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林木採伐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森林採伐管理,有效地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四川省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四川省受災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凡需採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按規定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以下簡稱採伐證),按採伐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採伐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採伐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林木的採伐審批和採伐證核發:
1.縣屬國有林場(所、站)、林業企業,以及其他縣屬企事業單位等經營管理的國有林木;
2.集體與個人(含各種非國有經濟組織)所屬的林木;
3.農牧民生產生活用材採伐集體與個人所有的天然林;
4.徵收集體林地2公頃以下的林木採伐;
5.一個採伐限額編制單位自然災害危害林木10公頃以下的林木採伐;
6.確需採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中三級保護樹種的林木採伐(採集)。
(三)以下林木的採伐審批和採伐證的核發,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受理後轉報相關部門:
1.市(州)以上所屬的國有單位的國有林木採伐;
2.天然林(含防護林)撫育採伐,天保工程區單位基本建設用材採伐天然林,以及採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採伐限額;
3.需要追加採伐限額的單項採伐;
4.國有公益林、所有涉及特種用途林的採伐;
5.採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樹名木、國家二級保護以上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
6.占用徵用國有林地的林木採伐,徵收集體林地或國有單位經營單位內部使用林地2公頃以上的林木採伐;
7.一個採伐限額編制單位10公頃以上的災害林木採伐;
8.天然林、防護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9.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國有林木採伐。
(四)縣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採伐審批和採伐證的核發。
(五)鐵路、公路護路林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證。
(六)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竹林(含國有)暫不實行限額採伐和憑證採伐(不包括竹林中的樹木)。
對竹子、竹材,暫不實行憑證運輸。但申請人依法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的,可予辦理。
(七)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就地採伐本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時辦理採伐證的,可以不經申請直接採伐,但組織搶救的單位事後應當及時將採伐情況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林木採伐限額
(一)凡採伐(採挖)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喬木,必須納入森林採伐限額進行管理,按照採伐類型、消耗結構,對不同權屬的林種、林木的採伐進行控制。
(二)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間,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間,國有、集體和個人等不同權屬之間,主伐、更新採伐、撫育採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和“其他採伐”等不同採伐類型之間,其採伐限額均不得調劑、擠占。
“其他採伐”類型採伐限額只能用於農村居民生產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離帶建設、排危除險、受災林木清理等採伐。
採伐受災人工商品林中的成過熟林,可納入主伐採伐類型進行管理。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在上級下達集體和個人採伐限額後,及時將集體和個人採伐限額分配下達。嚴禁將採伐指標分配給沒有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四)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經依法批准占用徵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
第三章 採伐禁止或限制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自然保護區非核心區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國家一級公益林除特殊情況經論證批准外,原則上不得採伐。
公益林更新採伐應嚴格執行《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1646—2005)的相關規定。
(二)嚴禁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三)禁止採伐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森林公園核心區的林木,以及古樹名木。
(四)按規定經過認證的工業原料林,方可按工業原料林批准實施採伐。
嚴禁將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樹種作為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審批主伐。
(五)對下列森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採伐:
1.大型水庫、湖泊周圍山脊以內和平地150米以內的森林,乾渠的護岸林。
2.大江、大河兩岸150米以內,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珙縣境內南廣河及其支流不納入大河的主要支流範疇)兩岸50米以內的森林;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3.鐵路兩側各100米、省級幹線公路兩側各50米以內的森林;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內的森林。
5.生長在陡坡(坡度25°〔原為30°〕以上)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六)有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四章 採伐設計
(一)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組、集體林場、相關林業合作組織等)申請採伐,應依據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
(二)個人申請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積在0.1公頃以下的,免於作業設計;個人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上或0.1公頃以上的,需進行採伐作業設計。
(三)以下情形的林木採伐,可由申請人自行設計、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
1.非林地上的林木;
2.未劃入公益林的經濟林木。
(四)受災林木採伐應按《四川省受災林木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具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開展調查設計。申請人自主委託調查設計單位,調查設計單位獨立開展調查設計工作並獨立承擔責任。
以小班為單位,開展受災林分樹種、起源、年齡、林種、鬱閉度、面積、蓄積等林分因子,以及受災原因、範圍、受災類別與程度、公益林類別和保護等級等的調查。
受災林木採伐,應開展採伐和更新造林作業設計。
上述調查設計,應提供相關圖、表、影像等資料。
(五)除有特別規定外,集體林採伐作業設計無需專門審批。如採伐申請的審批單位,發現作業設計確有錯誤的,應通知申請人按照規定進行修改後再行審批。
(六)採伐作業設計當年有效。
第五章 採伐許可證發證管理
第一節 申請
(一)採集樹木的根、枝、葉、皮、液進行藥材生產和加工各種工業原料的,由生產、收購單位提出包括集體地點、品種、數量等內容的申請報告,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採集許可證,憑採集許可證採集。
(二)徵用、占用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內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的用地),必須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持使用林地的許可證,向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有關檔案,由規定的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證。
(三)如申請採伐的森林、林木屬多方共有,則由權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請。
(四)申請採伐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應分別提交以下檔案和資料:
1.林木採伐(集)申請表;
