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暫行管理辦法

《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083號
【發布日期】1993-04-06
【生效日期】1993-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暫行管理辦法
(1993年4月6日廈府〔1993〕綜083號)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速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開發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滄台商投資區於一九八九年五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投資區規劃面積100平方公里。
第三條投資區的發展目標是,充分利用海滄與廈門特區相鄰,地理交通和港口條件優越及廈門特區的政策優勢,把投資區建設成為外向型、多功能、綜合性現代化的新區。
第四條投資區設定港區、工業區、高科技園區、金融貿易區、生活區和旅遊區。經批准可設立綜合性保稅倉庫、生產資料保稅市場和保稅區。
第五條投資區內不興辦下列生產項目:
中國政策禁止的;
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污染環境而無切實治理措施的;
耗水量大且附加值較低的;
不符合產業規劃或產業政策的。
第六條投資區內國內外企業包括僑、港、澳、台等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投資區根據本暫行管理辦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投資區依法保護區內國內外企業包括僑、港、澳、台等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的侵害。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條設立廈門海滄杏林投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在廈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在投資區規劃範圍內行使廈門市一級的經濟管理職能,負責統一管理投資區的開發建設事務。
第九條管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負責開發區的具體事務。
管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第十條管委會負責組織制訂、修改投資區發展戰略、總體開發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管委會負責統一管理投資區土地和房地產業。審批辦理投資區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報建、施工、施工隊伍註冊登記、工程招標、工程驗收及質量檢查等事項的行政管理工作。
管委會負責審批、發放建設許可證、建築許可證、開工證、驗收合格證與房地產權證書等證件。
第十二條管委會對投資區進行總體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總量控制、定時監測。
管委會領導所屬工作機構對投資區消防、勞動安全保護、防震、防災、綠化等標準。實行區域總體控制,並在總體規劃中實行一次性審批。
第十三條管委會負責審批投資區內各類投資項目引進以及各類企業、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
管委會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享受廈門市一級政府的審批許可權。在許可權範圍之外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由市政府職能部門統一呈報。
管委會審批上述事項,應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由管委會負責審批的各類事項,如需廈門市有關部門頒發批准證書和批文的,廈門市有關部門憑管委會的批准檔案,予以頒發和批覆。
第十五條管委會根據投資區需要,結合廈門市統一計畫,採取相對靈活方式,提出年度調乾、用工計畫,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切塊下達,管委會負責承辦調入、調出手續,並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當地公安機關根據管委會批准檔案,辦理入戶手續或暫住手續。
第十六條管委會根據情況,決定內部管理體制,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福利、退休、醫療、住房、保險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管委會對投資區內的企業實行勞動行政管理。
第十八條管委會依經批准的總體規劃,負責建設並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管理投資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學校、文化和體育等設施。
第十九條管委會委託其下屬經濟實體,負責投資區內的具體開發事宜。
第二十條投資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台由管委會按國家規定報市政府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管委會統一協調下,海關、邊檢、衛檢、動植檢、商檢、港監、口岸辦等部門在投資區內實行“一站式”管理,集體辦公,統一辦理各有關業務,其辦公用房由管委會協助解決。
第二十二條投資區內的“三資”企業,外商作為投資進口的用於本企業生產和管理的設備、建材;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裝物;為生產需要進口的自用的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的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自備交通工具,均委託管委會負責審批,海關依管委會批准檔案和有關證件驗放。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凡屬廈門市政府授權或委託管委會的各項管理、審批職能或許可權,由廈門市人民政府依照特區的有關政策專文下達授權或委託書。
第三章 企業設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投資區投資興辦企業和其它事業,由投資者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提交必需證件。屬投資區審批許可權的項目,經管委會審核批准後,由投資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辦理土地使用證、稅務登記、海關登記、銀行開戶等手續。
投資區內的所有企業應依法向海滄稅務機關繳納各項稅收。除按規定應上繳國家和省的稅款外,其餘部分全留海滄管委會作為開發基金滾動使用。
第二十五條投資區內的企業、金融機構及其它辦事機構必須建立財務制度、會計帳冊(經營各種業務的企業的會計帳冊應按業務種類分別建立),並按規定向管委會及投資區財稅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季度會計報表。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投資區內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投資區管委會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二十七條投資區內的企業歇業,應按照法定程式向管委會申報理由,辦理歇業手續,不再復業的,應提出經中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清產報告並繳銷營業執照。
管委會對投資區內的各類企業實行管理、監督。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投資區的優惠政策按國務院批覆的檔案精神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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