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管理暫行條例是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9條。主要內容:(1)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費用的勞務、服務,利用報刊、廣播、電影、電視刊登、播放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定、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2)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3)專營廣告的廣告公司和兼營或者代理廣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私人不得經營廣告業務。(4)申請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的單位,必須是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經過政府批准建立的單位。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參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5)廣告的內容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刊登、播放、設定、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