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管理暫行條例

廣告管理暫行條例是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9條。主要內容:(1)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費用的勞務、服務,利用報刊、廣播、電影、電視刊登、播放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定、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2)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3)專營廣告的廣告公司和兼營或者代理廣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私人不得經營廣告業務。(4)申請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的單位,必須是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經過政府批准建立的單位。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參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5)廣告的內容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刊登、播放、設定、張貼。

廣告經營單位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能夠開展廣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1)專門經營廣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如廣告公司、裝璜美術斑計公司等。(2)兼營,廣告單位,即在主營業務以外利用本身的媒介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如報社、雜誌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3)代理廣告單位,指為刊戶或媒介單位辦理一定的廣告業務,而不直接製作或刊播廣告的單位。無論是專門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還是兼營廣告單位,或者是代理廣告單位,必須按照工商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承辦外商廣告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進口管理委員會的審査同意。個人不得經營廣告非務。廣告經營單位對於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的版面、位置、時間、地點、形式的安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宣傳政策和經濟政策的規定,禁止廣告的壟斷和不正當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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