2.採伐林木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書。申請採伐非林地上林木,申請人應提供非林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和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權屬證明材料,同時還需提交未領取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的書面承諾書;
3.符合規定的《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
4.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集體所有森林、林木的,需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戶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決策證明材料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證明。公司採伐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需提供公司股東會同意採伐的決議;
6.申請人上年度進行過採伐作業的,需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驗收合格證明;
7.根據不同情況還需提交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材料。
(五)申請受災林木採伐除需按上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供受災調查報告(含受災證明材料)。
(六)假植的樹木再次採挖的,必須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七)申請採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屬於人工培育的樹木,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工培育樹木證明。
(八)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的,須提交書面的預防和改進措施。
預防和改進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負責人和現場責任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務、聯繫方式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負責人及現場責任人總共不少於2名;
2.風險點及針對性解決方案;
3.防範監督制度。
第二節 受理
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逐項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節 審批
(一)林權共有的,按協定或林權的主要組成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林木轉讓後需要採伐的,按轉讓後的林木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工業原材料林的採伐,其工藝成熟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二)在審批不納入限額採伐管理的成片林木時,應現地核實採伐地塊的土地地類。
(三)申請採伐受災林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對受災林木採伐申請進行審查,開展現地核實,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出具受災核實和鑑定意見。
(四)採伐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2.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3.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4.無林權證和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權證明或林木、林地權屬不清的;
5.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因征占用林地採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7.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8.林權已被司法機關查封;
9.林地、林木權屬存在爭議的;
10.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人採伐林木申請資料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單位予以審批核發採伐許可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審批單位發給不予許可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審批的原因。
(六)當年12月份核發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其採伐結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
(七)申請樹木採挖的,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應在採挖樹木的林木採伐許可證中標註“樹木採挖”。
第四節 建檔
全面採用林木採伐管理系統核發採伐許可證,建立採伐審批、發證的電子台賬和書面台賬,採伐許可證存根至少保留5年。
第六章 採伐作業
(一)進行林木採伐作業,參照《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執行。
(二)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是依法採伐的責任主體,縣林業主管部門及採伐許可審批機關依法組織實施林木採伐監督抽查。
(三)採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其中一項達到採伐證規定的,採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採伐。確需繼續採伐的必須報經發放採伐證的部門批准。
(四)天然林、公益林、國有林採伐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採伐審批時應明確採伐現場監督、伐後檢查驗收等環節的具體責任人和責任;集體(含個人和其他非國有)人工商品林採伐由採伐人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實施採伐,以採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為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基層林業站做好指導與服務。
第七章 特殊林木採伐
第一節 受災林木採伐
(一)下列受災林木可實施採伐:
1.各種災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樹幹撕裂木;
2.發生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須採伐的林木;
3.人工商品林和保護等級二級以下(含二級)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風(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瀕死木。
(二)受災林木採伐原則上只對上條規定的受災林木實施清理採伐。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實施全林採伐:
1.發生檢疫性或發生經省級森防檢疫機構認定為特別危險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按規定必須進行全林除治性採伐的;
2.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實施採伐的受災林木占林木總株數60%以上,或影響生長、無培育前途的受災商品林分;
3.受災人工商品林中的成過熟林;
4.保護等級二級以下(含二級)的人工公益林可實施採伐的受災林木占林木總株數80%以上的。
(四)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燒木、乾旱和凍害木,應在受災後經1個以上生長季觀察,確認死亡的,方可實施採伐。受災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災害發生後當年實施採伐。受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應根據防治需要及時實施採伐。
第二節 樹木採挖
(一)採挖樹木應以有利於森林資源保護,不破壞森林、樹木、林地為前提,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林木採伐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嚴禁採挖古樹名木,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以及生態脆弱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內的樹木。
(三)農村居民採挖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需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但古樹名木、天然生長的珍貴樹木和瀕危、稀有樹木除外。
(四)採伐(採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樹木,應在先行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後,方可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五)採挖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採挖林地上的其他樹木,防止破壞周邊植被。採挖後要及時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對原生地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附則
