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二、購買承接主體,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範圍,四、購買程式與方式,五、工作要求,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深入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效率和質量,轉變政府職能,為建設“美麗廣元、幸福家園”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權責明確。按照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各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單位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做到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推進購買服務工作有效開展。
2.擇優競爭。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強調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之間的合理定價和良性互動,注重契約精神、平等參與和公開透明。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高標準、高層次、多元化社會組織或企業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3.注重績效。為構建新形勢公共服務供給體系、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提供服務方式靈活、實效性強、競爭更為充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對服務提供過程、結果和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及綜合評價,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級政府應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績效評價範圍,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監督。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工作目標。
2015年至2016年,重點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體系,選擇首批7個項目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內容及責任分工附後),初步建成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
2017年至2020年,進一步拓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重點在環衛保潔、市政維護、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公廁管理、路燈管理、停車管理、城市雨污管網維護等領域開展試點工作,以點帶面,逐步拓展,全面建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體系。

二、購買承接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為: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公共服務職能,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的事業單位。
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範圍

除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和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外,將逐步把以下六個方面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範圍。
(一)基本公共服務。教育、衛生、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運輸、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等領域可向社會轉移的事項。
(二)社會事務服務。社區事務、社會養老、扶殘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務、救災救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公益服務、宣傳培訓等社會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資格認定、行業準入、諮詢服務、行業投訴等事項。
(四)技術服務。行業規劃、科研、調查、統計分析,社會審計、資產評估、信息化服務等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課題調研、項目可研、法律服務、會議展覽、項目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等事項。
(六)勞務服務。園林綠化養護、環衛保潔、市政維護、公廁管理、路燈管理、停車管理等事項。

四、購買程式與方式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一)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由財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
(二)其餘購買服務項目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實施;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除單筆金額較小的項目外,均應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實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1.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牽頭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和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政府投資計畫,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民政部門負責核實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參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3.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4.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二)信息公示公開。購買主體應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及監察部門的監督。
(三)密切協同配合。各級各部門要密切配合,主動思考,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行業管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在工作中,各部門相互之間要及時溝通情況,研究解決試點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要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工作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及時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有效做法,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並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設計,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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