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

《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是廈門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7年9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築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畫、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記臘姜料價格宙疊跨促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乃灶辣烏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艱辣洪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築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施工中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定額全朵雅測定,及時發布定額補充項目。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必須經有資格的造價中介機構鑑定,並報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並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最佳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祖臘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在最佳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並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戰嫌腳必要風險係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畫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檔案和工程量清單,並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檔案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畫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範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契約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並結合風險係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範圍,確定契約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契約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契約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契約造價為依據,並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契約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檔案並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檔案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檔案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諮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並在資格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並在資質資格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可以接受委託,承擔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諮詢檔案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業務,委託方與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檔案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範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諮詢業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在最佳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並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係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畫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檔案和工程量清單,並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檔案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畫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範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契約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並結合風險係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範圍,確定契約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契約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契約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契約造價為依據,並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契約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檔案並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檔案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檔案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諮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並在資格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並在資質資格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可以接受委託,承擔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諮詢檔案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業務,委託方與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檔案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範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諮詢業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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