(一)本辦法有效期二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一)凡需採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按規定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以下簡稱採伐證),按採伐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採伐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採伐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林木的採伐審批和採伐證核發:
1.縣屬國有林場(所、站)、林業企業,以及其他縣屬企事業單位等經營管理的國有林木;
2.集體與個人(含各種非國有經濟組織)所屬的林木;
3.農牧民生產生活用材採伐集體與個人所有的天然林;
4.徵收集體林地2公頃以下的林木採伐;
5.一個採伐限額編制單位自然災害危害林木10公頃以下的林木採伐;
6.確需採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中三級保護樹種的林木採伐(採集)。
(三)以下林木的採伐審批和採伐證的核發,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受理後轉報相關部門:
1.市(州)以上所屬的國有單位的國有林木採伐;
2.天然林(含防護林)撫育採伐,天保工程區單位基本建設用材採伐天然林,以及採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採伐限額;
3.需要追加採伐限額的單項採伐;
4.國有公益林、所有涉及特種用途林的採伐;
5.採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樹名木、國家二級保護以上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
6.占用徵用國有林地的林木採伐,徵收集體林地或國有單位經營單位內部使用林地2公頃以上的林木採伐;
7.一個採伐限額編制單位10公頃以上的災害林木採伐;
8.天然林、防護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9.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國有林木採伐。
(四)縣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採伐審批和採伐證的核發。
(五)鐵路、公路護路林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證。
(六)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竹林(含國有)暫不實行限額採伐和憑證採伐(不包括竹林中的樹木)。
對竹子、竹材,暫不實行憑證運輸。但申請人依法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的,可予辦理。
(七)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就地採伐本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時辦理採伐證的,可以不經申請直接採伐,但組織搶救的單位事後應當及時將採伐情況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林木採伐限額
(一)凡採伐(採挖)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喬木,必須納入森林採伐限額進行管理,按照採伐類型、消耗結構,對不同權屬的林種、林木的採伐進行控制。
(二)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間,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間,國有、集體和個人等不同權屬之間,主伐、更新採伐、撫育採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和“其他採伐”等不同採伐類型之間,其採伐限額均不得調劑、擠占。
“其他採伐”類型採伐限額只能用於農村居民生產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離帶建設、排危除險、受災林木清理等採伐。
採伐受災人工商品林中的成過熟林,可納入主伐採伐類型進行管理。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在上級下達集體和個人採伐限額後,及時將集體和個人採伐限額分配下達。嚴禁將採伐指標分配給沒有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四)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經依法批准占用徵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
第三章 採伐禁止或限制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自然保護區非核心區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國家一級公益林除特殊情況經論證批准外,原則上不得採伐。
公益林更新採伐應嚴格執行《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1646—2005)的相關規定。
(二)嚴禁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三)禁止採伐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森林公園核心區的林木,以及古樹名木。
(四)按規定經過認證的工業原料林,方可按工業原料林批准實施採伐。
嚴禁將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樹種作為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審批主伐。
(五)對下列森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採伐:
1.大型水庫、湖泊周圍山脊以內和平地150米以內的森林,乾渠的護岸林。
2.大江、大河兩岸150米以內,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珙縣境內南廣河及其支流不納入大河的主要支流範疇)兩岸50米以內的森林;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3.鐵路兩側各100米、省級幹線公路兩側各50米以內的森林;在此範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內的森林。
5.生長在陡坡(坡度25°〔原為30°〕以上)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六)有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四章 採伐設計
(一)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組、集體林場、相關林業合作組織等)申請採伐,應依據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
(二)個人申請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或採伐面積在0.1公頃以下的,免於作業設計;個人一次性採伐蓄積5立方米以上或0.1公頃以上的,需進行採伐作業設計。
(三)以下情形的林木採伐,可由申請人自行設計、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
1.非林地上的林木;
2.未劃入公益林的經濟林木。
(四)受災林木採伐應按《四川省受災林木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具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開展調查設計。申請人自主委託調查設計單位,調查設計單位獨立開展調查設計工作並獨立承擔責任。
以小班為單位,開展受災林分樹種、起源、年齡、林種、鬱閉度、面積、蓄積等林分因子,以及受災原因、範圍、受災類別與程度、公益林類別和保護等級等的調查。
受災林木採伐,應開展採伐和更新造林作業設計。
上述調查設計,應提供相關圖、表、影像等資料。
(五)除有特別規定外,集體林採伐作業設計無需專門審批。如採伐申請的審批單位,發現作業設計確有錯誤的,應通知申請人按照規定進行修改後再行審批。
(六)採伐作業設計當年有效。
第五章 採伐許可證發證管理
第一節 申請
(一)採集樹木的根、枝、葉、皮、液進行藥材生產和加工各種工業原料的,由生產、收購單位提出包括集體地點、品種、數量等內容的申請報告,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採集許可證,憑採集許可證採集。
(二)徵用、占用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內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的用地),必須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持使用林地的許可證,向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有關檔案,由規定的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證。
(三)如申請採伐的森林、林木屬多方共有,則由權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請。
(四)申請採伐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應分別提交以下檔案和資料:
1.林木採伐(集)申請表;
2.採伐林木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書。申請採伐非林地上林木,申請人應提供非林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和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權屬證明材料,同時還需提交未領取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的書面承諾書;
