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4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除用於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具體範圍由市公安機關劃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和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務系統及相應的信息共享機制;
二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飛空域、禁飛區域及時段等;
三依法對危及公共安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採取處置措施,組織協調地面防範管控,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飛行行為;
四協助民用航空管理、飛行管制等部門落實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用航空管理、飛行管制部門依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飛行活動進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行為。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無線電管理、體育、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管理制度,宣傳和普及飛行管理以及安全規範等知識,增強公共安全意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培訓機構應當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安全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第六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第七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示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警示未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風險;
三按照國家規定對購買者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記錄購買者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的名稱、型號、序號等相關信息,接受有關部門查驗,並告知購買者相關使用規定及說明。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擁有者在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轉讓或者滅失的,擁有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註銷登記。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並在戶外駕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家對該種類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有資質要求的,隨身攜帶駕駛員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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