測面積。
第十四條 對森林主伐、更新性質採伐、皆伐改造等採伐方式實行全林每木檢尺,其他採伐作業設計採用標準地法。
在作業小班內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設定方形或帶狀標準地,面積不得小於小班面積的2%,每塊標準地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設立標記,實測面積,閉合差不得超過1%。
第十五條 調查因子質量要求?押
(一) 樹種組成:優勢樹種允許誤差為±0.1。
(二) 鬱閉度:允許誤差為±0.1。
(三) 林齡?押人工林允許誤差為±1年;天然林允許誤差為
±4年。但齡組不得有誤。苗齡不計算林齡。
(四) 林分平均胸徑和平均樹高、作業小班總株數和總蓄積
等因子,人工林允許誤差為±5%;天然林允許誤差±10%。
(五)森林起源:不得有誤。
(六) 立地條件:填寫準確、不漏項、坡度允許誤差±3度。
(七) 林種:不得有誤。
第十六條 設計因子質量要求:
(一) 採伐方式:不得有誤。
(二) 作業面積:允許誤差±5%。
(三) 採伐量:人工林株數和蓄積允許誤差為±5%,天然林允
許誤差為±10%。
(四) 採伐強度:除皆伐外,其他作業方式的株數和蓄積允許誤差為±5%。
(五) 經濟材出材量(指規格材和非規格材):允許誤差為±5%。
第四章 採伐作業設計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採伐作業設計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另有規定的除外。
天然林中的國家公益林採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天然林中的地方公益林採伐,紅松、核桃果材兼用林採伐,郊區(下馬塘除外)主伐,大徑材培育採伐,以及市直森林經營單位林木採伐,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天然林中的商品林的採伐以及其他採伐,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採伐作業設計一律實行2人以上現場審批,杜絕文本審批。審批人員應經過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並獲得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無證人員不得審批作業設計。
第十九條 林木採伐應堅持生態優先的原則。鐵路及縣級以上公路、河流兩岸、水庫周圍、城鎮附近第一層山脊以內的林木嚴禁皆伐作業。
郊區(下馬塘除外)嚴禁皆伐作業。
第二十條 作業設計審批部門應依據有關技術規程、政策進行審批。應核對採伐作業地塊坐落、權屬、林班、小班、林種、樹種、四至等林分因子填寫是否準確,經營措施是否合理,採伐木是否按要求掛號;對採伐作業設計文本提出的採伐對象、設計單位面積蓄積、出材率、作業方式、更新樹種等重要因子進行審核審批。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對縣區審批的設計抽取10%以上樣本進行現場覆核,檢查審批質量,監督審批工作。
第五章 採伐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檔案:
(一)林權證書及相關證明;
(二)經批准的森林採伐作業設計文本;
(三)上年度更新造林驗收合格證。
征占用林地(包括防洪清障)需要伐除有礙林木的,還須提供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和征占用林地採伐林木設計文本。
需要採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還應按照省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野保部門核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採伐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野保部門核發;採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一級珍貴樹種和自然保護區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省野保部門核發;正常生產作業設計需要採伐國家二級珍貴樹種的,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二十二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安排專職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根據上級核定的林木採伐計畫,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發證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編限單位的各種類型採伐限額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嚴禁超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開證。
國有林場的採伐許可證由林場統一辦理和保管。集體和個人採伐許可證由鄉鎮林業站統一辦理和保管,採伐時交給採伐者。
第六章 採伐作業和伐區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林木採伐實行伐前公示制度,由國有林場或鄉鎮林業站負責。公示內容:申請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採伐地點、範圍、時間、面積、蓄積、林種、樹種、採伐方式、更新造林時間、受理機關、負責人、舉報電話等。公示時限為7日。經公示,如內容無差錯,民眾無舉報,採伐者可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進行採伐。
凡立木銷售應採取競價拍賣的形式,公示無舉報後方可採伐。
