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任期終結審計制

廠長任期終結審計制是在廠長任期屆滿或中間離任之前,由審計部門按規定對其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就地審計後,方可辦理離任手續的制度。審計的工作程式是:先由企業主管部門在廠長離任前向審計機關提出委託審計申請,同時要求被審計企業做好審計前的各項資料準備工作;然後由審計機關派員到企業獨立進行審計;最後由審計部門編制審計評價通知書,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的內容以廠長同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廠長任期目標責任為主要依據,重點審計以下幾個方面:(1) 任期內主要經濟效益目標和新產品開發、老產品升級、技術改造、職工培訓等目標的完成情況;(2) 企業盈虧的真實性,有無虛盈、潛虧掛帳問題;(3) 各項資產的真實性和利用情況;(4) 貫徹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5) 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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