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網路廣告內容和廣告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廣告,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在網站或網頁上以旗幟、按鈕、文字連結、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網路廣告,應當遵守
《廣告法》、《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網路廣告監督管理,並在HD315網站建立“網路廣告管理中心”。區、縣分局(含直屬分局)負責對轄區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網路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路廣告的應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到原註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路廣告。在網站發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其廣告所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本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網路廣告經營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網站(HD315)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廣告經營管理機構和取得從業資格的廣告經營管理人員及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相應的網路廣告設計、製作及管理技術和設備。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辦理網路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在HD315.gov.cn網站上辦理備案登記後,貼有備案標識的網站首頁列印件;
(二)廣告經營資格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
(四)網站域名的註冊證明(有效複印件);
(五)廣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記、審查、檔案、財務)及廣告監測措施;
(六)《廣告專業崗位資格培訓證書》2份(有效複印件);
(七)《廣告審查員證》2份(有效複印件);
(八)廣告價目表。
對檔案齊備、符合規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核心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已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和發布單位經營網路廣告的,應根據上述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網站域名的註冊登記。取得網路廣告經營資格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備案欄中註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碼。
第九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設計、製作、發布網路廣告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廣告主有關證明檔案,核實網路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網路廣告,不得設計、製作和發布。
第十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網路廣告,應將製作完成並經過審查的網路廣告上傳至“網路廣告管理中心”,同時附加網站註冊得到的電子標識、企業所屬審查員的代碼,以及廣告發布的計畫。“網路廣告管理中心”將根據廣告發布計畫將該網路廣告傳送至目標網站,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將該廣告的相關資料自動返還給提交廣告的網站。
對於已具有集中發布網路廣告性質的網站或“網站聯盟” 性質的網路廣告運作聯合體,其廣告發布部分的資料庫應與“網路廣告管理中心”實現聯網。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將發布的網路廣告及相關資料保存留檔一年,並不得隱匿、更改,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檢查時予以提供。
第十二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廣告收入應當單獨立帳,並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網站上發布下列商品或服務的廣告:
(一)菸草;
(二)性生活用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網站上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種籽、種畜等商品的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檔案,並嚴格按照審查批准檔案的內容發布廣告;審查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網站上發布出國留學諮詢、社會辦學、經營性文藝演出、專利技術、職業中介等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檔案並按照出證的內容發布廣告。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發布的廣告與其它信息相區別,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網路廣告列入重點廣告監測範圍,建立監測登記匯總制度。 發現違法廣告及時下載取證,保證網路廣告監測及時到位。
第十八條 對取得廣告發布資格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通過HD315網站向社會公告其名稱、註冊標識及廣告經營許可證號,以供廣大消費者認選,並方便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照 《廣告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的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網路廣告登記的,參照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