第二十四條 採伐作業實行伐區監理制。國有、集體、私營、個體林木採伐分別由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指派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伐區作業監理,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伐區監理人員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正式職工擔任。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應與其簽訂監理目標責任狀。
第二十五條 伐區作業監理的職責是:
(一)配合林業設計部門完成林木採伐地塊的現場勘查,確定界線;
(二)負責對擇伐、漸伐、間伐作業的採伐木進行“雙掛號”,即
在林木胸徑和根部用號錘打出明顯標記(為便於伐後進行伐區驗收,根部標記要打在規定的伐樁高度以下);
(三)根據林木採伐許可證和作業設計監督、指導作業;
(四)糾正並及時上報採伐作業的違規、違法行為;
(五)負責對採伐木的歸楞檢尺,並參加伐區的驗收。
第二十六條 林木採伐後,郊區的由區林業主管部門的資源林政機構組織,兩縣的由國有林場場長、鄉鎮林業站站長組織,逐塊驗收,記錄檢尺野賬,簽發《採伐作業質量驗收單》,同時對驗收的木材打上檢木號印。
兩縣林業主管部門的資源林政機構,應對其所屬的國有林場、鄉鎮林木伐後驗收工作進行抽查,抽檢作業小班不得低於總數的20%。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對伐區驗收工作進行抽檢,對縣區抽檢不得少於5%,對市直林場抽檢不得少於30%。
第二十七條 縣區資源林政部門憑《採伐作業質量驗收單》填寫木材產運銷控制台賬。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伐區所生產的木材不得銷售,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木材運輸證》。
第七章 木材運輸
第二十八條 木材實行憑證運輸制度。辦理《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 林木採伐許可證;
(二)《木材運輸申請單》。
第二十九條 各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應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本地區木材產運銷“三總量”管理工作,建立木材產運銷管理台賬。按照木材產運銷管理台賬,開具《木材運輸申請單》,所開出的《木材運輸申請單》要做到一車一證、一日一開、日清月結,不允許隨意開具,保持“三總量”的平衡。
第三十條 市縣辦理《木材運輸證》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把關。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木材產運銷“三總量”控制台賬,木材生產單位向外運輸銷售木材的最大量不得超過其木材生產量和上期庫存量。一旦發現超量的,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木材運輸證》,並通知所在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和上級主管部門。各縣區應按照此規定,制定木材產、運、銷、存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削減下一年度林木採伐計畫:
(一) 擅自調整上級下達的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造成部分地區和單位過量採伐的;
(二) 不配備林木採伐監理人員或雖配備人員但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不合格的;
(三) 造林和跡地更新未完成任務或質量不合格的;
(四) 森林資源管理混亂,年度內發生重大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受到通報批評的;
(五) 年度內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到通報批評的。
第三十二條 對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機構違反林木採伐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關內設職能機構的負責人和經辦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原崗位。
(一) 違反規定擅自調整采林木採伐計畫造成一些地區森林過量採伐的;
(二) 設計隊員在林木採伐作業設計中不負責任,造成面積誤差超過±5%,蓄積誤差人工林超過±5%,天然林超過±10%的;
(三) 審批人員未按技術規程和有關規定深入現場審批,造成不合格設計通過審批,後果嚴重的;
(四) 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人員未按規定開證,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 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對採伐作業地塊不設監理人員,或監理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超設計採伐的;
(六) 未按規定及時檢尺驗收,填寫虛假《採伐作業運輸單》,造成超量採伐且超采木材外運的;
(七) 未按規定建立木材產運銷“三總量”管理台賬,或雖建立台賬但工作不負責任多開《木材運輸申請單》,造成盜伐濫伐木材進入流通領域的;
(八) 未按規定建立木材產運銷“三總量”控制台賬,或雖建立台賬但工作不負責任隨意開具《木材運輸證》,造成超量運輸的。
以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溪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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