3.符合規定的《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
4.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集體所有森林、林木的,需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戶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決策證明材料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證明。公司採伐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需提供公司股東會同意採伐的決議;
6.申請人上年度進行過採伐作業的,需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驗收合格證明;
7.根據不同情況還需提交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材料。
(五)申請受災林木採伐除需按上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供受災調查報告(含受災證明材料)。
(六)假植的樹木再次採挖的,必須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七)申請採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屬於人工培育的樹木,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工培育樹木證明。
(八)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的,須提交書面的預防和改進措施。
預防和改進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負責人和現場責任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務、聯繫方式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負責人及現場責任人總共不少於2名;
2.風險點及針對性解決方案;
3.防範監督制度。
第二節 受理
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逐項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節 審批
(一)林權共有的,按協定或林權的主要組成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林木轉讓後需要採伐的,按轉讓後的林木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工業原材料林的採伐,其工藝成熟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權屬歸類審批核發採伐證。
(二)在審批不納入限額採伐管理的成片林木時,應現地核實採伐地塊的土地地類。
(三)申請採伐受災林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對受災林木採伐申請進行審查,開展現地核實,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出具受災核實和鑑定意見。
(四)採伐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2.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3.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4.無林權證和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權證明或林木、林地權屬不清的;
5.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因征占用林地採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7.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8.林權已被司法機關查封;
9.林地、林木權屬存在爭議的;
10.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人採伐林木申請資料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單位予以審批核發採伐許可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審批單位發給不予許可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審批的原因。
(六)當年12月份核發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其採伐結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
(七)申請樹木採挖的,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應在採挖樹木的林木採伐許可證中標註“樹木採挖”。
第四節 建檔
全面採用林木採伐管理系統核發採伐許可證,建立採伐審批、發證的電子台賬和書面台賬,採伐許可證存根至少保留5年。
第六章 採伐作業
(一)進行林木採伐作業,參照《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執行。
(二)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是依法採伐的責任主體,縣林業主管部門及採伐許可審批機關依法組織實施林木採伐監督抽查。
(三)採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其中一項達到採伐證規定的,採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採伐。確需繼續採伐的必須報經發放採伐證的部門批准。
(四)天然林、公益林、國有林採伐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採伐審批時應明確採伐現場監督、伐後檢查驗收等環節的具體責任人和責任;集體(含個人和其他非國有)人工商品林採伐由採伐人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實施採伐,以採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為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基層林業站做好指導與服務。
第七章 特殊林木採伐
第一節 受災林木採伐
(一)下列受災林木可實施採伐:
1.各種災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樹幹撕裂木;
2.發生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須採伐的林木;
3.人工商品林和保護等級二級以下(含二級)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風(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瀕死木。
(二)受災林木採伐原則上只對上條規定的受災林木實施清理採伐。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實施全林採伐:
1.發生檢疫性或發生經省級森防檢疫機構認定為特別危險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按規定必須進行全林除治性採伐的;
2.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實施採伐的受災林木占林木總株數60%以上,或影響生長、無培育前途的受災商品林分;
3.受災人工商品林中的成過熟林;
4.保護等級二級以下(含二級)的人工公益林可實施採伐的受災林木占林木總株數80%以上的。
(四)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燒木、乾旱和凍害木,應在受災後經1個以上生長季觀察,確認死亡的,方可實施採伐。受災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災害發生後當年實施採伐。受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應根據防治需要及時實施採伐。
第二節 樹木採挖
(一)採挖樹木應以有利於森林資源保護,不破壞森林、樹木、林地為前提,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林木採伐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嚴禁採挖古樹名木,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以及生態脆弱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內的樹木。
(三)農村居民採挖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需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但古樹名木、天然生長的珍貴樹木和瀕危、稀有樹木除外。
(四)採伐(採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樹木,應在先行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後,方可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五)採挖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採挖林地上的其他樹木,防止破壞周邊植被。採挖後要及時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對原生地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附則
(一)本辦法有效期二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